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最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简称ITC)关于爱立信—联想(Ericson-Lenovo)专利纠纷的一些有趣文件浮出水面。在ITC涉及多媒体专利的一项调查中,ITC工作人员(更正式的名称是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认为,高效视频编码(HEVC)专利受国际电信联盟(ITU)许可承诺的约束,不像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授权的蜂窝标准必要专利(SEP)那样受FRAND约束。
新进展:行政法官(ALJ)卡梅伦.埃利奥特(Cameron Elliot)在调查爱立信的非SEP投诉时作出了106页的初步裁定,该裁定的公开编辑版本已经发布。虽然埃利奥特法官并未发现爱立信侵犯了有效专利,但这对联想来说并不是一个好兆头,因为在更广泛的(多管辖区)争议中,联想基于许可的抗辩失败了。埃利奥特法官没有考虑联想最近推出的摩托罗拉品牌智能手机和2011年许可协议涵盖的其他无线设备。摩托罗拉移动是从一家标志性的美国公司分拆出来的,被谷歌收购(谷歌主要只想要它的SEP),然后在大约十年前卖给了联想。
更广泛的影响:现在看来,任何其他法官都不太可能同意联想的观点,而2023年在拉丁美洲发布的禁令也表明,联想在声称已经获得许可方面可能没有立足之地。
卡梅伦.埃利奥特是一位相当坦率直言的法官。他毫不掩饰自己被毫无意义的争论淹没的烦恼。在这里,他斥责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浪费了大量基本无关紧要的笔墨”,他指的是爱立信与摩托罗拉移动在2011年(甚至在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之前,也就是转手给联想之前的几年)签署的全球专利许可协议(GPLA)是否涵盖本次ITC调查(编号:337-TA-1376)中涉及的摩托罗拉无线设备的问题。
裁决全文引用了GPLA“最相关的段落”(第2.4A段):
第2.1、2.3和2.4段规定的许可授权仅适用于摩托罗拉移动在本协议生效之日领域内的无线移动设备产品、网络产品和IDEN产品授权,以及此类授权产品的商业上合理的更新或扩展。在2.4A段中,“领域”是指摩托罗拉移动截至生效日运营或合理预期运营的任何领域或多个领域的许可专利实践。为避免疑义,若收购方收购摩托罗拉移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适用于以下情况:i)收购方或收购方的任何关联方(以下称“收购方”)在收购前生产、开发或正在开发的产品;ii)收购方先前生产、开发或正在开发的产品的自然演化,但不属于摩托罗拉移动授权产品的商业合理更新或扩展;或iii)任何收购方在收购后开发或生产的产品,但对收购方在收购后开发的产品的限制不应限制摩托罗拉移动许可产品或摩托罗拉移动许可产品扩展的提供或销售。摩托罗拉移动或其收购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争议的产品属于摩托罗拉移动的许可产品,且未被排除在前句i)、ii)或iii)小节规定的本协议权利之外。
该裁决指出,第2.4A段中提及的第2.1条许可授权允许摩托罗拉移动“进口”和“销售”相关产品,ITC调查中主张的专利属于该授权范围,这一点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调查中被指控的产品是否获得许可。
埃利奥特法官认为:“截至协议生效日”只能合理地解释为限定“许可移动设备产品”(而不是范围广泛的“领域”)。例如,你可以更新产品,但不能更新“领域”。
因此,埃利奥特认为,在生效日期(即2011年1月)之前,市场上的任何产品都属于许可范围。当然,某些更新和扩展也在合理范围内。
然而,爱立信在ITC调查中针对的17款摩托罗拉手机“均不早于2020年推出”,即爱立信—摩托罗拉许可协议签订9年之后。拥有智能手机专利许可经验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个极长的期限。五年和七年合同期(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三年合同期)比十年合同期要常见得多,如果联想的扩张性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在未来几十年内,他们仍然可以试图提出基于许可的抗辩。
除了时间的推移,2011年的协议仍然适用显得完全不合理,联想根本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种扩张性的解释能说服埃利奥特法官。根据裁决,联想提供的是“对爱立信反驳证据的批评”,而不是支持其自身立场的证据。
对联想而言,不幸的是,在埃利奥特看来,爱立信的“反驳证据令人信服”。例如,大部分被控产品都是“Moto G”产品系列的成员,而“Moto G在2013年(涉案许可协议签订两年后)才出现”,其余的产品甚至更新(2020年和2023年)。
在埃利奥特看来,如此扩大2011年许可协议的适用范围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很难责怪得出他这样的结论。不过,他接着讨论了联想的两个相关论点:
联想辩称,2011年GPLA受英国法律管辖,“英国法院可以驳回拟议的许可解释,如果爱立信声称的观点会导致商业上不合理的结果”。但埃利奥特指出,“根据英国法律,许可语言的‘客观含义’具有可控性”,这一点是明确的。
作为说服ITC采纳这一许可观点的退路,联想至少想拖延时间,因此要求ITC等待英国对这一争议作出的裁决。埃利奥特指出,这与ITC迅速解决其调查的法定职责无法调和。
联想基于摩托罗拉许可的抗辩被认为是不足的,这对其可信度不利,尤其是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背景下。为免生疑问,此次调查涉及的是非SEP专利,但ITC也对蜂窝SEP进行了平行调查,并对多媒体专利进行了调查,联想针对这些专利提出了FRAND抗辩,但遭到了ITC工作人员的驳回。巴西、哥伦比亚和其他司法管辖区也有类似案件。
如果行政法官埃利奥特是对的,联想就无法辩称其摩托罗拉手机一直获得了许可。但这意味着联想未获得爱立信SEP许可的范围远比它迄今承认的要严重得多。当然,长期未获得许可可能是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但联想提出了可能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抗辩,这看起来并不乐观。其在英国与InterDigital公司的纠纷中,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也确认了长期拖欠的专利许可费。在涉及SEP的两起ITC调查中,ITC工作人员认为爱立信履行了相关的FRAND许可义务,而在其中一起案件中,联想的行为被认为不符合FRAND标准(2024年9月18日)。
在某种程度上,解决这场纠纷确实是有意义的。这可能也符合联想的利益,因为法庭文件被公开后,其中的一些内容可能会被世界各地的法官解释为维持立场。这甚至会在联想与第三方的纠纷中产生不利影响,这不是出于法律原因,而是出于心理原因。
为了避免疑虑,实施者也可能会犯这样的错误,在应该的时候没有足够有力地为自己辩护。但现在联想在与爱立信的纠纷中采取了一些极端的立场,并尝试了像英国临时许可声明请求这样的长线策略。联想很幸运,联邦巡回法院合议庭作出了有争议的裁决(但这并不意味着联想离美国禁诉令不远了,因为地方法院还可以以其他理由驳回)。(编译自ipfra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