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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诉台州市四书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电机和手持式工具机”的发明专利,并获得公告授权。

台州正威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公司”)与阿联酋某公司签订电锤买卖合同一份。同年8月21日,正威公司与四书五金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一份,该代理出口协议约定四书五金公司接受正威公司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同年10月14日,根据博世公司申请,我国宁波海关对四书五金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的含有涉嫌侵害博世公司专利的电锤予以扣留。四书五金公司认为上述电锤未侵害博世公司特定的发明专利权,遂向宁波海关办理担保出运手续,后该批货物被放行出关。

博世公司以四书五金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经审理,因四书五金公司客观上所售案涉产品来源于正威公司,且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最终法院判令四书五金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我国各企业如在出口贸易中,应保证出口产品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如被海关扣留出口产品,我国各企业应第一时间保留和收集证据,联系海关询问具体的理由,针对具体的问题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做到积极应诉、提前准备,在诉讼中可以适用销售者合法来源的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客观上销售者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他人,二是在主观上销售者不知道相关产品系侵权产品),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