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乌鲁木齐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汽配及百货,目的地为哈萨克斯坦。2018年1月9日,现场查验关员根据布控指令要求,在乌鲁木齐多式联运监管中心集中查验场对该车货物实施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装载有涉嫌侵犯“FAG”标识的轴承8499套,货值56.4万元人民币。
乌昌海关(原现场业务处)向商标权利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发出《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核查,该批货物侵犯其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使用权,随即乌昌海关对该起侵权案件立案,并扣留货物。
2018年2月,乌昌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处以罚款29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