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胶州市大白菜协会
被告:胶州某种子店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2023年11月,胶州市大白菜协会发现胶州市某种子店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店内销售的白菜种子外包装上使用“胶州大白菜”字样,涉嫌侵犯其享有的“胶州大白菜”商标权,遂向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经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胶州市某种子店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愿意将剩余种子下架,并赔偿胶州市大白菜协会的经济损失。在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和胶州法院的引导下,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胶州市大白菜协会与胶州市某种子店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向胶州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胶州法院在收到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在立案当天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该案是胶州法院首次为保护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出的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也是建立知识产权诉调机制以来,对胶州市辖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调解作出的首件司法确认案。胶州法院与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胶州市工商业联合会2023年3月共同在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该案的妥善处理是胶州市各方共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后的有效尝试,进一步完善了胶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沟通渠道,推动胶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深、走实,培育知识产品保护的良好生态,进一步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助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行稳致远。
(胶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