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安陆市某蛋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通过普通许可方式获得案外人设计开发的多款汉字美术作品的许可授权,其在青岛某大型商超内发现由被告湖北食品公司委托被告安陆市蛋业公司生产的“松花鸭皮蛋”系列产品的包装中,“蛋”字与原告取得许可授权的美术作品一致。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法院委派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与双方多次沟通后,发现被告全部在售商品下架会造成巨额损失,考虑到被告产品的销售数量、范围及经销模式,最终原告降低赔偿金额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对达成和解之日以前生产的带有侵权字体包装的产品不再追究被告的民事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又要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尽最大可能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此案中,被告作为农副产品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如因一时疏忽包装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字体,即面临之前的所有产品下架销毁的打击,很有可能一蹶不振面临破产倒闭。达成调解协议,意味着被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售卖再无侵权之虞,这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有利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通过运用“法院调解平台+微信”的远程调解方式,为当事双方减少了时间、经济成本,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充分保护了当事双方企业的权益。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