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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集团与博世-西门子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一)案例信息
 
司法辖区:德国
 
审理机关:德国科隆法院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
 
纠纷类型:商标侵权纠纷
 
重点产业:制造业
 
起诉日期:2004 年 10 月
 
判决日期:2005 年 3 月 9 日
 
审理结果:达成和解
 
(二)涉案知识产权信息
 
1.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
 
商标图样:\
 
注册号:第 669501 号
 
申请日:1992 年 10 月 15 日
 
注册日:1993 年 12 月 14 日
 
商品类别:9
 
指定商品:电子计算机;广播电视设备;电视机;电子收款机
 
驰名商标认定日期:1999 年 1 月 5 日
 
2. 博世 - 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在德国的注册商标
 
商标图样:HiSense
 
注册号:第 39901013 号
 
申请日:1999 年 1 月 11 日
 
注册日:1999 年 2 月 25 日
 
商品类别:7、8、9、11
 
指定商品:洗碗机;用于洗涤和衣物处理的电机和设备,包括洗衣机、纺纱机、熨衣机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熨斗及其零部件;电气设备和仪器,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干燥机,包括干衣机、干洗机、干手机、吹风机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
 
(三)当事人信息
 
原告:博世 - 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以下简称“博世 - 西门子”)
 
被告: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集团”)
 
二、基本案情
 
海信集团是我国的一家大型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在电子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海信”“HiSense”是海信集团的前身青岛电视机总厂于 1991年在企业内部公开征集而创立的。海信集团于 1992 年 10 月 15 日就上述标识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1993 年 12 月 14 日经核准注册。1999 年 1 月 5 日,“海信”和“HiSense”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稳固国内市场地位后,海信集团开始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截至 1999 年 1 月,海信集团的“Hisense”商标已在几十个国家或地区成功注册。然而,在进军欧洲市场时,海信集团遇到了挑战,该公司发现博世 - 西门子 1999 年 1 月 11 日已在德国在第 7 类、第 9 类、第 11 类商品上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注册号为 39901013。此后博世 - 西门子还以该德国商标为基础分别进行了欧盟注册(注册号为 01230895)和马德里国际注册(注册号为 717960),成为海信集团在欧洲进行商标注册难以逾越的障碍。
 
海信集团于 2002 年底开始与博世 - 西门子就商标抢注及转让问题展开磋商,但双方在商标转让价格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博世 - 西门子提出的转让价格高达数千万欧元,远超出了海信集团的心理预期。尽管海信集团表示愿意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但双方经过多轮协商,仍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
 
2004 年 10 月 20 日,双方代表在青岛进行了进一步的洽谈,但谈判再次因商标转让价格问题陷入僵局。随后,博世 - 西门子以 2003 年海信集团在德国科隆展期间使用了“Hisense”商标为由,将海信集团起诉至德国的法院。面对此局面,海信集团于 2004 年 12 月 3 日正式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请求,要求撤销博世 - 西门子注册的“HiSense”商标。
 
在经历长达 5 年的商标争议后,海信集团于 2004 年 9 月在欧洲启用了新的商标“Hsense”。同年 11 月 24 日,海信集团为了表明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坚定立场,就“商标抢注”事件以公开函的方式作出如下回应:
 
第一,“海信”“HiSense”是海信的前身青岛电视机厂在 1991 年在企业内部公开征集而创立的。这个原创性的商标既是商标,又是企业的名称。商标创设以后,立即办理了注册申请手续,中国商标局确认的申请日为1992 年 10 月 15 日;1993 年 12 月 14 日中国商标局通过审查、核准注册。1999 年 1 月 5 日,“海信”和“Hisense”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1999 年 1 月 11 日,也就是海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6天以后,博世 - 西门子在德国注册“HiSense”,且所注册的商标与海信原创的“HiSense”完全一致。而早在 1999 年前,西门子就已进入中国市场,其冰洗产品与海信在全国家电终端卖场比肩相临。从 1992 年商标创立开始,海信早已在包括 CCTV 在内的全国媒体进行了巨额的广告投放。因此,有关媒体所猜测的“西门子注册前不知道海信”是与事实不符的。
 
……
 
第三,《巴黎公约》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国和德国均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具有原创性意义且有重大商业价值的驰名商标在德国同样应当受到尊重。[1]
 
之后,在欧盟驻华机构和商务部欧洲司的撮合下,双方当事人曾恢复谈判。但由于博世 - 西门子提出的条件让海信集团难以接受,加之其拒绝了海信集团要求其撤诉的建议,双方关系再度恶化。于是,海信集团中途退出谈判,开始寻求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2005 年 2 月,海信集团在北京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专家召开了“中国企业商标海外保护研讨会”,共同商讨“HiSense”德国商标纠纷的法律应对策略。为了维护其在中国的品牌形象及市场销售,在中国家电协会、商务部的斡旋下,博世 -西门子主动恢复与海信集团的谈判。双方于 2005 年 3 月 9 日达成和解协议:博世 -西门子同意将其根据当地法律在德国及欧盟等所有地区注册的“HiSense”商标一并转给海信集团,同时撤销对海信集团的商标诉讼,海信集团亦撤回针对博世 -西门子的商标撤销申请,海信集团向博世 - 西门子支付了“六位数”欧元的转让费。
 
原定于 2005 年 4 月 14 日开庭的博世 - 西门子诉海信集团商标侵权案提前结案。海信集团最终以较小的代价购回了“HiSense”商标,海信集团产品自此开始在欧盟市场畅行。
 
三、法律分析
 
(一)恶意抢注的界定
 
中国和德国均为《巴黎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两国皆受《巴黎公约》和 TRIPS 的约束。自 1999 年 1 月我国商标主管部门正式认定“海信”及“HiSense”为驰名商标,直至博世 - 西门子注册“HiSense”商标,再到 2004 年底海信集团请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已超出《巴黎公约》所规定的 5 年期限。因此,若海信集团欲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须提供确凿证据来证明博世 - 西门子的商标注册行为系出于恶意。
 
鉴于《巴黎公约》和 TRIPS 协定中均未对“恶意抢注”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且诉讼在德国进行,取证和证明的难度都非常大。若海信集团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博世 - 西门子注册“HiSense”商标的恶意性,在德国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的多国法律体系中,博世 - 西门子将被视为“HiSense”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其在德国对海信集团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这也是海信集团在诉讼初期面临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虽然《巴黎公约》首次提出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但并未对其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的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一般认为其核心要素包括:(1)享有较高声誉,即商标需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熟知,即商标需要在相关行业和市场中被广泛认知和认可。
 
然而,对于驰名商标,由于其包含着商标权利人较多的经营劳动和商誉等无形财产以及更多消费者的信赖,因此各国际公约均对其实行特殊保护。《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由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TRIPS 也未能给出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就难免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而在 1999 年以前,海信集团的国外市场大多分布在亚、非、美、澳以及东欧等地,无论是 “Hisense”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宣传、销售,还是公众的知晓程度,都与驰名商标差之甚远,所以在博世 - 西门子于德国提出申请“Hisense”商标注册之时,海信集团的“Hisense”不能在德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继而也不能要求德国专利商标局据此撤销博世 - 西门子的“HiSense”商标注册。
 
(三)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巴黎公约》规定:“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信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似乎是对海信集团最有利的规定,但海信集团在取证上却面临较大的困难。
 
1998 年,西门子公司将海信集团作为重要的用户,正式邀请海信集团的技术专家参加其在新加坡举行的专业会议。且 1999 年之前,海信集团的名字就已在欧洲各大媒体上出现过。也就是说早就进入中国市场的西门子公司,事实上和海信集团处于同一个商业圈,且有过业务往来,如果说其关联主体博世 - 西门子不知道海信集团及其“Hisense”商标,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借口而已。
 
(四)商标注册的地域性原则
 
在国际商业领域,通常遵循的是以注册原则为主导,辅以使用原则,即商标若未在某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则难以在该国或地区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国际贸易的运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框架,若海信集团未能在德国等西欧国家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的地域性原则来看,他人才有可能申请注册“HiSense”商标。
 
双方和解声明中,特别使用了“(博世 - 西门子)根据当地法律在德国和欧洲地区注册的‘HiSense’商标”这样的表述,意味着海信集团承认了博世 - 西门子在德国和欧盟注册“HiSense”商标的合法性。博世 - 西门子放弃该商标的拥有权和使用权,并非法理上的失败,也意味着和解声明是双方妥协的结果,并非海信集团法律上的胜利。
 
四、经验启示
 
(一)提前布局海外商标,谨防抢注
 
防止商标被抢注的主要措施即提前注册商标。“产品未到,商标先行”是现代企业进驻国际市场的一项重要商标战略,即企业在产品还没有推出前,应当先行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以免他人抢先申请注册。海信集团在拓展亚洲、非洲、美洲、澳洲及东欧市场时,如能提前将商标布局扩展到包括德国在内的西欧国家,尽可能在产品或服务目标市场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商标国际注册。
 
(二)正确认识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一个动态概念,其认定和维持依赖于市场知名度。而且,商标的国内驰名不代表国际驰名,在本国驰名也不一定在国外就驰名,不能单纯地依靠“驰名商标”而疏于防范潜在的侵权风险。驰名商标虽然有用,但企业不能保证其“含金量”,且认定商标驰名需要的时间较长、资金支持也较高。因此,商标注册才是企业的首选。
 
海信集团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战中,未能正确认识驰名商标的作用,过高估计了自己驰名商标的含金量,而未及时在欧洲市场进行商标注册,不仅导致其产品难以进入欧洲市场,也使得其在谈判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给我国企业敲响了警钟。
 
(三)重视海外商标监控,积极维权
 
在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的商标不仅是其品牌形象的代表,更是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尤其在海外市场,商标的监控至关重要。对于企业的核心商标需定期监控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注册或使用。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及时启动异议或撤销等程序阻止对方获得注册或继续使用,避免因相同或近似导致商标混淆,损害企业利益。
 
“HiSense”商标是海信集团的原创性的标识,既是商标,又是企业字号。博世 - 西门子于 1999 年 1 月 11 日就在德国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但海信集团于 2004 年 12 月 3 日才要求依法撤销博世 - 西门子注册的“HiSense”商标,错失了商标异议和撤销的良机。
 
(四)用法律进行海外维权的同时,寻求国家或行业的力量
 
在海外维权的道路上,法律是不可或缺的武器,在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同时,还可以积极寻求政府或行业组织的支持。政府作为国际知识产权立法者、执法者和监督者,可以充分行使国家主权维护国内企业的权益,使企业在维权中更具底气。行业组织通常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资源,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同时,行业组织还可以协调行业内企业的力量,形成行业合力,共同应对海外维权中的困难和挑战,更加有效地维护企业的权益。
 
海信集团与博世 - 西门子之间长达数年的“HiSense”商标纷争达成和解,商务部及中华商标协会的介入就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1]陈凌馨 . 海信就“商标抢注”正式做出回应 [EB/OL].(2004-11-26)[2024-06-30].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41126/09051182606.shtml.
 
来源:杭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