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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知局依法驳回328件涉疫非正常商标申请,准予申请人主动撤回866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企业和自然人图谋不当商业利益,将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文字抢注商标,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背社会良知提供服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愤慨。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果断出击,坚决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截至316日,在管控的累计1580余件涉及疫情的商标申请中,依法驳回328件,准予申请人主动撤回866,并及时组织地方执法部门对相关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进行约谈、整改和处理,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为抗击疫情营造了良好氛围。

  

2月初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密切关注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采取严格管控排查、依法依规驳回、及时通报信息、强化行业监管等举措,坚决打击涉嫌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抢注行为。

 

27,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制定《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启动与疫情相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

 

227,明确将依法驳回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并首次公布对火神山”“雷神山1000余件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

 

34日和35,连续发布两批对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的通告,及时公布驳回商标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及时印发《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地方执法部门对涉及疫情商标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约谈、整改和处理,依法强化监管查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做好信用联合惩戒等组合拳,对非正常商标申请形成了强大震慑力。

 

依法驳回328件不良商标申请。综合运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多个条款,对进入审查程序、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果断驳回了一批与疫情相关的不良商标注册申请。例如,对李文亮”“火神山等商标注册申请,主要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予以驳回;对冠状克星”“新冠消毒等在5类药品、44类医疗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增加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的误认予以驳回。

 

依法准予当事人主动撤回8663月初以来,通过公开申请信息、执法约谈、联合惩戒等措施,对非正常申请行为形成了强大的社会震慑力,不少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公开道歉,积极纠正,主动撤回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866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审查撤回请求,既教育了当事人,有效遏制了非正常行为,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持续做好待审390余件申请依法处置。目前,仍有390余件管控商标申请尚未进入法定审查程序,一旦达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严格依法做出予以驳回、准予撤回、不予受理等审查决定,绝不让任何不良申请得到注册。

 

对于上述已经驳回和准予撤回的管控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商标网进行公开查询。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发力,继续对可能出现的新增涉疫情非正常商标申请实施严格管控,依法依规从严审理,筛查相应商标代理机构,及时转送地方执法部门查处,持续保持坚决打击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还将研究制定遏制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举措,梳理疫情期间的有效做法和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商标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维护好优良的市场营商环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平台

编辑:知识产权界-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