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满景(IP)有限公司是第 163332 号“”商标及第 163333 号“”注册商标所有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 25 类, 包括衣服、鞋、帽、手套等。2019 年 3 月 20 日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对涉案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2016 年 6 月 10 日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斐乐公司自 2008 年起在中 国大陆的经营活动中以独占方式使用涉案商标。斐乐公司经调 查发现,赣龙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 了与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涉案标识,遂在汇祥批发 部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赣龙公 司、汇祥批发部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 损失 20 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斐乐公司享有注册 商标权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该商品上使用的图案只是在涉案 商标“”“”图案的下方增加了横线并调整了配色,其他 文字组合和结构均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与涉案商标构 成近似,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赣龙公司未经许可, 在生产、销售的运动鞋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 标,会导致公众混淆,汇祥批发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二者均侵犯了斐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产品价值, 以及经营规模,并酌情考量斐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相关费用 等因素,在斐乐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赣龙公司、 汇祥批发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 确定的情况下,酌定由赣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 计 40000 元,由汇祥批发部赔偿经济损失 2000 元。
【典型意义】 不同的商标标识使得我们能够准确辨认生活中各类商品, 特别是驰名商标,蕴含了商家的优良商誉,具有极高的商业价 值,经常成为不良商家侵权的对象。在此提醒各位商家,使用 他人商标须经权利人许可,销售者从厂家进货时也要尽审慎注 意义务,不要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