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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tergaard Frandsen A/S v BestNet Europe Ltd [2013] UKSC 31

1.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原告):Vestergaard Frandsen A/S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BestNet Europe Ltd

  审理法院:英国最高法院

  判决结果:Mrs. Sig作为前雇员没有泄露上诉人的商业秘密

  Vestergaard的主要业务是开发、制造和销售杀虫蚊帐,其目的是防止睡眠者被蚊子叮咬,并减少蚊子数量。该领域的一个技术难点是,如何确保这种蚊帐在反复洗涤等情况下仍然可以长期保持杀虫活性。为此,Vestergaard发明了一项技术使他们能够制造和销售长效杀虫网,即LLINs。这项技术包括在熔融聚乙烯中加入杀虫剂和其他添加剂,然后将其制作出长丝,然后编织成LLINs。

  Mrs. Sig从2000年底开始受雇于Vestergaard,最初担任销售和营销助理,后来担任欧洲和拉丁美洲的区域销售经理。根据雇佣合同第8条,她同意:“绝对保密与雇佣有关的所有信息以及在雇佣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知识,这些信息本来就不应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终止雇佣关系后,绝对保密义务也适用……”

  Mr. Larsen是一名化学工程师,2000年11月被Vestergaard聘为生产主管。他的雇佣合同包括以下条款:(i)在其雇佣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禁止他与Vestergaard竞争;(ii)要求他尊重Vestergaard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Dr Skovmand是一位专门从事昆虫控制的顾问生物学家,从1998年开始担任Vestergaard的顾问直到2005年,他没有正式的服务合同。在为Vestergaard工作期间,Dr Skovmand在技术开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他帮助确定了一种防止杀虫剂在聚乙烯挤出过程中丢失的方法。2004年初,他试图解决聚乙烯在生产过程中的高温导致的杀虫剂蒸发损失的问题。有关这些技术的资料载于Vestergaard维护的所谓“围栏数据库”。

  2004年春天,Mr. Larsen和Mrs. Sig决定离职开始一项新的生产和销售LLIN的业务,与Vestergaard竞争,并与Dr Skovmand合作。此时,这项新业务已经进行了大约5个月。在2004年4月初,Dr Skovmand着手为Mr. Larsen和Mrs. Sig开发一种使用聚酯的新的LLIN。大约一个月后,Dr Skovmand告诉他们,如果他使用聚乙烯而不是聚酯,他将能够更快地研制出一种LLIN,并命名为Netprotect。

  2004年8月初,Mr. Larsen和Mrs. Sig成立了一家丹麦公司(“Intection”),由Mrs. Sig担任唯一董事,旨在开发、制造和销售Netprotect产品。在Mr. larsen的协助下,Dr Skovmand正在组织对Netprotect产品的测试,测试成功,Intection可以安排在2005年10月推出产品。

  Vestergaard在丹麦对Intection提起诉讼,指控Intection侵犯了他们的商业秘密。2005年10月,也就是开庭审理的前一天,Mrs. Sig辞去了Intection董事的职务,该公司随后停止了贸易。

  一家新的英国公司Bestnet Europe Ltd(“Bestnet”)随即成立,Mrs. Sig担任唯一董事,她的父亲(另一位投资者)和Dr Skovmand担任主要股东。从2006年的某个时候起,Bestnet开始制造和销售Netprotect LLINs。

  2007年初,Vestergaard对Bestnet、3T、Mr. Larsen和Mrs. Sig提起诉讼,控告其泄露了Vestgaard的商业秘密。经过16天的庭审,Arnold法官判决Dr Skovmand违反了对Vestergaard的保密义务(尽管不存在对Dr Skovmand作出判决的问题,因为他不是诉讼的一方)。

  被告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支持Arnold法官的观点,但上诉法院认为Mrs. Sig与Vestergaard的合同并没有赋予Mrs. Sig保密义务。Vestergaard则向英国最高法院上诉。

  2.典型意义

  限制性契约不能在合同中用默示条款来暗示。英国最高法院认为前雇员对滥用机密信息的失信行为不承担责任,因为她在受雇期间或之后都没有实际或客观地了解有关保密信息。追究她的责任不符合法律原则,也不符合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不合理地抑制市场竞争之间保持平衡。最高院在本案中为限制性契约相关的案例提供了一个解决思路,并被很多法院引用。

  3.法律标准

  英国最高院指出,被告人在不了解某一商业秘密是机密的情况下得到该商业秘密的,从被告人告知或以其他方式了解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是具有保密性质的那一刻起,其将负有保密义务。

  虽然保密信息的接收者在滥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负有主要责任,但协助其滥用机密信息的人也应当负有责任。即使是不知道被滥用的信息是机密的人,也可能因为相关的其他事实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如果一个人在受雇于第三方的过程中直接滥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那么第三方可以(至少可以说)也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4.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难点在于Mrs. Sig是否违反了其对Vestergaard的保密义务。

  法院认为Mrs. Sig因滥用Vestergaard的商业秘密而违反保密义务而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因为她不知道(i)哪些是商业秘密,以及(ii)这些秘密正在或曾经被使用,更不用说被滥用了。在不知道上述信息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事实,似乎是可以排除责任的。毕竟,违背保密义务的行为归根结底是基于故意的。如果从Mrs. Sig被告知或以其它方式了解到商业秘密其实是具有保密性质的,那么其就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本案中,除非Mrs. Sig与Vestergaard的雇佣合同规定了这种责任,否则Sig女士不能对滥用保密信息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首先她没有收到任何保密信息,或者至少没有收到任何也本案相关的保密信息。其次,她不能对Dr Skovmand的行为负责任,因为她不知道Dr Skovmand正在或曾经使用Vestergaard的保密信息来开发Netprotect产品Dr Skovmand在开发Netprotect产品时滥用保密信息的行为显然既不是Mrs. Sig与Vestergaard签订的雇佣合同中第8条中的“与[她]就业有关的信息”,也不是“在她就业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因为这是Dr Skovmand在为Vestergaard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即使Mrs. Sig允许Dr Skovmand开发Netprotect产品的行为是违反诚信原则的,但并不足以证明Mrs. Sig侵犯了Vestergaard的商业秘密。

 

  五、London Regional Transport v Mayor of London [2001] EWCA Civ 1491

  1.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原告):London Regional Transport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Mayor of London

  一审第二原告:London Underground Ltd

  一审第二被告:Transport for London

  审理法院:英国上诉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没有违法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第一原告是根据1984年《伦敦地区运输法》成立的London Regional Transport(LRT)。第二原告London Underground Ltd(LUL)是第一原告的附属公司,经营着伦敦地铁网(“地铁”)。第一被告是伦敦市长(Mayor of London)。第二被告是根据1999年《大伦敦管理局法》成立的Transport for London(TfL),以取代第一原告。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主席。

  伦敦的公共交通,尤其是地铁,正在经历着巨大的变化。据提议,地铁的轨道维护工作将由第二原告的三个子公司负责。这些子公司的股份将出售给最后中标的私营企业投标人(私营企业参与地铁工程属于伦敦地铁公私合作政策(PPP)里面的规定之一)。政府的政策是,在PPP生效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安全,第二个是性价比。私营企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包含商业敏感信息和保密信息。第二被告就这些信息签订了保密协议。

  伦敦市长,也就是第一被告,对运输政策的编制和公布具有法定责任。2000年10月,伦敦市长公布了关于运输政策的白皮书,该白皮书对PPP计划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批评,并提议以发行债券的形式替代融资。同时,第二被告TfL雇用了K,K于2001年5月30日代表TfL委托德勤对PPP提供的资金价值作出报告。德勤根据私营企业投标人披露的资料,撰写了一份临时报告,并准备提交给第一原告的委员会。其中,报告针对第一原告对PPP提供的资金价值的评估提出了批评。2001年7月18日,第一被告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要公开该报告的内容。在新闻发布会之前,原告申请了一项禁止发表该报告的临时禁令,法院予以批准。2001年7月30日,Sullivan法官驳回被告对原告PPP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次日,Sullivan法官撤销了被告出版报告的禁止令。原告提出上诉。

  2.典型意义

  言论自由与维护公共利益是关于泄露商业秘密的抗辩理由之一。《1998年人权法》对该抗辩理由的产生具有一定影响,该理由也是以《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为基础的。此案认为此抗辩理由必须在相称的基础上保持平衡。本案在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二者之间,取得了一个较好的平衡,并成为了与该抗辩理由相关案例中的典型案例。

  3.法院判决

  1998年3月20日,英国副首相在下议院发表声明,宣布了伦敦地铁公私合作政策(PPP),随后发表了《伦敦市长和议会》(第5章涉及伦敦交通)白皮书。该白皮书对伦敦地铁的PPP计划进行了强烈的批评。白皮书提议发行债券,作为资本支出融资的替代手段。

  政府政策一直要求在伦敦地铁PPP生效之前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个与安全有关,另一个与性价比有关(在许多文件中称为VFM)。两者都是最重要的,但德勤的报告只关注性价比。

  LUL组织的比赛使其收到了大量商业敏感和保密的信息。LUL为保护这些信息作出如下安排:“与PPP竞争、投标和投标人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都保存在LUL总部的一个房间(“LUL投标室”)。房间里保存的资料和文件包括对提供资料和文件的当事方高度保密的资料。LUL已与各投标人签订书面协议,承认此类信息具有保密性质。协议要求各方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禁止各方将信息用于以下约定目的以外的目的:(a)投标人与LUL就基础设施服务合同进行并达成任何必要的谈判;或(b)就LUL而言,评估、谈判并与投标人签订基础设施服务合同。”

  LRT和LUL依赖于两份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一项(“2月协议”)于2001年2月8日由(1)LUL和(2)TfL签订。另一份协议(“7月协议”)由(1)LRT(2)LUL和(3)TfL于2001年7月6日签订。

  德勤的报告是由Mr. Kiley代表TfL委托的。有一份日期为2001年5月30日的业务约定书,随后是一份日期为6月20日的正式咨询协议。在编写报告的过程中,德勤派了11个人进入了LUL投标室。他们还与LUL及其财务顾问普华永道(Price Waterhouse Coopers)举行了会议。正如报告标题(“新发现”)所示,报告是以临时形式提交的。德勤在报告所附的一封信中明确表示,他们的工作受到时间和信息的限制。德勤的报告对LUL及其顾问一直在进行的活动的性价比提出了严格的批评。

  法院认为,法律在维护合法的商业机密的同时,也要使公众,尤其是长期忍受交通不便的伦敦公众,能够从可靠的来源获悉对与其利益紧密相关的政策的批评,比如本案中的PPP政策中跟伦敦地铁相关的性价比的评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认为,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被告并没有违法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