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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侯某

被告:青岛某学校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侯某诉称其系摄影作品《生炒排骨》的著作权人,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管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每周食谱】中擅自使用案涉作品,构成侵权。

崂山法院委派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调解,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委的基础上,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将心比心开展调解。调解员多次赴学校向被告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及纠纷可能引发的后果。最终促成双方友好和解,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进入司法领域的图片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著作权意识相对薄弱,忽视图片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调解员通过一件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调解,帮助当事人探索合法使用授权作品的路径,避免再次产生侵权纠纷损失。把实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诉前调解的目标。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专业优势,通过调解,提高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