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南京某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获得“四头四工位钳子刃口数控铣床”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109212.X。2024年6月,请求人就其与被请求人滕州市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沛县知识产权局向滕州市市场监管局跨区域移送了该案件。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其发现被请求人销售给徐州市沛县某公司使用的四头四工位钳子刃口数控铣床,以及被请求人在抖音上的该数控铣床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侵权事实和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不能证明是本公司制造的产品,并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确少“卧铣立柱”技术特征。同时,被请求人提供了专利权人为本案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420003740.6、实用新型名称为“钳子刃口数控铣床”、专利权已终止的专利,该专利中没有卧洗立柱,与被请求人的产品接近。(经本局查明:该专利权于2024年1月3日因专利权有效期届满终止。)
【调查取证】
为了查明事实、快速审结案件,枣庄市市场监管局委派技术调查官全程参加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工作。2024年6月26日,滕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2024年1月与徐州市沛县、济宁市微山县、枣庄市薛城区周边四县(区)签订的跨区域知识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保护机制合作备忘录,在徐州市沛县知识产权局的全力配合下,到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地徐州市沛县某公司顺利地进行调查取证。
【案件审理】
2024年7月15日,滕州市市场监管局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公开口头审理。为了扩大本地机床产业聚集区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影响力,加强基层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本次口头审理地点选在枣庄市知识产权保护基层工作联系点-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善南市场监管所。
合议组组织双方进行事实陈述、证据交换和质证等,并对本局依职权调查取证过程中有关现场勘验笔录、涉案侵权产品照片、调查笔录、合同等证据进行了质证。技术调查官组织双方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侵权比对。
双方当事人对本局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予以认可。本局调查取证认定的事实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对,缺少卧铣立柱技术特征;左卧铣主轴箱安装在左立柱上;右卧铣主轴箱安装在右立柱上。
【案件争议】
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卧铣立柱设置方式不是本发明的发明点,卧铣立柱无法单独发挥支撑本发明双立铣主轴箱以及卧铣主轴箱的作用,因此不应当被考虑为独立的技术特征,应当将卧铣立柱、左右立柱当作整体技术特征考虑。并且被请求人涉案侵权产品双立柱支撑双立铣主轴箱以及双卧铣主轴箱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与本发明中采用卧铣立柱、左右立柱支撑双立铣主轴箱以及双卧铣主轴箱所实现的功能相同,且起到了相同的支撑效果,能够认定等同,能够适用于全面覆盖原则下的等同侵权。
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确少卧铣立柱技术特征,并且左卧铣主轴箱安装在左立柱上,右卧铣主轴箱安装在右立柱上,与请求人的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不相同。
【法律适用】
疑问: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适用是否有先后顺序?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是否可以共同适用?
本局认为: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绝非等量齐观的并列关系,而是主从关系、从属关系。专利侵权判定的顺序应当是首先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基础,只有在全面覆盖原则下的相同侵权难以确定时,才考虑适用等同原则,看是否能认定为等同侵权。
本局认为: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具体含义是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局认为:全面覆盖原则强调在专利侵权判定时要全面地考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只有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才认定侵权成立;反之,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应当认定侵权不成立。
本局认为: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应当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避免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整体比较。
【行政裁决】
本局认为:本案中被请求人的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缺少卧铣立柱技术特征。另外,参考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420003740.6、专利申请日为:2014.01.03、授权公告日:2014.10.08、2024年1月3日因专利权有效期届满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为本案专利的改进专利,与同本案专利相比也没有卧洗立柱,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卧铣立柱为区别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本局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卧铣立柱技术特征,应当认定侵权不成立。
本局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南京某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
【典型意义】
1.本案例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典型性,具有普遍指导作用。本案例解答了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适用是否有先后顺序的疑问,通过案件释明: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专利侵权判定的顺序应当是首先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只有当全面覆盖原则下的相同侵权难以确定时,才考虑适用等同原则。
2.全面覆盖原则强调在专利侵权判定时要全面地考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只有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才认定侵权成立;反之,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应当认定侵权不成立。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应当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避免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整体比较。
3.本案例技术调查官全程参加案件调查取证和审理,确保了技术事实查明正确,为案件准确快捷审结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提升了办案质效。本案例审理和行政裁决结果双方都能认可接受,没有发生行政诉讼,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分流阀”“止压阀”作用。
4.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得到落地和实施,使协议从“纸面”走向“行动”。2024年1月,滕州市与徐州市沛县、济宁市微山县、枣庄市薛城区等周边四县(区)签订了跨区域知识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保护机制合作备忘录,建了立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联动机制,高位推进跨区域协同保护。本案件通过徐州市沛县知识产权局案件移送和全力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为案件快速、全面、精准调查取证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充分发挥了跨区域联合执法保护协作机制的作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
5.该案例是全省首例在知识产权保护基层工作联系点开展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口审案件,也是枣庄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基层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次生动实践。今年以来,枣庄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三星级以上的市场监管所设置知识产权保护基层工作联系点11家,利用基层市场监管所一线执法,直面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接地气”的优势,实现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市+区(市)+镇(街)”三级知识产权保护“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覆盖工作模式,构建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以知识产权保护赋能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