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权援助申请受理条件
(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新疆自治区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
(三)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辖范围。
二、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范围
(一)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和维权途径等咨询指导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培训;
(三)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
(四)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
(五)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提供分析预警;
(六)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
(七)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八)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工作。
三、申请维权援助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暂住证;
(三)知识产权有效证明;
(四)证明申请事项属于重大、疑难的有关材料;
(五)与援助事项有关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备,不符合要求的,维权援助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