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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34家网站使用企业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自主开发“某网站建站系统”并取得软件著作权,烟台34家被告所属域名对应的网站在未获得授权许可情形下擅自复制、修改、使用了原告的建站系统且删除、隐藏《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要求保留的原告版权标识和链接,其行为均构成侵权。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检索分析有关诉讼案例同时积极与委派法院沟通案情,最终根据法院出具的案件指导意见,统一制定调解方案。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与原告说明34件案件的被告均有合法来源且对侵权不知情,原告同意若被告支付商定和解费用即可撤案;在与被告沟通过程中,被告表明其网站是由第三方公司建站并付费推广且现已停止使用,希望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同时,调解员根据被告提供的信息联系第三方说明情况,并进行释法明理,在确定侵权的情况下,从处理本地客户关系的角度和侵权责任承担的角度,其作为建站方应该为客户负担赔偿。在多次沟通后,最终第三方同意调解方案,愿意为被告承担赔偿费用。

典型意义: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办理诉调对接案件时,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具备的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同法院立案庭法官协作,强化有关裁判与调解信息沟通,统一调解标准。同时,注重发挥类案检索的重要作用,通过在先的判例或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的成功率。

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