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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雷”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在第18类行李箱、旅行袋、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G*****9号图形商标(彩色格子)及G*****2号图形商标(黑白格子)。G*****9号、G*****2号注册商标经过原告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
案外人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进出口公司约定某贸易公司作为买方厄瓜多尔公司的代理人,向被告购买7000套涉案侵权产品。
此后,被告委托案外人某箱包公司下单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并明确了产品的款式、规格、图案及验货标准。被告后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厄瓜多尔该批涉案侵权产品,被上海海关查扣。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侵权产品外观与原告涉案商标不近似;被告仅为外贸代理商,并非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且被告提供代理服务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典型意义】

  涉外定牌加工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方式。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既要考虑我国对外加工贸易比重较大的既有状态,又要关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现实需求。定牌加工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被告是否尽到必要、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定牌加工产品是否在国内销售、被告在出口目的国商标注册等具体情况来综合认定。本案被告以销售为目的委托定牌加工企业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图案的面料的行为构成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且作为专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贸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