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因涉嫌侵犯某外观设计专利,被权利人诉至法院请求本案涉案侵权人停止侵犯原告的有效外观专利,赔偿侵权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方遂向陕西保护中心申请维权援助服务。
二、经验做法
陕西保护中心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小组。中心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本行业特点与设计习惯的基础上实地取证,将该公司的涉案产品与权利人的专利进行比对研判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意义上的近似设计”,并出具专业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被告方将此咨询意见提交给法院。
根据专利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
本案对“一般消费者”的理解对认定是否构成近似设计具有重要意义。在说理部分,法院采纳了陕西保护中心出具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中的内容。首先,本案外观设计涉及专业类产品,应当将 “一般消费者”理解为涉案专业类产品的购买者,对该类产品先前的设计具有常识性了解。其次,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本案的一般消费者即是专业消费者,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区别足以影响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使两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实质性差异。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意义上的近似设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这是陕西保护中心第一起在法院审理中获得胜诉的维权援助案例,是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具体实践,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