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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护中心】联合全联农业产业商会调委会共同守护农业“种子芯片”

一、基本案情

近日,北京保护中心联合全联农业产业商会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帮助权利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了正常有序的种业交易秩序。

本案原告系北京金色农华种业公司系全联农业产业商会种业经济分会会员企业,拥有“中单808”玉米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其发现被告云南金秋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金农718”玉米种子与“中单808”玉米种子相同或近似,涉嫌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种子并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全联农业产业商会调委会在为会员单位提供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线索排查时发现,被告仍在继续销售侵权种子,原告对此毫不知情。因判断涉及重复侵权,调委会将其作为重大案件上报至北京保护中心。

二、经验做法

北京保护中心认真梳理双方前期诉讼情况,结合其他佐证材料,进行分析研判,得出初步结论,即本案植物新品种权属明晰无争议,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材料详实并已获得在先司法判决的支持,被告在法院判决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本案的主要调解难点在于如何使被告停止重复侵权行为从而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北京保护中心发挥市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调解职能作用,联合全联农业产业商会调委会共同制定调解方案,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在沟通中发现,被告对侵权事实和司法判决结果并不认可,其认为“中单808”玉米种子并不属于原告,而是市场上销量比较好的种子品种,大家都可以进行销售。针对被告对植物新品种权的错误认知,调解员明理释法,并援引相关判例详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被告阐述一旦被认定构成重复侵权,在行政程序中,责任主体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加重处罚,在司法程序中,责任主体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被告正确认识到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随后调解员从维权时间成本、实际挽回经济损失、双方未来开展合作等多角度进行说服劝导,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方案,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作为后续销售“中单808”玉米种子的许可费,原告许可被告在特定区域内销售“中单808”玉米种子,双方以达成合作的方式圆满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