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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政发〔20164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年)》,充分调动我区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专利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表彰在新疆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受理、评审和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专利奖的综合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知识产权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教育厅、科协、总工会等部门及自治区发明协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奖励经费从自治区财政专利奖励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自治区专利奖特等奖授予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或公民。

    第十条 自治区专利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或运用和转化的重大专利技术,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或公民。

    第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二)申报人(公民)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或专利实施转化主要贡献者;

  (三)申报专利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四)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六)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七)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八)专利未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自治区专利奖。

    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还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

  (二)申报人(公民)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七)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自治区专利奖申报专利项目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自治区级相关行业协会;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报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按专业组织专家进行专业组评审。

    第十六条 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业组评审结果,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参加综合评审的专利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对通过专业评审和实地考察的专利项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八条 最终评审结果由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为7天。

  对自治区专利奖候选人、候选专利项目及其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九条 经公告无异议或经调查处理后已无异议的,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后,由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自治区专利奖特等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等级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对以上获奖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自治区专利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由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