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管理,规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提高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中心,是指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政府共同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其主要职责是面向省、地市的优势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验收,正式运行的保护中心。

       第三条  保护中心应坚持公益服务原则,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坚持严格保密原则,对涉密业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保护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指导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组织人员培训、业务交流和工作督导活动,组织年度绩效考核。

各省知识产权局应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做好保护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协调地方政府,在政策法规制定、队伍建设及条件支持等方面,加大对保护中心的支持力度。

各保护中心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护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资源整合配置,加大各项业务支持和指导。

各保护中心应依据职能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配合地方知识产权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第五条  保护中心应加强建章立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制定综合事务管理、业务工作管理等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良好工作秩序,强化业务质量管理,依法有效履行各项职能。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工作信息保密安全;建立预审、确权、维权、专利导航、信息公共服务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保障业务质量;建立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保障队伍稳定和能力培养。

       第六条  保护中心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与运维保障,信息化建设所需场地、设备、网络和人员应当能够保障相关业务工作安全有效开展。依照国家网络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络安全及接入相关标准规范建设、运营、维护网络与信息系统,合规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络资源,履行网络安全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保护中心应根据职能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条件。加强工作人员能力培养和考核管理。

保护中心预审岗位人员在入职后应当接受专利预审上岗培训,维权岗位人员在入职后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上岗培训,专利导航岗位人员在入职后应当接受专利导航服务上岗培训,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在入职后应当接受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上岗培训。保护中心人员应确保掌握基本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相应岗位人员能力的要求。具备预审员资格并通过预审上岗考核的人员应当不低于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总数的60%。

保护中心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与内容,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能力提升培训,使在岗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满足岗位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保护中心应当按照职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

保护中心应当独立完成预审服务,实现预审服务信息化管理,并对系统账号进行实名管理。保护中心应根据批复文件中所明确的产业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后确定的技术领域开展预审服务,并对拟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备案管理。

保护中心面向有需求的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知识产权宣传等公益性服务。

       第九条  保护中心相关业务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先向所在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应材料,由省知识产权局统筹审核,通过审核后由OA系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保护中心运行满一年后,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和当地产业需求,通过所在省知识产权局,于每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整预审服务的技术领域(IPC分类和洛加诺分类)。

保护中心运行满两年后,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通过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整或拓展预审服务产业。申请材料应围绕预审工作现状、拟调整或拓展产业状况和需求分析,阐述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出拟调整或拓展的服务产业的建设计划,包括建设目标、工作措施及保障条件。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总体工作部署,保护中心可根据本地需求,申请开展相关拓展业务试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快速确权相关业务、专利导航、信息公共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等。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对运行满1年的保护中心开展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护中心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和第三方满意度评估。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整改,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整改报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保护中心参与快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资格。

       第十一条  保护中心宣传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展示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和保护中心良好形象。涉及“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职能、定位等重要内容的,应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保护中心应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定期、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各项业务开展情况和数据,以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名单。

保护中心职责职能、领导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保护中心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通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撤销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职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