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以下简称“迈可寇斯公司”)是一家享誉全球的奢侈品设计、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全球已拥有数量庞大的用户,具备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2013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事项为迈可寇斯公司关联公司迈可寇斯有限责任公司(MICHAELKORS,L.L.C)(美国)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MK图形》的著作权,《MK图形》为迈克寇斯有限责任公司(MICHAELKORS,L.L.C)(美国)于2007年10月19日创作完成、2008年2月1日在美国首次发表。2013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作品登记证书》,登记事项为迈可寇斯公司经迈可寇斯有限责任公司(MICHAELKORS,L.L.C)(美国)转让,于2013年11月05日取得了美术作品《MK图形》在中国范围内的著作权。
迈可寇斯公司称,广州市腾龙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复制、使用了原告《MK图形》美术作品,并进行销售、出口,并对腾龙公司提起诉讼。2017年3月7日,深圳海关隶属蛇口海关查获由腾龙公司申报出口的多个“MK”牌拉杆箱。经海关查验,涉嫌侵权商品上使用的“MK”标识涉嫌侵犯迈可寇斯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经迈可寇斯公司申请,蛇口海关扣留了前述涉嫌侵权商品。迈可寇斯公司未授权腾龙公司将《MK图形》使用于任何商业活动中。腾龙公司未经迈可寇斯公司许可、授权,在其生产及出口的涉嫌侵权商品上包括吊牌标签、拉链等多处使用了与迈可寇斯公司《MK图形》美术作品视觉上基本无差异的“MK”图形表示,并将相关商品出口、销售。
经审理,法院认为迈可寇斯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图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次,该作品经迈可寇斯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宣传,腾龙公司可接触到该作品。经比对,腾龙公司生产、销售产品上的图案与前述美术作品实质近似,依法构成侵害迈可寇斯公司的著作权。腾龙公司的抗辩理由也不能对抗迈可寇斯公司在先形成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腾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迈可寇斯公司《MK图形》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
案例启示:本案中,中国出口公司辩称其受韩国已取得案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委托人委托,进行定牌加工。但经法院调查,该韩国委托方在韩国注册的相关商标无效且被韩国法院认定对迈可公司在先使用的系列商标构成不正当模仿。从事定牌加工的各出口企业应引以为戒,需核实委托方是否对出口产品享有合法的著作权权利、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或风险,并且保证实际受托加工的产品的标识与委托人的商标一致,提高自查能力与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海外委托方违法因素导致自身面临侵权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