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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护中心】细沟通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巧调解推动双方定分止争

一、基本案情

广东甲公司拥有一系列门把手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甲公司发现,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有诸多公司在广交会上展出具有相同外观设计的产品,已侵犯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甲公司遂将上述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固定,并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每案赔偿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三十案合计涉案金额760万元。广东保护中心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委派,对广东甲公司发起的三十件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其中安徽乙公司为涉案被告之一。

乙公司收到调解信息后,立即联系外部律师与调解员取得联系,表达强烈的调解意愿。乙公司告知,他们将广交会展位转租给了第三方,外观专利侵权产品是由第三方展出,乙公司对此情况并不知情,他们希望甲公司考虑本情形,在调解金额上做出让步,初步提出四案1万元的调解方案。

二、经验做法

调解员研究案件材料后,首先进行了类案检索,并联系当事双方提供类似案例,作为制定调解方案的参考。调解员根据过往经验,结合原告在诉状中的每案10万元赔偿的诉求,初步拟定每案1万元、四案4万元的调解方案。在与甲公司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发现甲公司取证精准,证据链完整,尽管接受乙公司转租展位的相关证据,但仍希望获得四案10万元的赔偿。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技巧与当事双方斡旋沟通,帮双方细化纠纷“成本账”。若进入诉讼流程,一审诉讼周期在6个月以上,耗时耗力还可能承担更多的律师费、诉讼费,特别对于乙公司而言,进入诉讼后还可能会留下负面诉讼记录,甚至影响未来继续参加广交会;而调解结案则省时省力,且没有官费支出,可以将纠纷消弭于无形。乙公司在综合考虑后提出,在本案中引入租赁其展位的第三方丙并提高了赔偿金额。经过近2个月的沟通协调,双方的调解金额逐步靠近,最终甲公司出于节省诉讼费成本、开庭成本的考虑,安徽乙公司综合类案判决、本案第三人情况,双方达成6万元和解四个案件的协议。

在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对于违约条款的约定产生了较大分歧。甲公司认为在协议中应当约定乙公司重复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而乙公司则认为调解是基于双方友好协商进行,惩罚性赔偿条款过于苛刻,一度使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一方面向双方进行深入沟通,充分了解双方的想法和态度,寻求破局的契机;另一方面请求法官的协助,将说理做扎实做细致。恰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推出商业维权诉讼工作指引,甲乙公司最终做出妥协,所有的调解条款均达成一致。在调解协议签署后,为了保证协议的履行,调解员紧密跟踪每个履行环节,做好双方间的沟通桥梁和见证,最终甲公司顺利递交四个案件的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