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请求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2005年9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802685.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19年1月,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就该发明专利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请求人称,其实施该专利的专利产品为抗肿瘤药索拉非尼(Sorafenib),被请求人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和某大型展会上许诺销售的原料药索拉非尼,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其并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涉案产品,公司网站上展示的涉案产品列明了“R&D”即研发状态;其在展会宣传材料上展示的涉案产品标注了文档状态,并且进行了限定声明,不应构成许诺销售行为;以上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为获取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而开展的研究和试验活动,不构成专利侵权。经查,被请求人在其官网登载了涉案专利产品信息并在展会的宣传单页和展板上载明涉案专利产品和研发状态,宣传单页和展板下方均印有“Productsunderpatentarenotofferedforsalesuntilpatentexpirationintherelevantcountry.”字样。被请求人展位相关人员在咨询录音中表示涉案产品“可以做”,并提供名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以在网络和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产品意思表示的,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许诺销售。被请求人在其官网“公司产品”栏目展示涉案产品信息,在商业展会上分类展示产品信息、发放宣传单页,具有推销目的。被请求人所称其注明产品的研发状态是为了寻找潜在研发合作客户,仍应认定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被请求人所作的关于在专利到期之前在相关国家不予售卖专利保护产品的限定声明,不能排除被请求人具有推销涉案产品的目的。另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提供行政审批例外情形仅限于“制造、使用、进口”,因此被请求人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并不适用该项规定。2019年5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存在许诺销售“索拉非尼”原料药行为,且该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的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关于提供行政审批例外情形仅限于“制造、使用、进口”的规定,对被请求人的许诺销售行为进行了准确定性,及时、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同时,该案请求人为国际知名制药企业,该案顺利办结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国对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有利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