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希森美康株式会社拥有标识为“sysmex”“CELLPACK” “STROMATOLYSER”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 5 类。希森美康株式会社在其生产的医药制剂等产品中使用上 述商标,并在销售时做了大量宣传。海迈医用科技公司生产的血细胞分析用稀释液包装箱上突出使用“CELLPARK”,并使用 了图形在适用机型说明中突出使用“sysmex”,在其生产的血 细胞分析仪用溶血剂瓶身标签上使用“STROMLYSER”。被诉侵 权产品的销售商为多克隆商贸公司。希森美康株式会社诉海迈 医用科技公司、多克隆商贸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法院认为,被 诉侵权产品的商品类别与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类 别,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商标虽与注册商标不同,但主体部分 构成近似,其他侵权产品的标识则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海迈 医用科技公司、多克隆商贸公司构成商标侵权。2017 年 11 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海迈医用科技公司、多克隆商贸 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希森美康株式会社经济损失 900000 元。2018 年 8 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外国企业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 通过依法审查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依据和来源,对比被诉侵权商 标,依法保护了外国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体现了我国坚持 平等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