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
服务业集聚区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米东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
为促进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运营城市的发展,提升我市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4〕4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0〕42 号)和《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20〕159号)的要求,申报主体要积极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咨询、运营等各类服务机构进驻集聚区,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实现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最多跑一地”的服务目标。现将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
二、申报主体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产业园区或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建设集聚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聚区所在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具备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明确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有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二)集聚区内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高要求。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引导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完善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体系,优化服务结构,提高服务能力,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推动知识产权与辖区内产业、科技和经济的深入融合。
(三)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初具规模,可为集聚区提供核心区域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有适当的公共服务空间和人员,能承接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和专利检索分析、导航预警、评议评估、质押融资、转移转化及托管等知识产权的相关公共服务职能。
(四)集聚区所在地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可选择资质优秀、资信好的服务机构承担集聚区创建及管理任务,制定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业集聚区各项管理办法、绩效考核指标,对集聚区服务业进行统一管理及绩效考评。
四、申报程序
集聚区所在地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制定《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工作方案》,向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申报书》;
(二)《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作方案》;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有关要求
(一)集聚区所在地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认真填报材料,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指导集聚区所在地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制定《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作方案》推动集聚区加快建设发展。
(三)集聚区所在地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要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
附件:《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申报书》
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联系人:张明国 2849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