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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原告:浙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58家企业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获得“某商城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现58家企业未购买商城正版软件,擅自在域名、服务器站点中安装使用经修改、破解后的开源版正版软件,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青岛中院受理后将上述58件案件指派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经调解员核实证据,本案存在二个争议焦点,一是是否构成侵权,二是赔偿金额。调解员根据其专业知识,依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确定侵权的具体类别及责任承担。

因被告涵盖青岛、威海、潍坊、东营、烟台5个地市,涉及教育、旅游、食品、电子产品、建材五金、医学检验、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等19个领域,每家企业都有不同的需求,调解员采用多元化调解方式,分类施策。一是与第三方销售平台直接对接,一次性解决15家企业所涉服务器的17家站点,其中12家企业的12家站点为此次涉诉站点,其余3家未涉案企业也借助本次调解达成和解,调解成功率100%。二是以买代调,实现知识产权许可运用,被告在不了解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购买了计算机盗版软件,调解员进行著作权普法后,被告支付11000元购买了原告的著作权,实现双赢。三是采用传统调解方式,与双方代理人就合法来源抗辩、赔礼道歉的平台、消除影响的诉求进行沟通,力求达成和解。除11家无法取得联系外,其余47家成功调解31件,成功率66%,调解金额共计16.1万元,最高调解金额1.1万元,平均调解金额为5194元,最短调解时间5天。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典型群体性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人在全国范围发起大量侵权诉讼,案件社会影响范围广,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下高效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是根据青岛中院与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署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的诉前调解案例,发挥山东保护中心调委会知识产权资源优势,“多元化”推进案件调解;从案件委派、集中受理、集中调解到调解文书制作签字全程在线开展,“加速度”助力矛盾化解;切实考虑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促成双方达成商业合作,营造“有温度”调解氛围,为后续诉前调解工作开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