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在杭州某电子公司从事研发经理职务十余年,期间共参与研发40余项专利并获得授权,但杭州某电子公司并未支付给凌某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2023年1月,凌某向杭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案释法,围绕职务发明的奖酬标准、支付条件及方式等问题普及法律知识。经调解,2023年7月,凌某与杭州某电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杭州某电子公司支付凌某职务发明人奖酬金。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奖酬权是职务发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通过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能够有效激励发明人积极性。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讲法、共情、说理,职务发明人的智力付出得到了正向回报,营造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