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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preme Court, 2020Da220607, July 23, 2020

 1. 案件事实

  审理法院:韩国最高法院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维持了前审法院的判决,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UCPA》第2.1(j)条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营销代理合同,并向被告提供了一份带有广告视频剪辑脚本的故事板和原告鸡肉产品的名称。合同到期后,被告在没有向原告支付费用也没有得到原告的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产品名称和原告提供的广告故事板交给了原告的竞争对手,于是该竞争对手使用原告的鸡肉产品名称和广告故事板制作了该产品的广告。原告随后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第2.1(j)条起诉被告,该条款禁止未经授权不公平地使用和提供他人在商业谈判/交易过程中传达的技术或商业创意。

  2.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起涉嫌盗用广告创意的纠纷,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如何适用《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第2.1(j)条以保护在与潜在商业伙伴谈判过程中可能需要披露的商业或技术想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这会提高法院在适用这一条款时的一致性,同时也肯定了法院在总体上保护不公平竞争的强烈意图。

  3.法律标准

  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韩国国内对第2.1(j)条的适用范围一直存在一些争议。虽然这一条款(2018年新增)的目的是保护那些在与大公司进行商业谈判的过程中经常被迫披露技术或商业想法的弱势当事方(以防止大公司未经许可或补偿而盗用这些想法),但人们一直担心如果对这一条款的解释过于宽泛,它可能允许当事方不适当地垄断抽象想法,并可能阻碍合法商业活动。最高法院试图解决这些潜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以下方法对特定案件判断是否适用第2.1(j)条的规则:

  (1)一个想法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并有资格获得《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保护,必须在每个案件中根据该想法的持有人是否可以通过使用该想法获得对竞争者的竞争优势,或者是否需要大量的努力或成本来获得或发展该想法来判断;以及

  (2)为了判断该想法是否被不公平地使用,需要评估该使用是否构成相关交易或谈判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考虑交易或谈判的具体内容和性质,分享相关信息的动机和情况,提供信息的目的,以及是否为该信息支付了合理价格。

  4.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原告的广告故事板和产品名称是经过大量努力和投资的结果,因此值得保护。由于被告没有为其使用原告的工作成果支付任何补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他们的商业合同和普通商业惯例。因此,最高法院维持了前审法院的判决,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第2.1(j)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