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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与谷歌版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一)案例信息
 
司法辖区:美国
 
审理机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案件编号:No.18-956
 
审理法官:Stephen Breyer、John Roberts、Sonia Sotomayor、Elena Kagan、Neil Gorsuch、Brett Kavanaugh、Clarence Thomas、Samuel Alito
 
知识产权类型:版权
 
纠纷类型:侵权纠纷
 
重点产业:计算机技术
 
案件起诉日期及审理结果:
 
2010 年:甲骨文第一次起诉谷歌(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方法院),甲骨文败诉
 
2012 年 10 月:甲骨文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甲骨文胜诉
 
2015 年 6 月:谷歌反诉甲骨文(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方法院),谷歌胜诉
 
2017 年:甲骨文再次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甲骨文胜诉
 
2019 年 11 月:谷歌再次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谷歌胜诉
 
案件最终判决日期:2021 年 4 月 5 日
 
(二)涉案知识产权信息
 
谷歌复制了 37 个 Java API 软件包,包括其中的“声明代码”(declaring code) 和 整 体 的“ 结 构、 次 序 和 组 织”(structure,sequence,and organization,SSO)。
 
(三)涉案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初审被告):Google LLC.(谷歌公司)
 
被上诉人(初审原告):Oracle America,Inc.(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事实
 
Java 是一种实用性高、兼容性高的编程语言,在全球广受欢迎。该语言最初由美国的 Sun Microsystems 公司(以下简称“Sun 公司”)开发,Java 代码可以在所有支持的平台上运行,而无须重新编译。
 
2005 年,谷歌公司(以下简称“谷歌”)收购了 Android Inc.(安卓公司),并试图为移动设备建立一个新的软件平台。为了让数百万熟悉 Java 编程语言的程序员能够使用其新的 Android(安卓)平台,谷歌开始与 Sun 公司协商获取整个 Java 平台许可事项,但谷歌与 Sun 公司并未最终达成许可协议。谷歌为了构建安卓平台,便自行书写了上百万行新代码,但同时也复制了 Sun Java API 中的 11500 行声明代码。这些声明代码构成了应用程序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的一部分。API 允许程序员调用预先编写的计算任务,以便在他们自己的程序中使用。
 
由于安卓大获成功并且使用了 Java 技术,在对 Sun 公司收购完成后半年时,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文”)在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方法院对谷歌提起专利侵权和版权侵权的诉讼,并在之后向谷歌索赔 88 亿美元(略高于收购价格)。随后甲骨文声称,谷歌未经许可重新使用这些代码构成了版权侵权。由此开启了甲骨文与谷歌长达 10 年的版权之争。案件发展主要脉络节点如图 3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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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甲骨文起诉谷歌侵犯了 7 件与 Java 相关的专利和版权,要求谷歌赔偿数十亿美元的损失。
 
2012 年 5 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官裁定,Java API 不受版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012 年 10 月,甲骨文上诉。2014 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部分结论,称必须尊重软件的版权保护。
 
谷歌反诉甲骨文,但 2015 年 6 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谷歌上诉。诉讼重返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方法院,由该院就谷歌另外提出的“合理使用”的观点进行审理。
 
2016 年 5 月,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方法院复审,再次判定谷歌公司的行为合理,免付版权赔偿。
 
甲骨文继续上诉,判决出现大反转,上诉法院判决甲骨文胜诉,谷歌需赔偿甲骨文 88 亿美元。
 
2019 年 11 月,在 78 名计算机科学家的声援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谷歌的上诉,对此前裁决复审。
 
在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中,下级法院考虑了以下两个方面:(1)Java SE的所有者是否可以对从 API 复制的代码行进行版权保护;(2)如果可以,谷歌的复制是否构成了对该材料的允许的“合理使用”。在接下来的诉讼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这些被复制的代码是受版权保护的。在陪审团就合理使用作出对谷歌有利的裁决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判决,认为谷歌的抄袭从法律上来说不是合理使用。在发回损害赔偿审判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审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版权和合理使用的裁定。
 
(二)判决结果
 
2021 年 4 月 5 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谷歌开发安卓系统时使用的超 1.1万行甲骨文的 Java API 代码属于“合理使用”,并不违反版权法。[1]
 
三、法律分析
 
(一)案例特点
 
谷歌在安卓系统中使用 Java 技术的主要目的是让更多熟悉使用 Java 语言编程的开发者加入安卓这个新兴的生态中。因此,谷歌不需要改动 Java 语言本身(虽然自 2019 年起谷歌开始主推 Kotlin 语言作为开发安卓 App 的首选语言以代替 Java)。同样,由于 Java 程序是由众多开发者开发以在安卓系统上运行的,因此 Java 程序也与该案无关。而且,安卓上的库和虚拟机(从 Dalvik 到Android Runtime)是谷歌独立开发的,谷歌主要的问题在于其复制了 Java 的37 个 API(源自阿帕奇的 Harmony 项目)。
 
甲骨文认为,谷歌明知道 Java,但是却没有像其他公司那样为 Java 付费。免费的安卓系统在移动端市场大获成功之后,甲骨文在该市场的 Java 技术许可收益大受影响。而谷歌认为重复利用应用程序的 API 在软件行业已是多年的惯例。甲骨文没能用 Java 统一手机市场而眼红谷歌,因此发起了诉讼。
 
甲骨文对谷歌发起的诉讼包括两个案由:专利侵权和版权侵权。
 
关于专利侵权,甲骨文认为谷歌侵犯了其 US6061520A(用于进行静态初始化的方法和系统,中国同族:CN1119756C)和 RE38104(用于解决生成代码中数据引用的方法和设备,无中国同族)这两项专利。谷歌则主张其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对于前一专利,谷歌辩称其使用的是解析,而非权利要求所述的“模拟执行”来对静态初始化进行优化。对于后一专利,谷歌辩称其指令不包括符号引用。美国加利福尼亚联邦地方法院的陪审团裁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甲骨文未提出上诉。
 
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版权侵权,而软件的版权保护与其他作品又有所不同。版权是直接受工业革命的影响而诞生和发展的,其传统的保护客体是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版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版权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此处的思想也可以是功能、事实等)而只保护具体的表达。
 
软件的出现给传统的版权体系带来了挑战。软件虽然是一种文本,但是几乎没有人会像阅读小说那样去阅读软件代码;其主要作用在于被执行时使得计算机完成一定的功能,而功能又是版权法所排斥的。对于软件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多年的激烈争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边界一直是一个很难判定的问题。后来美国决定将软件代码视为文字作品纳入现有的版权法体系,而非独立针对软件保护进行立法。这一立法体例也被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软件的功能性文本的性质,决定了其版权保护也较为特殊。
 
(二)法院观点
 
计算机程序分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而 API 介于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之间,因此,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Java APl 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第二,谷歌使用 API 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第一,Java API 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
 
美国加利福尼亚联邦地方法院的结论是 API 不受版权法保护。法院认为因为 API 并非实现功能的具体代码,而只是对具体代码进行调用的函数。因此,只要具体代码不同就不构成版权侵权,API(调用函数)是否相同是无关紧要的。
 
但上诉法院(由于该案涉及专利,因此上诉法院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结论。上诉法院认为,API 的设计具有版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因此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由于 API 并非具体的实现代码(无论是人类可读的源代码还是机器可读的二进制目标代码都同样受到版权法保护),因此在甲骨文就 API 起诉谷歌之前,业界普遍认为使用他人的 API 是没问题的。包括微软、IBM、计算机协会、互联网协会等均普遍支持谷歌。例如,GNU/Linux 就借用了一些 Unix 的 API。一些开源软件在与私有服务进行交互时,也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或复制该私有服务的 API。如果甲骨文主张的侵权逻辑成立,那么这些开源代码,从底层的操作系统到应用层面的程序都面临未经许可使用或复制 API 的诉讼风险,并且很多小型开发商并没有资源编写独立的 API。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应该是考虑到该案可能带来的“寒蝉效应”,因而未对 API 是否可版权发表意见,认为考虑到快速发展变化的技术、经济和商业环境,法院不应该在超过必要的程度上回答前述问题。基于论证的角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假定 Sun Java API 整体都落入版权保护的范围。
 
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谷歌使用部分 API 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
 
第二,谷歌使用 API 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 107 条的规定,判断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考虑以下四个要素:(1)使用的目的和特征,包括是否为商业用途或非营利性的教育目的;(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使用整体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数量和内容之实质性;(4)使用行为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及作品价值的影响。
 
关于合理使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谷歌的行为不满足四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因此不是合理使用;而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则认为谷歌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表 31-1 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及少数派就谷歌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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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验启示
 
对于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能否得到版权保护,从甲骨文诉谷歌版权侵权纠纷案引发的观点撕裂并不会因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结果戛然而止。从单纯版权法律角度来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已经打开了对软件接口进行版权保护的“潘多拉盒子”,这一版权纠纷案对全球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中国软件行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是要规避软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对软件开发企业而言,微观层面,基于司法裁决结果,进行法律风险的规避,做好软件开发及应用的合法合规,避免版权侵权风险是首要目标;宏观层面,要基于该风险进行开源软件的选择,以规避侵权风险。
 
二是需要进一步细化软件知识产权的版权界定。目前国外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从业者已经开始讨论,在现有的专利和版权之外,是否还需要出现一个中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并且引申到了外部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依赖版权的软件许可证问题。中国亦需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及改进路径的研究,进一步提高我国软件版权保护能力,为软件企业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要重视基础软件和软件工具及相关产业链条的发展。[2]中国的应用软件发展较好,但基础软件、软件工具,以及与软件工具相关的各个模块,是中国软件行业的短板。虽然在这个专利诉讼案中甲骨文败北,但也显示出软件开发底层能力,包括编程语言及其他构成要素在内的设计开发能力的巨大价值,亦是软件行业未来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中国在加快数字经济建设发展,推进软件工具以及各种基础软件模块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1]参见: https://www.copyright.gov/rulings-filings/briefs/google-llc-v-oracleamerica-inc-no-18-956-2020.pdf。
[2]参见: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083531。
 
来源:杭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