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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15
2024-07
培育知识产权人才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2024年7月6日、7日,2024年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开考。自2024年4月8日起,2024年度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拉开帷幕,到5月13日报名截止时间,新疆今年报考人数达 535人,审核通过483人,分别较去年增长69%、71%,两项数据均创历史新高,反映出新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稳步增长,新疆已连续15年承办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夯实基础。 知识产权“十四五”人才规划提出:全面整合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资源,完善知识产权全领域人才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和完善符合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体系,使人才培养能够满足知识产权各领域、各环节、各层次的各类需求。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高质量培养,加大人才供给数量,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提升人才使用效能,着力打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展的高端平台,全方位提高人才能力素质和水平层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一级巡视员鹿毅、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二级调研员高英姿、市场稽查专员夏黎,知识产权保护处、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有关领导前往考点,对考场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鹿毅指出,专利代理师考试是选拔和培养专利代理人才的重要途径,应加强专利代理师人才建设,并鼓励更多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人员积极参与考试,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同时,他还强调加强对专利代理师考试的培训和监管,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专利代理服务水平的必要性。要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突发紧急预案,确保流程、环境、设施、纪律、安全、监督和考生权益保障等方面万无一失。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公共服务司二级调研员高英姿赴新疆考点巡考。高英姿对新疆考点的各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希望在今后的考试工作中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今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对专利代理师考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升考试的质量和水平,为培养更多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提供有力保障。
27
2024-06
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乌鲁木齐考点考试提醒
乌鲁木齐考点考生: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告》(第567号)要求,乌鲁木齐考点将于2024年7月6日、7日举办2024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生请于2024年6月28日8时至7月7日13时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现提醒乌鲁木齐考点全体考生考试重要事项:   1.请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核对个人信息。   2.请务必认真阅读考场守则。   3.考试期间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纸质准考证。   4.请采取公共交通出行。   5.建议至少提前30-45分钟到达考站,应有序入场和离场。
26
2024-06
新疆启动2024年 “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走进哈密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印发《2024年新疆“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方案》,为期半年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活动拉开序幕。 今年新疆知识产权万里行活动以“加快推动专利产业化,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主题,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专利产业化助力中小企业成长、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为重点任务,整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积极推进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接,助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6月12日至14日,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携专家一行9人赴哈密开展活动,拉开了新疆2024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暨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走基层活动的序幕,来自哈密市辖区80余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活动期间,服务团队点面结合,多方联动,通过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直播间、专题培训、走访帮扶、典型案例推广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讲,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走进基层”、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项目路演、专利开放许可代办靠前服务等多场专利转化对接活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保企对接会等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系列服务活动。 活动期间,服务团队深入哈密工业园区,哈密中车、新疆湘润、新疆天之丰等企业走访问需。通过走访,为企业解决切实解决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难点和困惑,精准帮扶,效果显著。 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宣传推广,通过走基层办实事、开展面对面服务等多种形式,切实帮助创新主体解决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水平和管理效能,促进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
26
2024-06
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实操指导手册 (第一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专利行政裁决及行政调解各环节程序,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升专利纠纷行政调处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实操指导手册(第一版)》(以下简称“实操手册”)。实操手册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专利纠纷调解的全过程进行了梳理,并根据裁决和调解程序,列出常用表格,给出案件办理示例,便于操作和掌握,主要适用于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专利行政调处工作。 点击查看全文: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实操指导手册 (第一版)
05
2024-06
新疆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5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紧密合作,在新疆国际农机博览会期间开展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检查和普法工作。 活动期间,执法人员向参展商和参观人员普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知识,引导正确认知和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对于商标标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现场予以指导和规范,维护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管和安全检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开展此次执法活动,提升了参展商的知识产权意识,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农机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支持作用。今后,新疆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水平,为展会行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知识产权保障。(新疆)
05
2024-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等八部委《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有关工作部署,日前,新疆出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大力推动专利转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方案》指出,到2025年底,实现专利转化运用更加充分、效率更加高效、质量更加优化。实现转让和许可专利增加至8000件以上;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5亿元;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成交额达2亿元;累计培育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达200家以上。 《方案》强调了四项重点任务:一是提升专利质量,筑牢转化运用基础;二是打通关键堵点,完善专利转化机制;三是赋能实体经济,提升专利转化实效;四是强化支撑保障,激发专利转化运用活力。 《方案》明确了保障措施,推进专利转化各项任务落实见效;落实好支持专利转化运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促进多元化投入支持,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专利转化运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成效宣传,提高社会关注度、认知度,共同营造有利于专利转化运用的良好氛围。
26
2024-06
2024年一季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数据
2024年一季度,新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81亿元,其中专利权质押1.22亿元,商标权质押0.59亿元。
05
2024-06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这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从加强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机制、开展行政裁决建设试点、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等方面,不断提升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水平。特别是,自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累计组织三批次包括北京、上海等2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持续提升全系统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但同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仍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今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要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营造强有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2023年重点工作提出印发实施推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高水平发展意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挥解决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积极作用,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二、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建设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高裁决执行力和公信力。三是坚持系统协同,突出便捷高效,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体系支撑,最大程度为创新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四是坚持改革引领,注重能力提升,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路径创新,发挥改革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化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意见》明确两个阶段主要目标。到2025年,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更加顺畅,工作体系更加完备,行政裁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行政裁决作用充分彰显。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制度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能力全面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意见》着眼于推动解决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问题和加强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围绕6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提出56条具体举措,覆盖行政裁决工作全链条。 一是围绕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努力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围绕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提出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决属地责任。三是围绕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出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突出案件办理质效等3项重点任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创新主体保护需求,强化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四是围绕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提出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等2项重点任务,强化行政裁决技术支撑和办案协同。五是围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等2项重点任务,鼓励各地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不断推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六是围绕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提出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等2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大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各项任务。二是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引导各地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并作为正向指标予以加分。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三是各地要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计划,保障行政裁决普法工作有序推进。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用法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裁决成效,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意见》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携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具体行动,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05
2024-06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特别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大多疑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实践中,迫切需要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来协助知识产权行政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关于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任务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2021年,制定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确定首批35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并举办首次线上培训。指派、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截至2022年底,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设工作,共确定七百余名技术调查官。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8条,主要对技术调查官的定位、职责、聘任、权利和义务、指派与调派、程序与规范、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定位。技术调查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责。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勘验;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其他相关工作。 (三)全职或兼职形式聘任。全职技术调查官按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行业推荐、自我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聘任。 (四)权利和义务。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参与案件办案过程中不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应保持客观中立,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结案后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则上不负有参与义务。 (五)指派。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时为查明技术事实需要征询技术调查官意见的,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案件涉及的技术方案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 (六)调派。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可根据办案需要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先提出调派申请,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负责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决定调派具体人选。 (七)告知。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权利。 (八)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包括: 技术调查官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九)询问。经案件主办人员同意,技术调查官可以在调查取证、勘验、口头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就技术事实开展询问。 (十)列席会议。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对参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发表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十一)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十二)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为技术调查官建立人员管理档案,记录技术调查官基本信息和办案情况,考评办案质量。同时被多个部门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应由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管理。 (十三)奖励与报酬。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可以予以奖励,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给予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财务、劳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四)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具有办法规定的不予聘任情形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任期内累计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3次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退出。 (十五)禁止行为。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十六)法律责任。技术调查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与行政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徇私舞弊,泄露在参与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应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亮点与特色 (一)适用范围广。《办法》以“知识产权”为大前提,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有技术调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该办法的指引。 (二)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系。《办法》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国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聘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参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统筹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聘任、分类管理、考评表彰和区域内调派等工作。 (三)丰富技术调查官职责内容和程序规定。《办法》增加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职责及程序性规定,可辅助办案人员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及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等规定。明确了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情形下,技术调查官也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等内容。 (四)构建“中央-地方”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调查官资源效用。《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的调派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此规定使得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资源在中央、地方两个层面被充分利用,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五)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源头活水”。《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届满后,如未继续聘任,自动解除聘任关系。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可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若发现技术调查官不符合任职条件、不能客观公证履行职责等情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退出。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理念及制度能确保技术调查官队伍的人员常新、人才辈出和持续的活力。 (六)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并重。《办法》规定了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也规定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以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从事其他商业营利性活动,还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并重,引导技术调查官制度向好向善的方向发展。
05
2024-06
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农业农村厅开展展会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5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印发《2024年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从五个方面确定了17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行政保护法治保障。加快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改工作。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范》等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宣贯力度,做好新修订或制定的法规、规章与原相关法规、规章的衔接。二是加大行政执法保护与管理力度。加强专利商标保护与管理,强化地理标志保护,规范申请和使用行为。深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单位和示范基地建设。三是强化重点领域和区域治理。加强民生热点及重点领域、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专业市场及关键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四是推动行政保护工作机制落实。深入推进协同联动,深化社会共治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优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试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五是加强培训指导与宣传。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培训指导力度,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业务骨干培训、案例研讨、“市监之声”直播等活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下一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紧扣“六讲一争”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州、市)对标对表、压实属地责任,适时采取阶段性工作调度方式,推动各地落实落地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功能作用,打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品牌,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为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01
2024-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新知管字〔2012〕6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与金融资本结合,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出质专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且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专利权归属清晰无争议;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剩余法定有效期限的; (二)存在专利纠纷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专利权已处于质押状态的; (五)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制许可或者已被国家有关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六条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出质专利权的评估价值和专利权质押率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率由银行依据出质专利权质量、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但专利权质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借款人聘请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由借款人和银行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法定有效期限。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应当向贷款人直接申请。同时,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法人客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自然人客户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贷款人重点审查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记录、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及该专利的市场价值,并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款申请人建立授信关系以及确定担保条件。 第十二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所在辖区的地、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借款人所在辖区的地、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可根据该意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贷款银行所在地具有审查资格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项数及每项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前被质押专利实施许可情况的说明,以及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的确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第十五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借款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随意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对出质专利的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贷后跟踪监控,建立专利权价值动态评估机制,当质押专利权价值减少时,质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要求借款人采取增加担保或提前偿还贷款等补救措施。专利权质押期间,借款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年费,保证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性,法律状态变化情况应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十九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后,双方当事人将变更结果报送当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融资的,贷款人可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担保机构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后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担保机构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依法采取措施积极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进行变现。处置所得超过债权、代偿数额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或未能处置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索借款人其它财产。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在每季度后20日内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借款人违约信息报送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负责汇总辖区内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并分别上报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共享专利权质押贷款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和自治区银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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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和扶持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落实和预、决算管理,审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条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二)相关专利权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办理过质押登记; (三)上一年度专利权质押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 (四)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补助。 第六条贴息资金在企业还贷后一次性核拨,每年审核办理一次。贴息比例按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30-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 专利权质押合同、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四) 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申请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请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将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今后申报各类项目资格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经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各地(州、市)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汇总,提出具体贴息方案。 第十一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联合下达贴息资金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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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金风科技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业化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首批专利产业化 “十大典型案例”,金风科技作为唯一一家风电企业成功入选,金风科技知识产权建设成果再获国家认可。 202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专利产业化是一个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促成了专利生产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实现,从而推动科技成果共享,加速产业升级。 本次入选案例的金风科技“偏航集电环技术”,攻克了风电机组大型化固有技术难题,通过专利有偿许可和部分转让的方式,加快了该技术的落地应用,实现了以专利许可推动行业技术迭代升级。在这一技术成果的基础上,金风科技正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加速推动风电行业技术迭代升级。 深耕清洁能源领域26年来,金风科技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布局成果显著。截至2023年底,公司国内专利申请5984项,其中发明专利3567项,占比59.6%;国内授权专利共4301项,其中发明专利2021项,占比47%;海外专利申请1163项,授权专利共593项 ;软件著作权1262项;国内外商标申请共744件。 为支撑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金风科技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积极开展高价值培育、专利布局与保护工作。从创新源头、实施路径等方面保障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建立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实现专利分类分级管理,着力打造专利密集型产品,专利产业化实施转化率达60%;积极推进专利成果转化,持续打造产业协同创新合作,先后实现对外专利许可及转让数十项,持续推进专利“开源”,助力整个清洁能源行业及相关产业链的技术发展与进步。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未来,金风科技将充分发挥专利产业化运用优势,持续推动风电上下游合作伙伴的深入合作,不断促进创新技术的传播与交流。通过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共享,形成高价值专利产业链布局,实现产业资源优势互补,提升产业链整体创新能力,促进更多新技术的产品化、商业化,激发风电行业新质生产力,推动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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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特色技术“助阵”降本增效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应急抢险救援中心在恢复油井生产施工中始终以安全环保、快速有效为目标,截至4月15日,利用连续油管特色技术完井122口,钻塞达93级,其规模化应用成为油田区块快速推动产能建设的有效途径,也为推进特殊井作业降本增效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 连续油管作业是一项国内外油田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内广泛应用的工艺技术。新疆油田自2009年起进行连续油管设备配套及技术研发,累计自主形成工艺24项,研发井下工具38种346套。服务油气勘探开发现场辐射至新疆油田、塔里木油田,最大作业井深达8000米,从储层改造、修井到增产作业方面得到成熟应用,对于简化施工、提质增效和安全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因该技术安全、高效、环保的特质,在夺取疫情防控阶段性胜利后的全面复工复产中,发挥着增储上产、应急保驾的突出效能,不断在新疆油田大力推广应用。 随着勘探开发的不断深入,油田生产中油管结垢、结蜡、储层出砂等问题日益增多,在风城、百口泉油区原油生产区块的10口井因井筒砂堵、结垢而患上“气管炎”。该中心针对油田生产需求,运用连续管快速作业工艺中的射流解堵、氮气泡沫冲砂等“主打”技术开展作业,发挥连续油管机械化、自动化和带压环保作业的优势,在减少压井费用和对地层的污染,更好地保护油藏储能的同时,将施工周期缩短至原来的1/3,保证了油井建产时间。 应急抢险救援中心形成的连续油管配套技术仅用一个月的时间就在玛湖区块实施钻磨通井+传压射孔工艺22井次,规模效应不断激发创效潜力,达到一天一口井的作业进度,较常规作业缩短施工时间5天以上,为即将开展的水平井大型压裂施工赢得宝贵的时间。 近年来,应急抢险救援中心的多种自主研发装置产品,在集团公司连续管作业技术专项推介会中精彩亮相,向各油田区块全面推广,打造出新疆油田连续油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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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一季度疆电外送同比增长40.8% 特高压成增长主因
近日,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获悉,新疆电网今年一季度完成疆电外送电量206.0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8%,达最好水平,在促进新疆自治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和全国节能减排、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今年一季度,准东-皖南特高压直流工程外送电量83.37亿千瓦时,占比达40.4%,是疆电外送电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准东-皖南特高压直流工程有效提高了安徽乃至华东地区的能源保障能力。据悉,安徽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带动疆电外送电量迅速增加。资料显示,安徽一季度实现日用电量增速由负转正。 同时,疆电外送电量增长也得益于“电力援疆+市场化”政策的实施。新疆与多个省(区、市)签订了“政府间援疆电力外送”协议,使新疆电能输送至19个省(区、市),外送规模逐步扩大。一季度,国网新疆电力努力克服疫情影响,挖掘外送电源组织能力,积极争取交易组织和通道支持,推动援疆电量全面落地。 另外,各省(区、市)对新能源电力的消费需求逐年增加。新疆能源资源丰富,风能和光伏资源储量均居全国第二。目前新能源装机容量占新疆电网总装机的30%以上。国网新疆电力通过加强电网建设、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加大新能源消纳及外送力度。2019年6月投运的南疆750千伏电网延伸补强工程带动了南疆新能源发展,目前已形成北至塔城、南至和田的四环网主网架格局。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新疆新能源所发电量外送规模创新高,达48亿千瓦时,占所有外送电量的23%。 据悉,今年,国网新疆电力将建设准东-皖南特高压直流配套火电送出工程,续建2项、新开工3项南疆750千伏电网工程,加快推进新能源电力送出和受阻断面补强工程37项。此外,国网新疆电力还将全力推进疆电外送第三条特高压前期工作,进一步加强主网架结构,力争今年疆电外送规模突破千亿千瓦时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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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金风科技:航空级“积木式”验证体系提升海上大叶片可靠性
2020年1月,《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明确了海上风电平价上网相关问题。平价时代,如何保障客户投资收益,保证海上风电项目健康可靠运行?在既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确保海上风电机组的可靠性,已成为摆在各界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海上风电机组可靠性,需要从材料、部件、系统等多个维度进行验证支持。风电叶片作为机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机组健康休戚相关,尤其在海上风电机组大功率化趋势逐渐明显的今天,要求叶片长度更长、强度更强、重量更轻、可靠性更高。 在这一背景下,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风科技”)将航空级“积木式”验证体系的先进经验,引入到风机叶片测试领域,以此来保证全尺寸海上大叶片的可靠性。 风电跨界航空“取经” 事实上,航空级“积木式”验证体系来源于航空界多年关于产品可靠性验证的方法经验积累。 简言之,是在验证过程中采用逐步增大试验件尺寸和复杂程度,逐步增加试验规模进行试验验证的方法体系。通过系统的试验与分析迭代,从材料的单层级到全尺寸结构验证,充分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力保障新产品的研制与验证。 ↑叶片“积木式”验证体系示意图(来源:IEC61400-5) 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测试过程,小编这里想用大家熟悉的汽车打比方:一辆汽车好不好,要看整体性能。单独来看,观察发动机情况,需要测试低转速、高转速扭矩情况;观察车辆抗撞性,需要对车门、车头进行碰撞测试;想了解减震性,需要模拟缓冲带情况进行振动测试,也就是部件级测试。 这其中,由于汽车大部件由金属材料制成。检测首先从材料测试入手,结合上述部件测试,最后进行整机测试。经过上述测试过程,汽车的安全性能才得以保障。 明白了汽车测试的思路,就很容易理解风机叶片测试过程。简单来说,叶片也要通过材料级、部件级、整机级测试,“环环相扣”进而确保风机叶片更可靠、安全。 全覆盖材料级测试 身处整个“积木式”验证体系的最底层,材料级试验是产品可靠性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2016年,金风科技在江苏大丰成立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下设“叶片材料实验室”,实验室涉及叶片主材测试能力46项,包括国际标准24项,国家标准22项。 ↑金风科技位于江苏大丰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全覆盖材料级测试除验证材料的常规理化性能外,还要验证其在各种载荷谱下的抗疲劳性能,特别是海上大叶片,通过确保所选用的材料和设计匹配,满足其综合性能及寿命要求。 ↑材料、结构件疲劳测试 在大叶片碳纤维的检测方面,“叶片材料实验室”具有国内领先的RTM灌注技术精确控制树脂含量,基础级的叶片褶皱、缺胶、芯材倒角等国内独家材料缺陷性研究,具备海上大叶片核心材料碳纤维材料、结构芯材等拉-拉疲劳、拉-压疲劳、压-压疲劳全面的疲劳寿命评估能力,为海上大叶片材料的结构设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数据。 针对海上大叶轮前缘损伤问题,金风科技进行了大量基础级测试和研究,先后进行了UVB老化测试、海南自然暴晒基地的自然老化测试,雨蚀与涂层寿命模型研究,经过大量的老化和雨蚀测试后,选出具有高可靠性和海上超强防护能力的前缘防护材料,来确保海上叶片全生命周期方案。 率先引入部件级测试 传统的叶片测试是从材料的单层级直接到全尺寸结构验证,这一跳跃容易使设计验证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为消除上述不确定性,叶片设计往往取较大安全系数,造成叶片设计较保守、可靠性水平不高等问题,且在后期的全尺寸叶片测试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 为解决这一问题,金风科技很早就引入叶片部件级测试,将叶片部件级测试结果用作设计值,指导设计工作。叶片部件级测试主要包括叶片后缘部件稳定性测试、叶片工字梁部件测试、主梁部件测试等。 国内领先的全尺寸叶片实验平台 在上述测试之外,金风科技也具备全尺寸叶片实验的能力。全尺寸叶片实验平台通过对叶片进行模态实验、静力实验、疲劳实验,验证、比对、分析和应用叶片的静态、动力学性能指标,为优化叶片设计提供数据,不断提高叶片运行可靠性。 全尺寸叶片实验平台通过叶片模态测试,可准确测量叶片的频率、振型、阻尼等信息;通过叶片静载测试,可对叶片的极限承载能力进行验证;通过叶片疲劳测试,可模拟全生命周期的载荷进行测试验证;通过叶片扭转测试,可对大型叶片的扭转刚度和剪切中心进行测试验证。 ↑全尺寸叶片实验台模拟25年以上寿命要求的疲劳测试,提高运行可靠性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未来,海上风电将进入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和更深海域的开发。随着大功率机组的迭代发展,对产品可靠性的要求势必也越来越高。 未来,金风科技将继续坚持以产品质量和可靠性为基石,积跬步、累小流,用科学试验构建数据体系,指导海上大叶片结构的设计和制造,为海上风电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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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金风科技全球劲掀清洁能源风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持续发展报告于近日发布,报告系统披露了金风科技2019年在公司治理、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环境、员工、供应商和社区与公益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实践和绩效。据悉,金风科技已连续12年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2019年,该公司持续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并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风机发电效率和性能,降低风机在生命周期内的度电成本,打造绿色、智能的风电全产业链。公司关注供应链管理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将社会责任要求融入供应商管理,打造了贯穿设计、采购、生产、物流、运营、再制造的风电装备全生命周期绿色供应链管理平台。 在全球能源变革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大潮中,金风科技通过风电机组研发制造、风电服务和风电场开发,为全球6大洲20余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绿色能源。截至2019年年底,公司全球累计装机超过60吉瓦,年发电量约1200亿度,相对于火电,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2282万吨。 在国际化发展中,金风科技围绕销售、投资建设转让、服务三大国际业务模式,稳定投资规模,带动风电机组海外销售和服务业务规模发展。 秉承“国际化核心是属地化”的理念,公司尊重业务所在地的文化习俗,努力构建和谐的社区关系。2019年8月,公司位于南非西开普省的Ex- celsior项目完成首台风机吊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与南非可再生能源培训机构合作,资助当地新能源技术人员完成风电技术培训。同时,金风非洲也在资助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帮助其提高公司管理能力和运营效率。 “金风科技将自身的永续经营与全球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在发展壮大风电业务、提供可靠绿色电力、减少碳排放的同时,把股东、员工、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期望融入公司的经营发展。”报告指出,金风科技将坚守对社会和环境有益的业务发展路线,在夯实风电主业的同时,积极拓展其他节能环保业务,为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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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电价8年6降,光伏企业“后补贴”时代辗转腾挪
4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均有所降低。这已经是8年内第六次下调光伏行业指导价。   业内人士表示,光伏行业正迎来 “低补贴”、 “去补贴”的新阶段,光伏企业单纯依靠补贴来实现发展的路子正越来越难走,未来光伏企业需要进一步降本增效,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图片来源:英利集团官网)   01   一降再降   《通知》提出,降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   除了降低补贴标准外,《通知》还降低了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0.4元、0.49元。若指导价低于项目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则指导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与去年的政策相比,不同类型项目的补贴和电价下降幅度各有不同。其中,Ⅰ、Ⅱ类资源区的指导电价下降每千瓦时0.05元,Ⅲ类资源区的指导电价下降每千瓦时0.06元;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的度电补贴则下降了每千瓦时0.05元;户用光伏项目的度电补贴下降了每千瓦时0.1元。   英利集团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今年的光伏补贴政策基本符合业内预期,在政策引导下市场也正在为全面进入平价时代做准备。虽然受疫情影响,但光伏市场已经有序恢复,并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并非国内光伏补贴首次退坡。据统计,三类资源区光伏标杆上网电价8年来共下调6次,降幅达6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共下调4次。业内人士预测,“十四五”初期国内光伏将大规模实现平价上网,届时光伏补贴政策也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此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曾提出,到2021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将全面取消国家补贴。 (图片来源:英利集团官网)   02   扩张压力   作为国家出台的支持性政策,发电补贴对光伏行业的发展起到过极大促进作用。数据显示,2013-2015年,国内光伏年均新增装机达10GW以上,累计装机由2012年底的7GW增至43.18GW,并由此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   在补贴扶持下,不少光伏企业也在这一期间实现了快速发展。以协鑫集团旗下的保利协鑫为例,该公司2015-2017年收入分别为204.84亿元、220.24亿元、237.94亿元,逐年增长,且公司拥有人应占利润在这三年中均分别达到了20亿元左右。   随着光伏行业日益成熟,政府补贴开始逐步退坡。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暂不下发普通电站指标、项目规模限制在10GW以内以及上网电价补贴每千瓦时降低0.05元。   在“531”新政实行后,包括保利协鑫在内的部分光伏企业开始感受到发展压力。2018年,保利协鑫的公司拥有人应占利润由19.26亿元大幅跌至亏损6.93亿元;2019年,在出售资产的情况下,保利协鑫的公司拥有人应占利润仍仅为亏损1.97亿元。   不过,也有一些光伏企业挺过了补贴退坡的压力,业绩仍保持增长。2019年,通威股份(12.230, -0.40, -3.17%)、中环股份(15.170, -0.37, -2.38%)、隆基股份(25.330, -0.63, -2.43%)等光伏企业营收均破100亿元,其中隆基股份还实现净利同比翻倍。   进入2020年,上述光伏企业几乎无一例外选择继续扩产。3月19日,通威股份发布公告称,计划于云南保山投资年产4万吨高纯晶硅项目,预计投资40亿元。3月23日,隆基股份也宣布将投资70.11亿元建设嘉兴年产5GW单晶组件项目、腾冲年产10GW单晶硅棒项目和西安航天基地一期年产7.5GW单晶电池项目。   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作为能源行业的一大领域,光伏行业也讲求规模效应。对于身处其中的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如果不能比竞争对手跑更快,就会很容易丧失既有的优势,甚至会被挤出场外。而国信证券(10.920, -0.13, -1.18%)认为,2020年为国内最后一批新增光伏的补贴之年,国内市场或将迎来“终极抢装”。   然而,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正给积极扩产的部分光伏企业努力带来新的压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显示,本轮成品油调价周期内(3月17日-3月30日)国际油价继续震荡下跌,伦敦布伦特、纽约WTI平均油价比上轮调价周期下降36.05%。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经济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认为,目前低油价可能带动煤炭和天然气的价格下跌,这会削弱光伏等新能源行业的竞争力。此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多国,多为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国,这也将是相关光伏企业需要面对的考验。   英利集团相关负责人则介绍称,原油价格下滑目前对光伏行业还没有产生非常显著影响。新冠肺炎疫情目前对于全球光伏项目施工进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着全球疫情的不断扩散,今年光伏市场不确定性在加大。 (图片来源:英利集团官网)   03   加速洗牌   “补贴减少甚至取消,将加速产业升级,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并提高行业门槛。”英利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此前受补贴退坡影响,多家企业已经在加速变革。保利协鑫方面介绍称,基于企业自身发展进程及行业市场环境变化,保利协鑫正向轻资产转型,并在与市场的持续磨合中,升级为从资产经营逐步向资本经营及服务输出转型的发展战略。   根据公告,自2018年10月,保利协鑫已完成超过1.5GW的光伏电站出表,7个月内将总计回收近28亿元,同时降低债务约87.2亿元。所有已出售电站的财务状况将不再纳入保利协鑫的财务报表,一方面可降低保利协鑫账面折旧摊销费用,优化利润表;另一方面,也有效降低了保利协鑫负债率,优化了财务结构。   业内人士认为,企业想要盈利,下一步需要持续在技术层面突破,进一步降低度电成本,进而实现平价上网。   据了解,降低光伏电站的度电成本,最重要的是提高光伏系统的转换率,提高转换率则需要由硅片、电池片、组件等多个环节进行协同完成。目前,我国主流光伏产品光电转化率在20%左右。   从目前看,双玻技术是提高转化率的重要措施,且需求在不断加大。2020年,TestPV预计,全球双玻组件市场需求会有20-24GW 的需求。   “新的环境,新的挑战,2020年光伏行业具体走向情况尚不明朗,但提高性能,努力实现平价上网是对中国企业最重要的考验,在此过程中,一些企业可能会倒下,一些企业会坚持下来。”林伯强表示。   “随着技术进步和成本的下降,光伏发电已经成为极具竞争力的投资品和发电方式。英利一直致力于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及进步,提供适应市场的产品。未来英利也会继续依托5大国家级的实验室及平台,通过技术进步来提高业主的收益率,促进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英利集团相关负责人称。   隆基股份在回复北京商报记者时称:“光伏行业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直面补贴退坡或去补贴化,拥抱平价时代是每一个光伏企业向好发展的必然选择。未来将积极推动高效技术的普及与落地,引领光伏行业向高效、高可靠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光伏发电的价值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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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信用监管处、双反处、价监处、网监处、广告监管处、知识产权促进处,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知识产权研究与发明协会、商标协会: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蓝天”行动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4〕69号)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全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区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处向思宇、李元 联系电话:0991-2811924,2811409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5月14日 2024年全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专利转化运用工作和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总体部署,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机构自治“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体系,凝聚各自力量,形成共治合力提升治理成效,促进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重点 (一)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协同共管合力 1.提升监管效能。联合查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存在的广告违法、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推进专利代理委托执法,充分调动地(州、市)、县(市、区)监管力量。探索建立业务骨干和咨询专家库,完善业务支持和专家智力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适时开展联合监管活动,为持续巩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北五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奠定基础。 2.推进行业自律。发挥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与发明协会、商标协会及其商标代理委员会等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深入推进行风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和惩戒,协助监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3.做好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依托12315投诉举报热线、“全国12315平台”及其小程序等,及时处理举报信息、按期开展调查。鼓励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和社会公众评议本地代理机构服务质量。 4.提升机构能力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分级分类培育方案,加大培训力度,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信誉良好的服务机构和专家型人才,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各类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活动。引导代理机构在代理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全面使用XML格式文件提交各类申请文件。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代理行为 5.打击专利代理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核查整改工作,及时处理行为线索,加大政策宣讲力度,组织相关代理机构或专利申请人配合做好撤回和申诉工作。加强与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重点打击设立关联公司、冒用身份信息专门编造专利的团伙型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的行为,通过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政府奖励补贴、偷逃税款等行为,冒用官方名义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无资质代理机构采取分散提交、分环节代理、通过有资质机构提交等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依法整治“挂名”“挂证”等行为。对出租、出借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双处罚”,对不以机构名义提交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6.打击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做好《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宣贯工作,组织商标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备案系统上做好登记备案。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恶意“撤三”、抢注囤积、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制造同日申请,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等行为从严查处,必要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新监管机制,形成多元共治 7.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力度。在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触发式”监管。制定2024年知识产权领域网络交易监测清单,对执业资质和代理行为进行网络专项监测,分析筛选信息,推送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并依法依规办理。 8.深化代理行业信用协同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代理信用监管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信息采集、计分评级、异议修复等工作。将失信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全面检查代理机构各项职执业行为。对失信主体严格实施协同限制,实现代理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9.加快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代理服务招标机制。要以专利转化运用为导向,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落实以质量为导向的代理服务采购需求标准,指导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先行先试,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三、工作要求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监管工作的督导,通报经验做法和工作进展。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效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协作,将专项整治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合开展,提高检查实效。对查办的典型案件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机构、从业人员,予以公示、公开曝光,营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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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
中国与中亚五国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区别
2023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围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软课题研究,形成了《新疆“走出去”企业在中亚五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新疆与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研究报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究报告》《企业海外(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维权指南》等研究成果。为更好指导涉外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现从上述研究成果整理摘录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供我区涉外企业参考借鉴。 中国与中亚五国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区别 (2023年12月22日) 在中亚五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针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有着一些细微的差别。 哈萨克斯坦专利申请遵循先申请原则,且在该国申请专利必须通过专利代理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则是任何个人、企业、法人团体均可申请,采用注册在先的保护原则。 吉尔吉斯斯坦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如果是药品专利,可以请求延长(不超过5年)的保护期。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会经过形式审查、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审查。 塔吉克斯坦对不同发明创造授予发明专利权或小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的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后授予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自向当地专利局提交申请之日起20年,小发明专利的申请通过事先形式审查后授予专利权,有效期为自向当地专利局提交申请之日起10年。 乌兹别克斯坦专利局对每一个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审查。 土库曼斯坦在3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在6个月内进行有限审查,有限审查完成后,做出是否发出授予临时专利权的决定。为了获得专利权(有效期20年),申请人应提交中止临时专利的请求,并在自申请日起5年内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类似,也分为外观设计临时专利(有效期为10年)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15年)。 中亚五国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情况 ——摘自《新疆与中亚五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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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
新疆企业进入中亚五国等海外市场风险预警提示
2023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围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软课题研究,形成了《新疆“走出去”企业在中亚五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新疆与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研究报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究报告》《企业海外(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维权指南》等研究成果。为更好指导涉外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现从上述研究成果整理摘录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供我区涉外企业参考借鉴。 新疆企业进入中亚五国等海外市场 风险预警提示 (2023年12月14日) 新疆企业在进入中亚五国等海外市场(包括销售和展会)前,应充分了解拟进入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包括:法律法规、救济途径、保护力度及宗教习惯等。企业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风险预警准备: (一)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审批获权需要一定时间,企业应提早在拟开展业务的国家(地区)进行知识产权布局,针对名称、标识做好商标布局,避免知名度提高后被他人抢注;针对国外官网拟用的域名提前注册。 (二)充分做好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在进入海外市场之前对产品进行FTO风险排查。定期对竞争对手的海外专利资产、高风险专利等内容进行排查,对海外非专利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在该行业的活跃程度进行调查,做好风险评估,必要时候进行规避设计。对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企业海外网站的信息进行核查,排查是否有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著作权的行为。 (三)关注技术出口管制问题。针对某些特定领域的技术出口到境外的情况,要注意严格执行我国及技术出口目标国家(地区)的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涉及一些国家(地区)的出口管制条例,应核查相关技术是否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的范畴,同时还应关注管制清单不定期的调整变化。对外转让我国明确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按程序报批审查。 (四)关注进出口侵权风险。在产品进出口环节,如果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国家(地区)海关可能对产品进行查扣。建议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可以定期关注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情况,尤其是对于侵权判断较为简单的外观设计专利及商标的备案情况。对于发明专利,侵权判断需要较专业的知识,通常权利人会向海关举报和申请,并向海关提交货物等值保证金。如果认为未侵犯专利权,被扣的货主可以向海关提供反担保金,尽快争取海关放行。 (五)平行出口问题。因市场营销策略需要,商标权人出售给海外经销商或者海外被许可使用商标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价格可能与国内市场有差异,国内经销商产品平行出口后,会对商标权人的海外市场造成一定冲击。企业应建立产品侵权及平行出口情况监测机制,在不明出口公司出口货物情况下,通过产品序列号以及防伪溯源的方式对货物进行排查,必要时可借助行政力量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摘自《企业海外(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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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
新疆企业海外参展风险预警提示
2023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围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软课题研究,形成了《新疆“走出去”企业在中亚五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新疆与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研究报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究报告》《企业海外(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维权指南》等研究成果。为更好指导涉外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现从上述研究成果整理摘录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供我区涉外企业参考借鉴。 新疆企业海外参展风险预警提示 (2023年12月19日) 为提高企业知识产权预警能力,维护新疆企业海外参展的合法权益,现发布企业海外参展知识产权预警提示如下: 1.企业到国外参加各种展会,避免因展会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甚至展品被当场查抄,企业应当具备防范国外展会知识产权风险的意识。应对参展材料予以关注和审核,包括:产品、包装、宣传彩页、宣传视频音频资料、公司中英文网站等。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产品认证等。 2.企业应在参展前了解参展国家(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及司法保护形式,借助专业意见评估展会的知识产权风险。 3.企业在参展前还需采取必要预防手段,如请专业第三方出具不侵权证明、保护函以及预留担保金,将自身要展出的产品涉及的相关权利及时在参展国家(地区)进行注册,以得到该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 4.企业在去国外参展之前,可寻求行业组织的帮助,还可联合同行业内其他参展企业,共同应对和解决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摘自《企业海外(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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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
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的异同
2023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围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软课题研究,形成了《新疆“走出去”企业在中亚五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新疆与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研究报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究报告》《企业海外(中亚五国)知识产权维权指南》等研究成果。为更好指导涉外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现从上述研究成果整理摘录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供我区涉外企业参考借鉴。 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的异同 (2023年12月5日)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专利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月16日第427-I号法律颁布了《专利法》,并经过2007年,2011年,2012年,2020年,2022年共5次修订,目前适用的是2022年版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专利法》共8章38条,主要涉及总则、工业产权客体的可专利性条件、专利持有人、工业产权客体专有权、获取安全文件的程序、安全文件的终止和恢复、保护创作者、申请人和专利持有人的权利等内容。 哈萨克斯坦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自向专利机构申请之日起生效,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保持效力。在专利颁发后可以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在拒绝授予专利的情况下不予保护。哈萨克斯坦专利权授予需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流程。 哈萨克斯坦发明专利授权申请需提交:发明专利授权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名称和地址;对发明进行描述;发明目的和权利要求,描述应清晰准确;附图;摘要;委托书(如果需要委托申请)。 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关于医药发明、化学农药,使用要根据立法获得许可证,根据专利持有人的申请可以延长最多5年。 哈萨克斯坦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申请需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名称和地址;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摘要;委托书(如果需要委托申请)。 实用新型保护期为5年,经专利持有者申请可以延长不超过3年。 哈萨克斯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包含: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名称和地址;一组产品外观附图,提供工业设计基本特征,应完整详细;外观设计说明书委托书(如果需要委托申请)。 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5年,经专利持有者申请可以延长不超过5年。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标、服务标志及原产地名称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月26日第456-I号法律颁布了《商标、服务标志及原产地名称法》。该法于2012年、2015年、2019年、2022年分别进行修订,目前适用的是2022年版本。《商标、服务标志及原产地名称法》共13章48条,主要涉及总则、商标注册的法律保护与条件、商标鉴定、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注册终止、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和登记条件、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审查、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登记和授予、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使用、终止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保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商标权人和使用权等内容。 (1)商标注册 哈萨克斯坦商标注册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申请阅卷,注明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名称;符合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的商品和(或)服务清单。 申请书应包含:鉴定服务费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代理人办理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集体商标章程(申请集体商标),包括单位名称、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集体商标的注册目的、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主体名单、拟标示为集体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清单和统一质量或者其他特征、使用条件、使用监督程序、违反集体商标章程规定的责任。 (2)驰名商标认定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注册或受国际条约保护的商标,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未经法律保护而作为商标使用的名称,由于积极使用而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广为人知的,可由授权机构决定认定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驰名商标。 自然人或法人关于承认商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为驰名商标的申请应提交授权机构。 申请必须涉及单一商标或名称,并包含:申请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居住地或者所在地;宣告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或者名称的形象; 申请人认为标志已广为人知的日期;申请人认为标志已广为人知的商品(服务)清单。 申请书应附:证明商标或者名称驰名的信息;商标或名称的8x8厘米图像,一式五份;委托代表申请的,需要委托书副本;支付国家驰名商标认定费的证明文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驰名商标认定授权机构委员会审查。 (3)地理标志 哈萨克斯坦地理标志申请应当使用制式表格提交,并载明: 地理标志国家登记申请和(或)地理标志权利授予申请,并注明申请人及其住所或者居住地;申报名称;申请国家地理标志登记的商品种类;商品原产地(生产地)的说明(地理对象的边界);关于货物特征与其原产地(生产地)关系的资料;商品的质量、信誉和(或)其他特征(包括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料、物理、化学、微生物、感官或其他特征)的描述,这些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品的地理来源;对商品特性的形成和保持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生产方式和储运条件的说明;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有此规定,确认有权从事商品生产活动的信息。 地理标志使用权自向专家机构申请之日起十年内有效。应在其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内,经持有人提出申请,每次申请延长十年。 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篇 知识产权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月1日第409号法律颁布了《民法典》,目前适用的是2022年版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篇 知识产权法)共8章76条,涉及总则、版权、邻接权、发明、实用新型、工业样品权、育种成果权、集成电路拓扑结构权、保护未公开信息不被非法利用的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等内容。 整体来看,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具有以下相同点: 一是都颁布了法律法规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二是专利权授予也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流程。三是发明专利保护期均为20年。四是民法典中都包含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具有以下不同点: 一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差异。我国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性文件,相较于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更为系统全面;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3年度工作计划,包括进行核心活动和提高专家服务质量、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知识和法律素养、2022-2024年知识产权发展路线图进一步实施、加强工作人员能力4部分内容。 二是覆盖范围有差异。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分别对专利和商标进行保护,而哈萨克斯坦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都包含在《商标、服务标志及原产地名称法》中。 三是《专利法》有差异。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哈萨克斯坦《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包括与产品、方法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我国《专利法》规定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而哈萨克斯坦《专利法》规定,以下内容不被视为发明专利:经济组织和管理方法;符号、日程安排和规则;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游戏;计算机程序和算法;结构、建筑物和领域的项目和计划;只与产品商业外观有关的提案;违反公共秩序、人道主义原则和道德的提案。 四是专利权保护期限有差异。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且我国专利保护期限不存在延长期。而哈萨克斯坦实用新型保护期为5年,经专利持有者申请可以延长不超过3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15年,经专利持有者申请可以延长不超过5年。 五是地理标志保护有差异。哈萨克斯坦并未出台独立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而是在《商标、服务标志及原产地名称法》中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我国出台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更全面深入地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摘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