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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商标韩国异议案

【案情摘要】 2003 年 2 月 14 日,四川超凡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超 凡事务所”)作为五粮液集团的商标整体服务代理机构,其韩 国监控方发现一名韩国人将“五粮液”的汉语拼音“WULIANGYE” 注册成商标。商标在韩国被抢注引起了五粮液集团的高度重视。 因本案发生在 2003 年,而按照 2007 年修改前的韩国商标法的 规定,任何人,包括韩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组织的成员国国民自 商标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均可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申请, 即一旦正式受理商标申请和发布公告,仅有 30 天时间供其他 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申请。而“WULIANGYE”商标的公告发布时 间是 2003 年 1 月 23 日。五粮液集团仅仅剩下 9 天时间,必须 准备好各种异议材料并将其翻译提交。这么短的时间对于一场 跨国商标异议来说太过紧迫。五粮液集团在确认这一消息后立 即采取措施,一场紧急跨国维权行动就此拉开序幕。 2003 年 2 月 19 日,四川超凡商标事务所代表五粮液集团, 委托韩国律师事务所向韩国知识产权局递交“WULIANGYE”商标 异议申请, 主要异议理由为:第一,被异议人使用的被异议商 标不仅在中国是驰名商标,而且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较高的 知名度。韩国作为其重要出口国,被异议商标已在韩国国内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该异 议商标应作为异议人在韩国的驰名商标加以保护。第二,被异 议人不仅是模仿而且是完全复制异议人的商标,与中国汉字“五 粮液”的特定汉语拼音完全相同,这已违反公共道德秩序。第 三,被异议人此种做法是基于非公平竞争,采用不正当的手段 恶意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和混淆商品原产地行为。同时五粮 液集团代表方还出具了作为国际知名商标和品牌使用在先的证 据,其在东南亚及大部分发达国家均有大量出口,曾获得许多 国际大奖,韩方申请人的商标属完全复制知名商标、恶意抢注 以误导消费者行为。但韩国注册方辩称,“五粮液在韩国不足以 达到驰名商标程度,注册不会误导消费者。”主要理由为:第一, 韩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在先原则,应保护在先申请的商标(驰名 商标除外)。第二,被异议商标在韩国的销售和广告不足以证明 其在韩国为驰名商标。第三,既然该商标不是韩国驰名商标, 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请包括被异议人,只要不违反公共道德秩序。 第四,异议商标在韩国不够驰名成立,就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被异议人是为了不正当利益恶意注册该商标,当然就不存在误 导欺骗消费者和混淆原产地嫌疑。 双方对“五粮液”商标在韩国是否驰名以及抢注行为是否 基于恶意等问题一直争执不休,在答辩的第二回合,韩国注册 方一改往日态度,主动联系五粮液的代理机构,主动请和。五 粮液集团代理方坚决拒绝了注册方的和解要求并展开了对这个韩国注册人的全面调查。该韩国注册人不仅申请将“WULIANGYE” 注册成商标,在此之前还将“红星”、“酒鬼”等知名商标抢 注,这从侧面反映了他的注册动机。在遭到五粮液集团拒绝后, 韩方的第三次申辩材料很快递交到韩国知识产权局。 经过三申三辩,韩国知识产权局最终于 2004 年 3 月 20 日 作出裁决根据异议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材料,引证商标不仅在 中国为驰名商标,而且在韩国也被认为是驰名商标。因此,被 异议商标应视为从非公平竞争而申请注册该商标,从而误导消 费者,造成与商标相关商品的原产地的混淆,故驳回韩国注册 方的注册申请。 【典型意义】 五粮液集团作为国内龙头企业和国际知名企业,在仅剩 9 天的商标异议案中获胜值得庆贺。但是,这其中我们更应该警 醒的是国内企业海外商标监控与管理的不完善问题。五粮液集 团自 2000 年进入韩国市场,时至案发,已经过 3 年的宣传和销 售,但其并未将其商标进行注册保护,从而给韩国注册方以可 乘之机。因此,国内企业在进驻产品或服务所在国时应该尽量 做好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