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波尔多联合会系“BORDEAUX 波尔多”商标(地理标志集体 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 (Bordeaux)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45 个 附属产区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云雀公司在其生产销 售的多款葡萄酒商品上分别使用了“bordeaux”“BORDEAUX” 标识,并标示有“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网站宣传中有“产 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所 有产品均手续齐全,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波尔多联 合会认为云雀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 争,请求法院判令云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雀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 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诉葡萄酒商品并非来源于波 尔多特定产区,云雀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葡萄酒商品上标 注“波尔多法定产区”,并在其网站上宣称“原产地直供品质保 证”等内容,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及质量信誉的恶意, 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云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 济损失 50 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依法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 商标,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涉案 “BORDEAUX 波尔多”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诉侵权人并非 该集体商标的组织成员,被诉葡萄酒商品也非来源于波尔多地 区,其擅自使用该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 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裁判,依法保护了国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恶意攀附他人地理标志知名度及质量 信誉并进行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树立了山东知识产权司法保 护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