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一、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07号),推动我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成本,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贴息办法”)。
二、目的意义
开展和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是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盘活无形资产,促进专利权实现市场化运用,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举措,有利于整合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有利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的多层次运用,有利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积累培育发展优势。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为我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贴息办法对引导和扶持我区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推进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贴息的对象范围
贴息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资金的对象和范围;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二)、申请贴息资金条件
贴息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申请贴息资金必须符合:
1、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2、相关专利权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办理过质押登记;
3、上一年度专利权质押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
4、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补助。
(三)、贴息资金额度
贴息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贴息资金在企业还贷后一次性核拨,每年审核办理一次。贴息比例按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30-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贴息资金所需准备的材料
贴息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企业申请贴息资金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3、专利权质押合同、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4、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退回。
(五)贴息资金申办程序
贴息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企业申请贴息资金程序应该:
1、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经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各地(州、市)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汇总,提出具体贴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