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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流明斯诉晶元光电发光二极体专利侵权案

【案情摘要】 2001 年 9 月 6 日,飞利浦流明斯在通过美国专利诉讼中确 认其在美专利第 5008718 号专利的有效性后,于 2004 年 7 月 对晶元光电提起首次专利诉讼,晶元同意以一次性支付专利许 可费的方式,双方达成和解。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如果未来飞 利浦流明斯对晶元就在美专利第 5008718 号提起专利侵权诉 讼,则晶元有权保留挑战该专利有效性的权利。由于双方在全 球二极管 LED 市场上的竞争激烈,飞利浦流明斯在 2005 年 4 月 11 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对晶元光电的诉讼,并以晶元 侵害其在美专利第 5008718 号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保护其所有的高亮度 LED(HB-LEDs)技术及相关专利。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 2005 年 12 月 8 日完成调查,认为 晶元对飞利浦流明斯在美专利第 5008718 号造成专利侵权。 2007 年 1 月 1 日,飞利浦流明斯以第 5008718 号专利的有效性 和可执行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晶元所生产编号为 OMA 和 GB 的 LED 产品核发限制排除令。晶元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 员会错误地解释了该专利的有效性范围,并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2009 年间 5 月 22 日作出判决, 认为晶元的产品在专利范围解释上属于侵权范围,但是晶元对 于双方许可协议中对专利有效性的主张有理由,并且认为美国 国际贸易委员会所同意的排除限制令扩大到产品下游厂商,不 符合契约法精神。因此,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将本案发回美 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结果,促使了飞 利浦流明斯与晶元光电达成和解协议,晶元也顺利取得其在美 专利第 5008718 号专利的完整许可使用权。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性在于该案是美国涉及电子信息产业的专利侵权 诉讼中,为数不多诉讼经过完整的案例。飞利浦流明斯(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 ConBany)不仅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控诉 晶元光电(Epistar Corporation Ltd.),还将本案上诉至联邦 巡回法院,最后双方选择和解结案。聚焦于本案的重要内容有 两点:一是,存续企业与被收购子公司和第三方签署的专利许 可协议在适用上的问题;二是,限制排除令在适用上可不可以 延及下游生产商的产品。由于新能源产业是一种上下游供应链 相当紧密的产业,上游企业专利诉讼的结果,会直接地影响下 游产业产品的生产,进而对整个新能源产业在产业链的供应造 成巨大影响。在 LED 产业全球市场供应环节中,中国企业多扮演下游供应商的角色。因此,本案在指导企业如何避免 LED 产 品专利许可侵权,以及与国外上游企业和解后的协议签订方面 具有重要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