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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科公司诉广西嘉顺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海马铸造有限公司与广西首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2011年2月和4月,广西嘉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顺公司”)因代理大锰公司出口的产品涉嫌侵犯美国卡特彼勒公司“CAT”商标被中国海关查扣。埃斯科公司从该事件中得知该产品还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嘉顺公司代理大锰公司出口的产品系另一名被告广西首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顺公司”)销售给大锰公司,嘉顺公司根据大锰公司的指定,作为形式上的买家与首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这些产品又系首顺公司向奉化市海马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公司”)所购买。首顺公司向海马公司购买了两批次由该公司生产的假冒美国卡特彼勒公司“CAT”商标的产品。所以,本案中埃斯科公司以嘉顺公司、海马公司与首顺公司作为被告一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埃斯科公司已获得案涉产品专利权授权,该专利在诉讼时仍处于有效期内,且案涉产品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埃斯特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令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且被告海马公司还应赔偿埃斯科公司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我国各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注意日常经营的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不应轻视甚至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则该企业应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其中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此外,出口海外贸易的根本出路应该是加大对科研的投入,培养创新人才,不断发展技术,提高科技创新意识,提升自身科技研发能力,增强法律意识,熟悉与了解出口商品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避免侵犯他人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