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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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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召开“落实普惠工程,提升服务效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视频培训会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召开2024年“落实普惠工程,提升服务效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视频培训会,市场稽查专员夏黎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报了14个地(州、市)落实普惠工程的情况;指出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夯实支撑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服务提质升级的基础。 会议要求,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条线要注重布局,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强化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要优化服务,为创新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围绕商标受理窗口的具体业务做培训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相关负责人对近期落实普惠工程和完成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各处、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关人员在主会场参会,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知识产权相关科室人员、商标受理窗口业务人员共计70余人在分会场以视频形式参会。 供稿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 稿件、微信编辑丨马映雪 校对丨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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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昌吉州入选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试点城市
近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简称“昌吉州”)被正式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试点城市之一。 这一荣誉不仅是对昌吉州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取得成就的肯定,更是对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作为、全力推动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认可。 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平的提升。此次在推荐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试点城市的过程中,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全力以赴、精心组织、严格筛选,最终成功助力昌吉州入选试点城市名单,为昌吉州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联动,形成知识产权工作合力,助力昌吉州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建设,持续提升服务供给水平,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不断优化。我局将通过昌吉州的试点带动,致力于打通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扩大覆盖面,为新疆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营造知识产权助力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 赵斐斐 供稿) 编辑制作:肖克来提 校对:马媛 审核:张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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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调研喀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促进和支撑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11月19日,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三处一中心”知识产权业务干部成立调研组,前往喀什大学开展调研。 喀什大学于2023年申报并获批为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调研组一行首先对喀什大学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人员配备、硬件建设、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解,同时询问了网点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调研组负责人对喀什大学网点工作表示肯定,并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桥梁纽带作用,托图书馆、优秀师资力量、对口支援学校的先进理念等优势资源,找准喀什地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围绕推动转化和运行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二是强化沟通协作,通过校地合作、举办培训活动、资源共享等形式,搭建企业与高校的供需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建立长效机制,为创新主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表里的知识产权服务。 网点负责人表示此次调研收获很大,开拓了思路,奠定了深化交流的基础,希望今后能进一步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密切合作,助力喀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倪文 供稿) 编辑制作:肖克来提 校对:马媛 审核:张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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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边陲之星,新疆受理窗口再获殊荣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全面总结了过去一年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的工作成果,并对在年度工作中表现卓越、业绩突出的窗口进行了通报表扬。新疆业务受理窗口凭借出色的工作表现荣获表扬,成为全国商标业务受理工作的优秀典范之一。 在过去的一年里,新疆业务受理窗口积极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项政策要求,在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服务地方企业品牌建设以及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等多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窗口工作人员始终秉持专业、高效、热情的服务态度,耐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商标注册咨询、申请受理等一站式服务,打造便民便利的公共服务窗口;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商标知识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的商标意识;结合“知识产权服务走基层”活动举办专题培训和讲座,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指导服务,引导广大市场主体积极申请商标注册,有效激发了新疆地区的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品牌创建热情。 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在独特的地缘文化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下,商标品牌战略对于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疆业务受理窗口此次受到表扬,不仅是对其过去一年工作成绩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工作的激励与鞭策。这将进一步推动新疆地区商标事业的发展,鼓励更多市场主体重视商标品牌建设,提升产品与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利用知识产权的力量在国内外市场中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新疆受理窗口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积极汲取先进经验,认真落实会议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新疆商标品牌事业的繁荣发展迈向新的高度,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伟大征程中书写更加辉煌的篇章。 供稿人:古丽娜 编辑制作:古丽娜 校对:马媛 审核:张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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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绿谷科创城工作站授牌仪式在软件园举行
2024年1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绿谷科创城工作站”授牌仪式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新疆软件园举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监理局(知识产权局)稽查专员夏黎授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绿谷科创城工作站是继自贸区·绿谷科创工作站后的设立的第二个工作站。工作站设立后,将为区域内创新主体提供专利申请文件的接收与初步审核,为企业和发明人提供专利、商标申请流程咨询,解答疑问并协助准备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文件的规范性与完整性;定期举办知识产权培训、实地指导调研等活动,切实把服务延伸到一线。 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张稳演讲 授牌仪式后,在园区企业召开经开区新能源领域专利技术成果对接会上,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张稳围绕新疆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体措施及相关惠企政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等方面发表了主题演讲,并详细阐述了下一步知识产权工作重点。 此次活动,让企业不仅明晰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一步重点工作方向,还深入了解了知识产权领域的诸多优惠政策以及高价值专利培育、质押融资等具体举措,为后续培育更多高价值专利,扩大质押融资范围,提升转移转化率奠定了坚实基础。 供稿人:董丽 编辑制作:古丽娜 校对:马媛 审核:张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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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2月10日 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地理标志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以有序整合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健全认定机制、强化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统一认定、专门保护、高效协同的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现统一受理、审查、认定、标识、监管。推动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形成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配套政策标准和保护管理工作体系,加强与商标制度的衔接,推动地理标志保护水平显著提升,促进产业发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和农民增收,培育我国经济竞争新优势。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统一认定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产品认定规则,明确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地理标志名称、地域范围划定、保护要求等认定要素,负责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进行全面、完整和及时的审查。对于拟申请产品认定的地理标志,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予以认定并发布公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认定登记簿。 (二)使用统一官方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规则,修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核准程序和要求,发布公告核准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 (三)强化统一技术支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修订地理标志保护系列标准,增加高质量的地理标志通用标准和产品标准有效供给,鼓励研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样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国家标准委开展相关标准和管理规范评估,纳入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规范清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认定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专业化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和资质管理,加强检测全过程信息采集和信息公开,依法实施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四)有序推动统一整合。在尊重主体意愿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原农产品地理标志转换用标,相关部门确保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确保平稳过渡。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申请受理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地理标志审查认定一网通办,推进地理标志认定便利化。加强地理标志相关政策法规、审查认定规则、认定名录等政务信息公开。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信息传播利用,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信息统计分析、检索查询、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为经营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五)完善统一监管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完善部门地方联动、属地分级监管、执法监管协同、社会各方共治、经营主体规范管理的科学高效监管体制。突出行政保护的关键作用,建立地理标志重点监管名录。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依法依规查处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方案部署任务,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化对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实际开展地理标志推广,加强地理标志公共服务,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新疆商标协会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公众号)
11
2024-11
2024年前三季度质押融资数据
2024年前三季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86笔,12.88亿元。其中,专利权质押65笔,9.8亿元;商标权质押21笔,3.08亿元。惠及企业8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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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2024年一季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数据
2024年一季度,新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81亿元,其中专利权质押1.22亿元,商标权质押0.59亿元。
05
2024-06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这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从加强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机制、开展行政裁决建设试点、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等方面,不断提升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水平。特别是,自2020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累计组织三批次包括北京、上海等2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持续提升全系统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但同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仍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今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要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营造强有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2023年重点工作提出印发实施推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高水平发展意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挥解决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积极作用,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二、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建设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高裁决执行力和公信力。三是坚持系统协同,突出便捷高效,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体系支撑,最大程度为创新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四是坚持改革引领,注重能力提升,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路径创新,发挥改革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化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意见》明确两个阶段主要目标。到2025年,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更加顺畅,工作体系更加完备,行政裁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行政裁决作用充分彰显。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制度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能力全面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意见》着眼于推动解决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问题和加强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围绕6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提出56条具体举措,覆盖行政裁决工作全链条。 一是围绕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努力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围绕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提出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决属地责任。三是围绕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出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突出案件办理质效等3项重点任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创新主体保护需求,强化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四是围绕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提出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等2项重点任务,强化行政裁决技术支撑和办案协同。五是围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等2项重点任务,鼓励各地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不断推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六是围绕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提出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等2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大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各项任务。二是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引导各地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并作为正向指标予以加分。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三是各地要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计划,保障行政裁决普法工作有序推进。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用法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裁决成效,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意见》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携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具体行动,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05
2024-06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特别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大多疑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实践中,迫切需要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来协助知识产权行政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关于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任务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2021年,制定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确定首批35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并举办首次线上培训。指派、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截至2022年底,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设工作,共确定七百余名技术调查官。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8条,主要对技术调查官的定位、职责、聘任、权利和义务、指派与调派、程序与规范、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定位。技术调查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责。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勘验;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其他相关工作。 (三)全职或兼职形式聘任。全职技术调查官按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行业推荐、自我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聘任。 (四)权利和义务。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参与案件办案过程中不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应保持客观中立,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结案后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则上不负有参与义务。 (五)指派。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时为查明技术事实需要征询技术调查官意见的,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案件涉及的技术方案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 (六)调派。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可根据办案需要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先提出调派申请,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负责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决定调派具体人选。 (七)告知。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权利。 (八)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包括: 技术调查官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九)询问。经案件主办人员同意,技术调查官可以在调查取证、勘验、口头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就技术事实开展询问。 (十)列席会议。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对参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发表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十一)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十二)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为技术调查官建立人员管理档案,记录技术调查官基本信息和办案情况,考评办案质量。同时被多个部门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应由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管理。 (十三)奖励与报酬。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可以予以奖励,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给予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财务、劳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四)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具有办法规定的不予聘任情形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任期内累计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3次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退出。 (十五)禁止行为。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十六)法律责任。技术调查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与行政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徇私舞弊,泄露在参与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应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亮点与特色 (一)适用范围广。《办法》以“知识产权”为大前提,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有技术调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该办法的指引。 (二)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系。《办法》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国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聘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参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统筹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聘任、分类管理、考评表彰和区域内调派等工作。 (三)丰富技术调查官职责内容和程序规定。《办法》增加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职责及程序性规定,可辅助办案人员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及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等规定。明确了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情形下,技术调查官也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等内容。 (四)构建“中央-地方”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调查官资源效用。《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的调派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此规定使得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资源在中央、地方两个层面被充分利用,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五)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源头活水”。《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届满后,如未继续聘任,自动解除聘任关系。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可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若发现技术调查官不符合任职条件、不能客观公证履行职责等情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退出。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理念及制度能确保技术调查官队伍的人员常新、人才辈出和持续的活力。 (六)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并重。《办法》规定了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也规定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以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从事其他商业营利性活动,还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并重,引导技术调查官制度向好向善的方向发展。
05
2024-06
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农业农村厅开展展会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5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印发《2024年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从五个方面确定了17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行政保护法治保障。加快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改工作。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范》等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宣贯力度,做好新修订或制定的法规、规章与原相关法规、规章的衔接。二是加大行政执法保护与管理力度。加强专利商标保护与管理,强化地理标志保护,规范申请和使用行为。深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单位和示范基地建设。三是强化重点领域和区域治理。加强民生热点及重点领域、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专业市场及关键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四是推动行政保护工作机制落实。深入推进协同联动,深化社会共治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优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试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五是加强培训指导与宣传。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培训指导力度,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业务骨干培训、案例研讨、“市监之声”直播等活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下一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紧扣“六讲一争”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州、市)对标对表、压实属地责任,适时采取阶段性工作调度方式,推动各地落实落地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功能作用,打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品牌,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为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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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
外贸规模连创新高,不断实现新突破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题:外贸规模连创新高,不断实现新突破 新华社记者邹多为、魏一骏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顶住压力,展现出较强韧性:前11个月,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7.96万亿元,连续2个月实现同比正增长,回稳态势持续巩固。 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外贸在带动消费、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是上海洋山港集装箱码头(2023年9月17日摄)。新华社发(王一鸣 摄) 2018年、2022年外贸规模接连迈过30万亿元、40万亿元关口,自2017年起连续6年保持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货物贸易额年均增长8%……新时代以来我国外贸发展不断实现新突破。 “要加快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培育竞争新优势,拓展外贸发展空间,积极扩大进口。”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艘货轮缓缓驶离山东港口青岛港(无人机照片,2023年8月30日摄)。新华社发(张进刚 摄) 新时代以来,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显著提升—— 2013年至2022年10年间,一系列数据印证着我国外贸发展的坚实步伐:2020年,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从2018年的突破1万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突破2万亿元,进入快速发展期;2022年出口国际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至14.7%,连续14年居全球首位…… “稳步扩大的规模、持续优化的结构以及不断提升的国际市场份额都印证着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蹄疾步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庄芮表示,我国正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纵深推进,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了有力支撑。 我国外贸质效持续提升,新动能不断释放——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拓展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 在位于江苏常州溧阳的上汽时代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工人在车间进行电池生产(2023年2月16日摄)。新华社记者 李博 摄 近年来,以电动载人汽车、太阳能电池、锂电池为代表的“新三样”成为外贸领域的热词,是外贸加速提质升级的代表。2022年,我国电动载人汽车、太阳能电池、锂电池等绿色低碳产品出口增速均超过60%,出口新动能快速成长。 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的东营大海科林光电有限公司智能化太阳能组件生产车间,工人在调试设备,生产出口的光伏组件(2023年2月24日摄)。新华社发(刘云杰 摄) 新时代以来,通过加快改革创新、畅通物流通道、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等,我国外贸主体活力有效激发。2022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数量比上年增加5.6%,其中,民营企业逐渐成长为外贸“主力军”,年度进出口规模所占比重首次超过一半,对我国外贸增长贡献率达到80.8%。 我国外贸“朋友圈”进一步扩大—— 除了与传统市场贸易伙伴维持密切联系,我国还积极开拓东盟、非洲、拉丁美洲、中亚五国等新兴市场。2013年至2023年10月,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总额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其中,以人民币计,2022年我国对共建国家进出口同比增长19.4%,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2.9%,提升3.2个百分点;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他成员国进出口同比增长7.5%;对非洲、拉丁美洲出口同比分别增长14.8%、14.1%。 在江苏省太仓港国际集装箱码头,一批新能源汽车即将通过专用框架运输方式出口(无人机全景照片,2023年7月11日摄)。新华社发(计海新 摄)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国际经贸研究室主任张宇表示,在坚持高水平开放中,生效实施的RCEP、持续扩容的共建“一带一路”“朋友圈”为深化外贸发展打开了新空间。此外,包括服贸会、消博会、广交会、进博会在内的国际经贸盛会也为外贸转型升级打开了新渠道。 当前,外部环境动荡不安,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相互交织,我国外贸发展面临的困难挑战仍然较多。为应对这一形势,我国持续加强顶层设计,外贸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为培育新业态、建设平台体系、深化改革开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贸易环境进一步明确了路径与方向。 庄芮说,我国外贸和产业领域的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不断推进,在此背景下,深耕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进一步提质增效至关重要。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我国要更好地发挥外贸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为世界经济带来更多暖意和红利。
05
2024-06
金风科技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业化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首批专利产业化 “十大典型案例”,金风科技作为唯一一家风电企业成功入选,金风科技知识产权建设成果再获国家认可。 202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专利产业化是一个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促成了专利生产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实现,从而推动科技成果共享,加速产业升级。 本次入选案例的金风科技“偏航集电环技术”,攻克了风电机组大型化固有技术难题,通过专利有偿许可和部分转让的方式,加快了该技术的落地应用,实现了以专利许可推动行业技术迭代升级。在这一技术成果的基础上,金风科技正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加速推动风电行业技术迭代升级。 深耕清洁能源领域26年来,金风科技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布局成果显著。截至2023年底,公司国内专利申请5984项,其中发明专利3567项,占比59.6%;国内授权专利共4301项,其中发明专利2021项,占比47%;海外专利申请1163项,授权专利共593项 ;软件著作权1262项;国内外商标申请共744件。 为支撑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金风科技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积极开展高价值培育、专利布局与保护工作。从创新源头、实施路径等方面保障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建立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实现专利分类分级管理,着力打造专利密集型产品,专利产业化实施转化率达60%;积极推进专利成果转化,持续打造产业协同创新合作,先后实现对外专利许可及转让数十项,持续推进专利“开源”,助力整个清洁能源行业及相关产业链的技术发展与进步。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未来,金风科技将充分发挥专利产业化运用优势,持续推动风电上下游合作伙伴的深入合作,不断促进创新技术的传播与交流。通过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共享,形成高价值专利产业链布局,实现产业资源优势互补,提升产业链整体创新能力,促进更多新技术的产品化、商业化,激发风电行业新质生产力,推动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09
2021-01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特色技术“助阵”降本增效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应急抢险救援中心在恢复油井生产施工中始终以安全环保、快速有效为目标,截至4月15日,利用连续油管特色技术完井122口,钻塞达93级,其规模化应用成为油田区块快速推动产能建设的有效途径,也为推进特殊井作业降本增效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 连续油管作业是一项国内外油田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内广泛应用的工艺技术。新疆油田自2009年起进行连续油管设备配套及技术研发,累计自主形成工艺24项,研发井下工具38种346套。服务油气勘探开发现场辐射至新疆油田、塔里木油田,最大作业井深达8000米,从储层改造、修井到增产作业方面得到成熟应用,对于简化施工、提质增效和安全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因该技术安全、高效、环保的特质,在夺取疫情防控阶段性胜利后的全面复工复产中,发挥着增储上产、应急保驾的突出效能,不断在新疆油田大力推广应用。 随着勘探开发的不断深入,油田生产中油管结垢、结蜡、储层出砂等问题日益增多,在风城、百口泉油区原油生产区块的10口井因井筒砂堵、结垢而患上“气管炎”。该中心针对油田生产需求,运用连续管快速作业工艺中的射流解堵、氮气泡沫冲砂等“主打”技术开展作业,发挥连续油管机械化、自动化和带压环保作业的优势,在减少压井费用和对地层的污染,更好地保护油藏储能的同时,将施工周期缩短至原来的1/3,保证了油井建产时间。 应急抢险救援中心形成的连续油管配套技术仅用一个月的时间就在玛湖区块实施钻磨通井+传压射孔工艺22井次,规模效应不断激发创效潜力,达到一天一口井的作业进度,较常规作业缩短施工时间5天以上,为即将开展的水平井大型压裂施工赢得宝贵的时间。 近年来,应急抢险救援中心的多种自主研发装置产品,在集团公司连续管作业技术专项推介会中精彩亮相,向各油田区块全面推广,打造出新疆油田连续油管品牌。
09
2021-01
一季度疆电外送同比增长40.8% 特高压成增长主因
近日,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获悉,新疆电网今年一季度完成疆电外送电量206.0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8%,达最好水平,在促进新疆自治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和全国节能减排、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今年一季度,准东-皖南特高压直流工程外送电量83.37亿千瓦时,占比达40.4%,是疆电外送电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准东-皖南特高压直流工程有效提高了安徽乃至华东地区的能源保障能力。据悉,安徽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带动疆电外送电量迅速增加。资料显示,安徽一季度实现日用电量增速由负转正。 同时,疆电外送电量增长也得益于“电力援疆+市场化”政策的实施。新疆与多个省(区、市)签订了“政府间援疆电力外送”协议,使新疆电能输送至19个省(区、市),外送规模逐步扩大。一季度,国网新疆电力努力克服疫情影响,挖掘外送电源组织能力,积极争取交易组织和通道支持,推动援疆电量全面落地。 另外,各省(区、市)对新能源电力的消费需求逐年增加。新疆能源资源丰富,风能和光伏资源储量均居全国第二。目前新能源装机容量占新疆电网总装机的30%以上。国网新疆电力通过加强电网建设、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加大新能源消纳及外送力度。2019年6月投运的南疆750千伏电网延伸补强工程带动了南疆新能源发展,目前已形成北至塔城、南至和田的四环网主网架格局。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新疆新能源所发电量外送规模创新高,达48亿千瓦时,占所有外送电量的23%。 据悉,今年,国网新疆电力将建设准东-皖南特高压直流配套火电送出工程,续建2项、新开工3项南疆750千伏电网工程,加快推进新能源电力送出和受阻断面补强工程37项。此外,国网新疆电力还将全力推进疆电外送第三条特高压前期工作,进一步加强主网架结构,力争今年疆电外送规模突破千亿千瓦时大关。
09
2021-01
金风科技:航空级“积木式”验证体系提升海上大叶片可靠性
2020年1月,《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明确了海上风电平价上网相关问题。平价时代,如何保障客户投资收益,保证海上风电项目健康可靠运行?在既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确保海上风电机组的可靠性,已成为摆在各界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海上风电机组可靠性,需要从材料、部件、系统等多个维度进行验证支持。风电叶片作为机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机组健康休戚相关,尤其在海上风电机组大功率化趋势逐渐明显的今天,要求叶片长度更长、强度更强、重量更轻、可靠性更高。 在这一背景下,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风科技”)将航空级“积木式”验证体系的先进经验,引入到风机叶片测试领域,以此来保证全尺寸海上大叶片的可靠性。 风电跨界航空“取经” 事实上,航空级“积木式”验证体系来源于航空界多年关于产品可靠性验证的方法经验积累。 简言之,是在验证过程中采用逐步增大试验件尺寸和复杂程度,逐步增加试验规模进行试验验证的方法体系。通过系统的试验与分析迭代,从材料的单层级到全尺寸结构验证,充分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力保障新产品的研制与验证。 ↑叶片“积木式”验证体系示意图(来源:IEC61400-5) 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测试过程,小编这里想用大家熟悉的汽车打比方:一辆汽车好不好,要看整体性能。单独来看,观察发动机情况,需要测试低转速、高转速扭矩情况;观察车辆抗撞性,需要对车门、车头进行碰撞测试;想了解减震性,需要模拟缓冲带情况进行振动测试,也就是部件级测试。 这其中,由于汽车大部件由金属材料制成。检测首先从材料测试入手,结合上述部件测试,最后进行整机测试。经过上述测试过程,汽车的安全性能才得以保障。 明白了汽车测试的思路,就很容易理解风机叶片测试过程。简单来说,叶片也要通过材料级、部件级、整机级测试,“环环相扣”进而确保风机叶片更可靠、安全。 全覆盖材料级测试 身处整个“积木式”验证体系的最底层,材料级试验是产品可靠性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2016年,金风科技在江苏大丰成立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下设“叶片材料实验室”,实验室涉及叶片主材测试能力46项,包括国际标准24项,国家标准22项。 ↑金风科技位于江苏大丰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全覆盖材料级测试除验证材料的常规理化性能外,还要验证其在各种载荷谱下的抗疲劳性能,特别是海上大叶片,通过确保所选用的材料和设计匹配,满足其综合性能及寿命要求。 ↑材料、结构件疲劳测试 在大叶片碳纤维的检测方面,“叶片材料实验室”具有国内领先的RTM灌注技术精确控制树脂含量,基础级的叶片褶皱、缺胶、芯材倒角等国内独家材料缺陷性研究,具备海上大叶片核心材料碳纤维材料、结构芯材等拉-拉疲劳、拉-压疲劳、压-压疲劳全面的疲劳寿命评估能力,为海上大叶片材料的结构设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数据。 针对海上大叶轮前缘损伤问题,金风科技进行了大量基础级测试和研究,先后进行了UVB老化测试、海南自然暴晒基地的自然老化测试,雨蚀与涂层寿命模型研究,经过大量的老化和雨蚀测试后,选出具有高可靠性和海上超强防护能力的前缘防护材料,来确保海上叶片全生命周期方案。 率先引入部件级测试 传统的叶片测试是从材料的单层级直接到全尺寸结构验证,这一跳跃容易使设计验证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为消除上述不确定性,叶片设计往往取较大安全系数,造成叶片设计较保守、可靠性水平不高等问题,且在后期的全尺寸叶片测试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 为解决这一问题,金风科技很早就引入叶片部件级测试,将叶片部件级测试结果用作设计值,指导设计工作。叶片部件级测试主要包括叶片后缘部件稳定性测试、叶片工字梁部件测试、主梁部件测试等。 国内领先的全尺寸叶片实验平台 在上述测试之外,金风科技也具备全尺寸叶片实验的能力。全尺寸叶片实验平台通过对叶片进行模态实验、静力实验、疲劳实验,验证、比对、分析和应用叶片的静态、动力学性能指标,为优化叶片设计提供数据,不断提高叶片运行可靠性。 全尺寸叶片实验平台通过叶片模态测试,可准确测量叶片的频率、振型、阻尼等信息;通过叶片静载测试,可对叶片的极限承载能力进行验证;通过叶片疲劳测试,可模拟全生命周期的载荷进行测试验证;通过叶片扭转测试,可对大型叶片的扭转刚度和剪切中心进行测试验证。 ↑全尺寸叶片实验台模拟25年以上寿命要求的疲劳测试,提高运行可靠性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未来,海上风电将进入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和更深海域的开发。随着大功率机组的迭代发展,对产品可靠性的要求势必也越来越高。 未来,金风科技将继续坚持以产品质量和可靠性为基石,积跬步、累小流,用科学试验构建数据体系,指导海上大叶片结构的设计和制造,为海上风电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09
2021-01
金风科技全球劲掀清洁能源风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持续发展报告于近日发布,报告系统披露了金风科技2019年在公司治理、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环境、员工、供应商和社区与公益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实践和绩效。据悉,金风科技已连续12年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2019年,该公司持续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并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风机发电效率和性能,降低风机在生命周期内的度电成本,打造绿色、智能的风电全产业链。公司关注供应链管理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将社会责任要求融入供应商管理,打造了贯穿设计、采购、生产、物流、运营、再制造的风电装备全生命周期绿色供应链管理平台。 在全球能源变革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大潮中,金风科技通过风电机组研发制造、风电服务和风电场开发,为全球6大洲20余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绿色能源。截至2019年年底,公司全球累计装机超过60吉瓦,年发电量约1200亿度,相对于火电,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2282万吨。 在国际化发展中,金风科技围绕销售、投资建设转让、服务三大国际业务模式,稳定投资规模,带动风电机组海外销售和服务业务规模发展。 秉承“国际化核心是属地化”的理念,公司尊重业务所在地的文化习俗,努力构建和谐的社区关系。2019年8月,公司位于南非西开普省的Ex- celsior项目完成首台风机吊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与南非可再生能源培训机构合作,资助当地新能源技术人员完成风电技术培训。同时,金风非洲也在资助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帮助其提高公司管理能力和运营效率。 “金风科技将自身的永续经营与全球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在发展壮大风电业务、提供可靠绿色电力、减少碳排放的同时,把股东、员工、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期望融入公司的经营发展。”报告指出,金风科技将坚守对社会和环境有益的业务发展路线,在夯实风电主业的同时,积极拓展其他节能环保业务,为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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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名称变更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党委编文件精神,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公地点不变,联系方式不变。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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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
关于对自治区维持年限在10年以上发明专利拟发放补助名单的公示
依据《新疆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指引》,结合《关于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经过摸底核查、资格初审、复核等程序,现将我区维持年限在10年以上发明专利拟发放补助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不能打印署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异议人的身份和所反映的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有关信函以寄出日邮戳为准。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305室) 联系电话:0991-2824776 邮编:830000 附件:自治区维持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拟发放补助企业名单 原文链接:https://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11/d8bf299245ca49ffaaf1834a3b122dd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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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国知人函 〔2024〕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决定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上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进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取得现职称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的。 二、申报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 1. 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中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下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3. 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高级)专业考试。 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以及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为专利申请人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推动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营规范,促进本单位创新成果流转,防范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 ③系统掌握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本领域最新的市场竞争态势及品牌布局态势,准确把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能够为商标申请客户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有效完成本单位商标的申请、维持、争诉等事宜。 ③系统掌握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较高,为企事业单位较大项目、重要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系统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主要贡献者取得较大或较好科研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3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1项: (1)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5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比赛并获奖。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 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副高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 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具有系统、深厚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晓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发展的现状、发展趋势与前沿研究,精通本专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极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风析,能力水平高,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极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精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 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取得重大的研究或推广成果。 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5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2项: (1)作为核心研究人员,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仅限独著、两人合著或三人合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10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比如:专利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作为核心人员,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比赛并获奖。 以上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成果条件等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职称评审材料通过全国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评审系统网站(http://ipzc.cnips.org.cn:8091)在线填报,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需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完成注册,注册时选择本人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并上传有关附件材料。 各申报单位须首先提交《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扫描发送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审核通过后,将在评审系统设立申报单位账号,并向申报单位发放账号密码。各申报单位须于2024年12月9日前提交上述文件。 (二)申报单位初评 申报单位要按照“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要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并对其学历学位、工作业绩成果、获奖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所有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填写推荐意见,完成初评推荐工作。 京外地区或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按程序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资格复审 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通过评审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盖章。 (四)评审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申报人员需进行答辩。 (五)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 www.cnipa.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调查核实。 (六)结果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领取证书、办理材料清退等手续。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 申报单位《委托评审函》(附件3)和《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原件。 2. 关于在本单位开展公示情况的说明,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3. 评审系统下载打印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签字盖章件,报送原件3份。 4. 申报人员各类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明、专业经历证明、职称考试合格证明、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可用复印件,需本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1份。 5. 申报人员《业务自传》,2500字以内,应突出体现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作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材料应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需由本人签字。所在单位要对《业务自传》进行审核,在自传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6. 反映或代表申报人员本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技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论文、专著、成果作品、译稿、译著等1份(若报送复印件,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论文及专著应注明独著还是合著,合著应注明第几作者和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申报所需其他论文、专著、课题成果等(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课题要复印结题证书、课题报告首页和人员信息页)。 7. 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需由本人签字。 以上材料均用A4纸、仿宋三号字体打印。 请各申报单位将评审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好,每人分装一个口袋并附材料目录,通过EMS邮寄并于2025年1月7日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五、有关事项 (一)在线申报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20日;在线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5年1月2日至7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中的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所提交的电子材料须清晰可见。因材料不清导致评审不通过的,由申报人员自行负责。 (三)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5层 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 附件: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 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推荐报单位账号申请表    3. 委托评审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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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
关于领取2024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位考生: 现将领取2024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时间 工作日上午:10:00-13:30 下午16:00-19:30 二、领取地点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写字楼15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三、领取要求 成绩合格考生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领取也可通过委托他人领取或邮寄(委托他人领取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原持有的地方资格证交回后,方可领取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领取证书时需认真核对证书中相关信息,发现问题现场提出。 咨询电话:0991-377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