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5日,请求人何某某向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滴灌带回收机”(专利号:ZL201821225074.5)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唐某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其涉案专利相同的滴灌带回收机,侵犯了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经审理查明,请求人何某某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法律状态有效。经分析比对,被请求人生产的滴灌带回收机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涉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唐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