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某餐饮管理公司
被告:某排骨店、宫某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享有“桥头”注册商标专用权,“桥头排骨”品牌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发现被告某排骨店在门店招牌、价格菜单以及零售配送网络平台上均使用了原告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诉至即墨法院。法院将该案件委派给驻院调解组织青岛市市中公证处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通过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得知,被告曾与原告签订加盟协议,加盟到期后被告未更换门店招牌及相关宣传标识。起初被告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通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分析案情,被告意识到错误,及时撤下店铺及网络平台的侵权标识和图片,并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最终双方本着相互理解、各退一步的理念,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知名品牌成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种商业模式,不少加盟商在协议到期后继续使用商标,对侵权行为不以为意。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不仅快速化解纠纷,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还起到知识产权的普法作用,对构建健康和谐的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