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
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厅共同设立并管理的,专项用于对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时发生的贷款本金风险损失,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的范围仅限于通过知识产权局推荐的企业在合作银行发生的专利权质押的不良贷款。贷款对象和条件按相关规定及合作协议执行。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评估、规范管理、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确定风险补偿金扶持产业方向和支持企业类型;
(三)确定专利质押贷款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四)对风险补偿金损失进行审核,确定划转代偿资金;
(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风险补偿金的审定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对风险补偿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通过引入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等,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分散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发展资金。
第八条 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专利权质押贷款本金代偿责任。风险补偿金承担补偿的损失原则上为贷款本金损失的10-50%。
第九条 银行发放贷款的最高额度应为风险补偿金的10倍,银行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合作银行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决定补充风险补偿金或退出销户等。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合作银行开户,产生的利息计入风险补偿金、滚存使用。
第十一条 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凭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支付通知,从风险补偿金中向发生贷款风险的合作银行支付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