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和扶持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落实和预、决算管理,审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贴息资金条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二)相关专利权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办理过质押登记;
(三)上一年度专利权质押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
(四)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补助。
第六条 贴息资金在企业还贷后一次性核拨,每年审核办理一次。贴息比例按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30-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 专利权质押合同、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四) 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 申请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请企业,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将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今后申报各类项目资格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经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各地(州、市)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汇总,提出具体贴息方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联合下达贴息资金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