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事实
原告:Marco Paolo Coco
被告:AN Clark Engineers Ltd
审理法院:英国大法官法庭
判决结果:被告并没有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
1965年,原告Coco开始为了生产和销售新型轻便摩托车进行市场调查并着手设计了这样一台机器。到1967年3月,原告设计的第一辆摩托车在意大利制造,并寄到了英国。1967年4月,原告与被告公司就该种轻便摩托车有了第一次接触,被告公司表示有兴趣生产。在1967年4月24日的一封信中,该公司向原告建议将原型带到该公司的工程中。原告应邀将原型带到了被告公司。在随后的三个月里,双方进行了多次讨论,相关原告向该公司提供了有关生产轻便摩托车的资料、图纸和其他辅助资料,如机器零件的供应商名单;原告给其摩托车取名为Coco牌轻便摩托车。该公司后续提出了若干合同草案以规范双方之间的财务和其他事项。但这些文件从未签署,其中的条款也从未以任何其他方式达成协议。
1967年7月20日,双方发生了违约。在违约之后,原告首先接受了被告公司的保证,即该公司将要生产的Scamp轻便摩托车,将采用与原告不同的设计。然而,随着Scamp轻便摩托车的细节在1968年2月和3月的商业报纸上的广告中出现的越来越多,原告越来越怀疑这台发动机实质上与他的发动机相同,并且被告公司正在为了模仿Coco轻便摩托车利用他所提供的资料。在1968年4月17日的一封信中,被告公司承认活塞和汽化器是同一型号的,这证实了原告的怀疑。原告主张该活塞是他自己原有的设计,意大利公司还为他制造了样品。被告公司承认,其产品使用的活塞实际上是原告设计的。
2.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他人使用、泄露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的基本是要有保密义务的存在,这种义务可能由合同规定,比如说劳务合同,也可能是默示条款规定。很多的案例涉及各种各样的信息,比如个人隐私,商业信息,政府信息,个人DNA等信息。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样的信息是具有保密性质的,以及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应当如何判断商业秘密是否被泄露。本案作为商业秘密案件中非常重要的在先判例,确立了判断泄露商业秘密的三步法:
l 信息必须是保密的;
l 信息必须是在涉及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传递的;
l 必须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信息的行为,且可能损害信息所有者的利益。
尽管该方法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使用,该方法仍然被后续的各法院所引用。
3.法律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没有合同约定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什么足以促使义务产生,怎样的行为又构成了对这一义务的违背。
法院认为一个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通常需要三个要素。第一,信息本身必须“具有足够的保密性质”。第二,这一信息必须是在涉及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提供的。第三,必须存在未经授权使用该信息的行为,并损害信息所有人的利益。
针对第一点,信息必须是具有保密性质的。作为公共财产和公共知识的东西本身是不具有保密性质的,因此向他人透露这些信息都不会造成保密信息的泄露。但是完全由公共领域的信息构成的东西可能也具有必要的保密性质,因为某些新的、保密的东西可以通过运用人类技能和创造力而产生。新颖性取决于事物本身,而不取决于其组成部分的质量。事实上,往往越引人注目的创新,其组成部分就越常见。但是,无论它被描述为独创性、新颖性、独创性或其他,信息必须具有一定人类大脑的加工才会具有保密性质。
当所使用的信息部分公开,部分保密时,就会产生判断的困难;因为此时信息接收者必须以某种方式将两种类型的信息区分开来,尽管可以自由使用前者,但同时也不能利用后者的保密信息。法院还强调如果机密信息是在保密的情况下传递的,即使所有信息已经公布,即使可能保密范围会发生变化,其产生的义务仍会继续存在。此外,信息的简单性并不妨碍它的机密性。事实上,一个想法越简单,越有可能需要保护。
第二项要求是,信息必须是在涉及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传递的。无论信息多么机密,如果该信息是在公开场合告知的,或是在其他不利于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传达的,则对信息接收者来说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法院认为,如果对于一般人来说,其站在信息接收者的立场上,如果会意识到信息是以保密的方式提供给他的,则他作为信息接收者就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必须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信息的行为可能损害信息所有者的利益的情况。虽然一般来说,如果要利用公平原则,似乎应该就要存在财产损害;但实际上,也会存在有原告没有遭受财产损失但遭受其他方面的损失的情况,例如泄露保密信息导致原告丧失其原本的有利地位。
4.法院判决
本案不存在任何违约的问题,因为从来没有合同存在过。法院最后认为,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被告确实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是由于原告没有充分证明被告所用的信息不属于行业一般知识,而属于商业秘密,因此法院只能从现有证据认定涉案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被告并没有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