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案例信息
司法辖区:英国
审理机关:英国高等法院 EWHC(英格兰和威尔士商业和财产法院——专利法庭)
案件编号:HP-2021-000022/[2021] EWHC 2952(Pat)
审理法官:Judge Hacon、Richard Meade
知识产权类型:专利
纠纷类型:侵权纠纷
重点产业:通信技术
案件起诉日期:2021 年 7 月 1 日
案件判决日期:2021 年 11 月 4 日
审理结果:驳回 OPPO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申请 [1]
(二)涉案知识产权信息
原告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Nokia Technologies Oy)拥有多项涉及 2G、3G、4G 等通信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该案涉诉专利如下:
EP2070217B1:为数据非关联控制信道提供多路复用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程序产品,入标 ETSI_TS 138 211、ETSI_TS 36.211,标准为 5G 相关标准和无线电物理信号);
EP2087626B1(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的附加调制信息信令,入标ETSI_TS 125 212、ETSI_TS 25.212,标准为 UMTS 和 FDD 相关标准);
EP2981103B1(前导序列的分配,ETSI_TS 138 211、ETSI_TS 136 211 和ETSI_TS 36.211,标准为 5G 和 LTE 标准。
涉案侵权产品为 OPPO 和一加等品牌的移动手机设备。
(三)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Nokia Technologies Oy(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Nokia Solutions and Networks Oy(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诺基亚”)
被告:Oneplus Technology(Shenzhen)Co.,Ltd [ 一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Unumplus Limited(OnePlus);Guangdong Oppo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Corp.,Ltd(OPPO 广 东 移 动 通 信 有 限 公 司);OPPO Mobile UK Ltd(欧珀移动英国有限公司);Ascensi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 安 讯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Realme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Shenzhen)Co.,Ltd [ 真我移动通信(深圳)有限公司 ];Realme Chongqing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Corp., Ltd(真我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OPPO”)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事实
2021 年 6 月 30 日,诺基亚与 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之间的专利许可协议到期,但到期前双方就续签事宜没有达成一致。
2021 年 7 月 1 日,诺基亚立即向英国等诸多法院提起对 OPPO、一加等的索赔诉讼。
2021 年 7 月 13 日,OPPO 向中国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反诉,请求确定诺基亚的许可行为是否符合 FRAND 原则,并请求中国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确定专利许可费率。
2021 年 8 月 3 日,OPPO 向英国法院申请,请求确定英国对诺基亚的索赔请求无管辖权,并应当暂停诉讼等待重庆法院审判结束。
诺基亚在起诉书中主张,自许可到期以来,被告一直在实施受英国专利保护的行为,并且未能接受诺基亚 FRAND 原则下的许可,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
OPPO 主张,如果英国法院不暂缓审判,平行审判将浪费司法资源;关于FRAND 的问题应当由中国法院审理,因为 OPPO 在中国获得审判结果更快,如果 FRAND 原则在中国解决,则可比在该司法管辖区更快地获得结果。证明中
国审理速度的证据是由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提供的。该合伙人同时代表OPPO 请求法院确定许可费率,他提出可以将未来协议条款分为涉及中国的条款与涉及英国的条款,由英国法院审理涉及英国的部分;而涉案侵权产品销售有一半在中国,与中国联系更为密切,与英国相关的比例不到 0.5%。如果诺基亚希望将涉及中国的条款剥离出来,诺基亚可以寻求剥离,但这些剥离出来的条款不包括在英国的许可。诺基亚随后可以请求该法院继续进行关于 FRAND 许可争议的审判,但仅限于英国;英国审判本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将会更有利于专利所有人,不利于专利实施者。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始终可以选择解决 FRAND 许可争议的司法管辖区,以符合其最佳利益选择对侵犯标准必要专利提起诉讼的司法管辖区。这不公平地增加了有利于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的优势,损害了实施者的利益。此外,关于判例法和成文法,OPPO 认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年 8 月 19 日在 OPPO 诉夏普案中裁定,即便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拥有对裁决全球 FRAND 许可条件的管辖权;而欧盟法律,尤其是经重订的《布鲁塞尔条例》不再适用于英国。上述变化改变了英国法院对裁决全球FRAND 许可条件的管辖权。综上,OPPO 认为英国高等法院没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应当先中止诉讼。
诺基亚主张:在中国重庆或北京的法院审理许可费率无法解决 FRAND 相关问题,因为 OPPO 授予诺基亚交叉许可不能解决 FRAND 相关问题,而且诺基亚授予 OPPO 的许可使用费不能反映交叉许可的折扣;诺基亚颁发的许可证设定了专利许可产品范围仅限于 OPPO 品牌设备,故涉及中国产品的比例没有OPPO 主张的大,英国是审理该案恰当适合的法院,由于这些原因,无论如何都会在该司法管辖区进行 FRAND 许可争议的审判;中国和英国法院审判的问题存在共通性,可以由英国法院审理,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法院认为不止一套可能符合 FRAND 原则。诺基亚可能在中国得不到公平的审理,专利权人应当拥有优先选择法院的权利,尽管诺基亚会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获得正义,但诺基亚会受到在中国设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低于法院和解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可能性的损害。换句话说,中止将剥夺诺基亚的合法司法优势。拥有财产权的一方有权选择主张哪项权利,从而选择解决整体争议的司法管辖区是正确的;中国重庆法院审理案件时只适用了中国法律,应当选择能够适用法国法律的法院设定费率,通过关于失去合法利益的进一步论证,FRAND 条款必须根据法国法律解决。诺基亚认为,中国重庆法院在为许可证制定适当的 FRAND 费率时将只适用中国法律,诺基亚有权要求适用法国法律的法院设定费率;中国重庆法院确定 FRAND 条件会使得诺基亚在诉讼中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将必须按照中国重庆法院制定的条件执行,但中国重庆法院不具备管辖权;证据显示,一旦中国重庆法院达成其认为是 FRAND 的条款,诺基亚将被迫根据这些条款向被告提供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或拘留。不应要求诺基亚在实施此类制裁的司法管辖区解决 FRAND 争议;诺基亚认为,英国法院的审理速度比中国法院审理得快,中国重庆法院预估会在两年后才有审判结果,而审判结果的延迟会造成对诺基亚的不利后果,而 OPPO 等被告将会受益于此。诺基亚认为在费率谈判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将谈判的时间拖延得越长,最终的费率就被拉得越低,在审判中的拖延也是对专利所有人不利的。诺基亚对不同地区的 FRAND 许可争议的解决速度进行了试验,包括一方面在中国上诉,另一方面在英国上诉。诺基亚依赖于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证据,该合伙人在费率设定索赔中代表诺基亚。根据诺基亚的分析,关于案情的决定将在两年后在中国作出,而不是在英国。代表诺基亚进行这些诉讼的Bird & Bird 合伙人理查德·瓦利(Richard Vary)在证人陈述中解释说,最终结果的延迟会对诺基亚造成损害,并给被告带来一定的利益。他说,这是因为延迟增加了追溯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的比例,而且倾向于提出对拖欠许可使用费的支付适用较低税率的论点。他还说,实施者不需要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时间越长,它就越能够通过收取较低的价格来建立市场份额;由于专利涉及的标准文件、双方谈判和许可证都是用英语作为官方语言,故英国法院的管辖很适当,英语是争议中出现的问题的核心。诺基亚所有预期的证人都会说英语,英国法院审理过大量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费率判定相关案件,积累了一定经验,而中国重庆法院没有审理过 OPPO 所主张的 FRAND 相关的案件。
(二)判决结果
2021 年,英国高等法院对案件中 OPPO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申请进行了审理,重申英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条件 + 禁令”规则,认定英国法院是审理该案的方便法院,有权对该案行使管辖权,驳回 OPPO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和中止诉讼申请。后续案件将会与中国重庆法院平行审理。
法官认可中国重庆法院有案件管辖权。法官还表示,英国脱欧之后,《布鲁塞尔条例》不再适用于英国没有任何影响。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OPPO诉夏普案中的裁决,即法院主张对解决标准必要专利 FRAND 许可的全球条款的管辖权,也不影响该案。
三、法律分析
(一)案例特点
该案涉及平行诉讼中法院管辖权方面的争议。这些诉讼是泛欧争端的一部分,其他欧洲国家已经作出了判决。海牙地方法院驳回了 OPPO 关于涉案专利无效的主张,并认定该公司侵犯了专利权。在德国,曼海姆和慕尼黑地区法院认定 OPPO 专利侵权。慕尼黑地区法院同时还在德国作出了销售禁令。
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平行诉讼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相同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原告不同国家的法院就同一争议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其二是相反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诉讼标的,一国法院的原告在另一国法院又成为被告。因平行诉讼而引起的管辖权冲突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中最常见的情形。而所谓“先受诉法院管辖原则”,则是指在发生平行诉讼时,原则上应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二)法院观点
英国法院对 OPPO 和诺基亚的上述观点均没有采纳。英国法院认为,英国最高法院曾经指出一种潜在的解决方案,即建立一个国际公认的法院来审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和实施人都必须将双方争议提交该法院处
理;但在协商达成这一解决方案之前,各国法院必须按照各国的现状处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如果他国正在进行平行诉讼,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确定中止诉讼可以节省成本并提供极大的便利,可以考虑下令中止诉讼,但这种情形极少。该案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考量因素中,没有任何因素使当事人之间的司法平衡倾向于中止或不中止,因此,在重庆法院审理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期间,不批准中止该案诉讼。
针对 OPPO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及主张,英国法院认为,在康文森诉华为、中兴案的管辖权异议中,英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解释称,英国法院认为自己审理案件更为方便的前提是没有证据表明其他法院可以审理争议,中国法院
无权裁决 FRAND 全球许可条款,至少在双方未同意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裁决。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OPPO 诉夏普案中根据五个因素确定了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款行使管辖权,因此,在该案中存在一个可以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中国法院。被告已经突破英国最高法院裁定康文森诉华为、中兴案管辖权异议中确定的“必须有一个可替代的司法管辖权”这一障碍的限制。
英国法院对被告行使管辖权直接源自重订的《布鲁塞尔条例》第 4(1)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对居住在某一成员国的人提起诉讼的,应向该成员国的法院提起诉讼,无须考虑被诉人的国籍。在康文森诉华为、中兴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认为,由于英国被告必须在英国被起诉,因此不将案件分拆审理更为合理,如果对非英国被告的起诉也在英国审理,就可以避免将案件分拆,这也是方便法院评估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在《布鲁塞尔公约》及其后续公约生效期间,方便法院原则继续适用于英国法律。将 FRAND 问题从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有效性问题中剥离出来,可能会引发不同的观点之争。
英国最高法院在康文森诉华为、中兴案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特别注意到在确定合适的审理法院之前对涉案争议准确定性的重要性。英国法院在康文森诉华为、中兴案中认定,争议涉及英国专利,这是一个实质问题,而不是形式问题。争议解决将涉及确定英国专利的侵权性、必要性和有效性问题,英国法院显然是审理该争议最合适的法院,实际上也是唯一可能的法院。具体到诺基亚诉 OPPO案,诺基亚在该案中的主张与康文森诉华为、中兴案中康文森的主张及案件争议定性方式完全相同,由于该案中的争议以同样的方式被恰当定性,就方便法院原则而言,英国法院是该争议的合理诉讼地法院。[2]
四、经验启示
(一)警惕诺基亚等实体业务逐渐衰落的国际厂商
诺基亚近年来手机终端业务逐渐衰落,并将自己的相关业务卖给了微软、HMD Global 等公司,专利诉讼收益转而成为其大笔业务额。近几年,诺基亚向三星、苹果、HTC、黑莓等手机公司发起了系列诉讼战,其诉讼业务已经逐渐体系化和熟练,但背后的基础是其前期对通信领域投入的研发与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同族的积累。根据其 2020 年年报,诺基亚在 20 年间,在创新和标准化方面的研发支出达到 1290 亿欧元,诺基亚的专利授权量是苹果的 7 倍,HTC 的8 倍。此外,据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中心 2022 年 4 月公布的 5G 专利排行显示,诺基亚的 5G 专利族占比为 7.6%。中国信通院发布的《全球 5G 专利活动报告(2022 年)》数据显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球有效专利族数量中,诺基亚排名第六位,占比同样是 7.6%。
收取许可费、签订专利合作协议成了诺基亚、爱立信等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诺基亚此前就曾经公开表示称,在 2016 —— 2018 年,诺基亚通过专利获得的现金收入便超过了 13 亿欧元。
而这也引发了专利流氓现象,中国相关行业公司应当引起警惕。如果诺基亚等公司将手中的专利转让给不从事技术研发的 NPE 公司,那么专利的权利将只通过诉讼实现。
专利诉讼往往是旷日持久的诉讼战争,在起诉、审判后,被告还会选择上诉,拉长时间。由于诉讼的成本很高,因此这种被告是具备相当资本、诉讼等经验和实力的。
从专利实施者的角度看,应当积极应对诉讼,全面了解包括英国在内的全球视角下的制度与诉讼方案等。
(二)优化中国企业国内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布局
中国企业可以参考华为的做法,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制定工作,优化布局,提升竞争力。早在 1995 年,华为就成立了知识产权部门,但直到2001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才真正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那时,华为还没有太多技术积累,产品中应用了很多他人的专利,拥有这些专利的企业找上门来要收取专利许可费。国外企业要求以 1% —— 5% 的产品销售收入作为专利许可费,几十家企业来找华为要钱,产品就没有了利润。
当时华为作了两个决定:一方面,主动找这些企业谈判,缴纳专利许可费;另一方面,投入更多经费用于研发,拼命进行技术积累。仅仅 5 年之后,华为的技术积累就让其实现了与通信行业的世界级大佬平等对话,可以把自己的专利拿出来,与其他企业进行交叉许可,让知识产权转化成现金流。
[1]参见: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HC/Patents/2021/2952.pdf。
[2]王亚岚 . 从欧美案例分析判定 FRAND 许可费率的最佳方法 [J].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2021(1):275-295.
来源:杭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