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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拉 菲 罗 斯 柴 尔 德 酒 庄 ( 以 下 简 称 拉 菲 酒 庄 ) 系 “LAFITE”商标、“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含酒 精饮料商品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 2005年4月1日,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色希望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拉菲庄 园”商标。此后,金色希望公司等在生产、进口、销售葡 萄酒的过程中使用了“拉菲庄园”“LAFEI MANOR”等标 识,并在网站、交易文书中进行宣传推广。2016年12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 撤销“拉菲庄园”商标。拉菲酒庄遂将金色希望公司等七 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金色希望公司等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 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金色 希望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色希望公司等在申请注册 及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过程中存在对拉菲酒庄涉案商 标的攀附恶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赖利益,其使用“拉菲庄 园”“LAFEI MANOR”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宣传中夸大 “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及知名度构成虚假宣传。 金色希望公司等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据拉菲 酒庄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金色希望公司等合计赔 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

【典型意义】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为了建立和维系诚信 公平的竞争秩序,使市场主体能凭借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质 量在消费者中赢得声誉,实现经营者获得足够利益回报、 消费者获得优质产品服务、社会经济获得健康发展动力的 综合目标。本案判决指出存在攀附意图的商标注册人,其 商标使用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 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 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与决心,有利于规范引导 市场竞争行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