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许可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利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专利权利人,或者是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
对于共有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对于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被授权的范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办理途径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内容应当打印,并且由许可人和代理人共同签章或签字。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地址。
(2)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3)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当事人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一并提交。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
致的声明。
上述备案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办理流程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递交申请材料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面交。
(面交地址同邮寄地址)
(3)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建设大厦(七彩楼)15楼专利事务服务窗口。邮政编码:830000。
(注: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许可备案”字样。邮寄前请拨打0991-8854868咨询)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当事人可以通过窗口自取或者接收邮寄的方式获取通知书。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不能备案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并重新提交申请。
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网上办理的按照申请人请求方式发放通知书:可选择电子发文,自取或邮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当面提交的自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下列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备案日期。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五、办理结果
符合要求:准予备案,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要求: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线上申请操作指南
9.点击新增,逐个填写并保存许可人、被许可人信息。
10.上传扫描件:点击上传文件。
11.逐个上传申请表、许可合同、证明文件(上传的文件需按页码顺序扫描成PDF多页格式)。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栋6层 专利事务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0991-8854868
声明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承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所提交的电子扫描文件与原文件内容一致,具有同等效力。于近期将原件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乌鲁木齐代办处。
特此声明
代理人(签字):
日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