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导读
为支持基层办案人员处理专业技术性强的专利侵权案件,提升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整体效能,广东省通过建立专利侵权判定技术支撑机制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从中立第三方和行政机关辅助人两个层面为基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覆盖各个办案环节的全方位专业技术支撑。其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由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心)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配合建设。近日,针对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广东中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作用,为基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注入了“强心针”,送去了“定心丸”。
二、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南海区市监局委托广东中心对请求人(王某)提供的浮雕装饰板(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与被请求人(佛山市某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进行比对分析,出具现有设计抗辩咨询意见。该案南海区市监局于2023 年11月立案,至中心受理时裁决时限已不足30天。被请求人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为视频,且均获取于抖音,视频显示的日期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在广东中心受理前,已有第三方出具现有设计抗辩成立的咨询意见,南海区市监局基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对于广东中心的信任,请广东中心参与案件的复核并出具现有设计抗辩咨询意见。
三、经验做法
为支撑行政部门快速裁决,广东中心迅速组建技术调查工作组,反复研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逐帧比对现有设计抗辩证据视频,重点比对涉案产品与视频中产品在整体形状、图案构成与排列方式等方面的区别。同时,广东中心发现比对的主要难点为:如何认定证据,如何判定产品种类?在涉案产品与现有设计的区别仅为细微区别的情况下,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成为影响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与否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广东中心认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结果要接受司法的检验和审查,办案标准应该主动与司法系统相统一,相关司法解释应该参照执行,这也是加强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以及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的应有要义。本案中,被请求人以视频主张现有设计抗辩,但提供的视频证据不足以证明视频中产品与涉案产品的用途相同或近似,不足以证明二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因此,在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广东中心于受案后第5天就快速出具了与第三方完全相反的咨询意见,建议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南海区局依据广东中心的意见,在办案时限内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了裁决决定,充分体现了广东中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工作的高效率和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