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近日,北京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向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致函,称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的两项药品侵犯其专利权,反对将两项药品纳入挂网药品名单。乙公司复函辩称无证据证明其产品是侵权产品,并且其产品进行了技术创新,若能获批上市将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甲乙公司相持不下,乙公司向山东保护中心寻求快速维权援助。
二、经验做法
山东保护中心经分析认为案情符合快速维权援助条件,第一时间成立快速维权援助小组,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将各种维权途径向乙公司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给出协商解决的初步建议。在甲乙公司均不同意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山东保护中心为乙公司提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立案指导服务,推动案件进入快速处理通道。与此同时,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根据其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的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商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意见书。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范》,山东保护中心接受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出具侵权判定意见。
接受委托后,山东保护中心迅速成立由预审员、医药化学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的研讨组,针对申请挂网的两项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中公开的化学结构式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技术对比,并在技术比对的基础上进行侵权风险的分析。在接受委托的第二天山东保护中心出具了侵权判定意见书,认定乙公司申请挂网的两项药品,均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三、典型意义
根据该意见书,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否定了甲公司的质疑,驳回其请求,乙公司的两项药品已根据正常流程挂网。在山东保护中心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法律支撑下,该案件从受理到结案,仅用了6天时间,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极大节省了行政资源,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