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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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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根据技术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该招标文件的规定, 专利“开放许可”模块开发技术服务项目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为新疆丝路融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6501003134806900)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至2023年3月7日(3个工作日),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签发中标通知书。 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于有效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与发明协会 2023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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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推进大会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推进大会召开 补齐短板迎头赶上 抓紧抓实共建任务 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工作支撑新疆高质量发展 马兴瑞申长雨讲话 艾尔肯·吐尼亚孜主持 李邑飞出席 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推进大会在乌鲁木齐召开。自治区党委书记马兴瑞,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申长雨出席会议并讲话。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崔志坚摄 2月17日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推进大会在乌鲁木齐召开。自治区党委书记马兴瑞,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申长雨出席会议并讲话。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主持会议。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兵团政委李邑飞出席会议。 马兴瑞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战略部署,为新时代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论述,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功能地位,立足新疆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战略定位,坚决扛起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责任使命,全面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能力,为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贡献新疆力量。要全面贯彻依法治疆要求,健全保护和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服务、支撑体系,全过程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要用好援疆平台政策、推动知识产权优势资源聚集,围绕“八大产业集群”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快数据库、运营中心等建设布局,紧密对接产学研深度融合和企业创新需求,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活力动力。要深化与“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交流,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营造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各地各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系统谋划,层层压实责任,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各项任务高标准实施、高质量落地。马兴瑞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兵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期以来对新疆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如既往关心关注新疆工作,推动建设好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 申长雨指出,新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区奠定了坚实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和对新疆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围绕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准确把握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新部署新要求,与新疆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疆篇章贡献知识产权力量。在服务国家大局上作出更多贡献,主动融入大局、立足新疆实际,服务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支撑中国—中亚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助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在促进区域发展上形成更多特色,立足新疆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围绕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量身定制”合作项目,抓实抓好共建任务,确保取得整体效果、形成新疆特色。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上打造更多支点,推动更多资源、项目、政策向新疆倾斜,积极推动政策和试点项目落地,努力形成各地州市、县市区各展所长、竞相发展的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新局面,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会上介绍了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有关工作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各方和新特能源、新疆天业集团有关负责同志作了交流发言。 陈伟俊、杨发森、玉苏甫江·麦麦提、哈丹·卡宾、木合亚提·加尔木哈买提、许咸宜,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代表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地州市和兵团机关、各师市设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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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关于开展第五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选工作的函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央驻疆企业: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推动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增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新政发〔2016〕41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第五届自治区专利奖评选工作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公民于2021年12月31日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申报单位无异常经营情况,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自治区专利奖。 二、申报方式 采取网上在线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登录“自治区专利奖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注册,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登录网址:http://zl.xjkjcgw.com/。 三、评审程序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央驻疆企业(以下简称“审核单位”)登录“自治区专利奖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请与工作人员联系),对本区域(单位、系统)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提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审查通过的由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行业领域进行评审。 四、表彰奖励 自治区专利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通过“自治区专利奖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审核通过的申报书,加盖申报单位、审核单位公章,与承诺书统一由推荐单位报送扫描件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箱。 (二)审核单位及时登录系统,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及理由。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出具检测报告的专利技术、对建立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专利技术,需提供检测报告或管理部门证明材料。 (四)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发明专利,可推荐参加特等奖评选;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可推荐参加一等奖评选。 (五)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 (六)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22年3月8日前将联系人登记表发送至邮箱。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联系人:王丹燕 联系电话:0991-2824776(传真) 自治区专利奖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人员:蒋杰 联系电话:0991-3193615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 邮编:830004 邮箱:zscqcjc@xjaic.gov.cn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附件1:联系人登记表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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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0月12日,自治区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李春阳一行到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进行专题调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买买提江·阿不拉,二级巡视员艾拉·吾买尔巴克,市场稽查专员夏黎等参加交流座谈。 买买提江·阿不拉在座谈会上致辞,代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各位委员的到来表示欢迎,对自治区政协大力支持我局知识产权工作表示感谢。艾拉·吾买尔巴克汇报了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座谈会指出,“十三五”以来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度和贡献度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支撑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充分显现,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迈上新台阶。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人就中心整体情况和今年来知识产权服务走基层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工作支撑人才队伍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了介绍。 李春阳强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要着重培养懂科技、懂经济、懂法律、懂管理、懂外语的“五懂”型复合人才,形成科学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 交流座谈后,调研组一行参观考察中心服务大厅,听取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专利商标业务“一窗通办”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并前往绿谷创新中心一楼展厅参观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运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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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会
5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吉尔拉·衣沙木丁主持会议并讲话,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厅等30家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生动实践,是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必然要求。 会议要求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加强规划引领,强化全链条保护,全面谋划好“十四五”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能形成“两张皮”,要同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规划部署有机衔接,同时做好规划的执行。 会议强调既要肯定成绩,坚定信心,也要发现问题,迎接挑战,不断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举一反三,促进标本兼治,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在管理、保护、执法、装备、经费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有效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固本强基、行稳致远。 会议要求各单位(部门)奋发有为,真抓实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会议还通报了2020年新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总体情况以及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各省(区、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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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商标侵权案于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首次开庭宣判
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落实今年年初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落地见效,5月31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宣判过程邀请了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市食药环公安分局及部分企业代表近30人参加。 作为在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宣判的首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标志着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迈入实体化运行阶段。 本次宣判案件为2020年9月原告发现其商标被他人使用,认为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经克拉玛依中院审理,认定侵权成立。 宣判结束后,受邀企业代表纷纷表示很受触动,认为在当今这个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今后的营商活动中会更加注重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将更加尊重产权人的智力成果,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继续加强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推动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审判常态化开展,并发挥专业和资源优势,切实为知识产权提供快速、有力的司法保护,完善“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深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依法保障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助力优化克拉玛依市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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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第46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六二号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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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协(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及其推进计划,规范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对新疆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智库资源优势,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经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对新疆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智库资源优势,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新疆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含维权援助)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或相关专业人员;专家分法律类专家、技术类专家、财经类专家三种类型,其中技术类专家同时作为自治区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可以参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处理的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专家库的建设、专家出入库、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进行管理。 专家库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 (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 (五)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 (六)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 (七)专家库的技术和运营维护; (八)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设立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专业(技术)领域和知识产权最新发展动态;其中,技术类专家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技术研发五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四)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服务新疆知识产权事业; (五)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 技术类专家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专业职称条件限制。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或者技术研发工作累计十年以上的高管人员优先考虑。 第六条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 专家入库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申报人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入库申请表》,并向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可审核申报人证明材料原件; (三)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四)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全国法院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可直接入库。 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家征集工作,视情增补并公布专家名单。 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聘期届满可根据需要进行续聘,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资格。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晓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主动要求出库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评审、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方; (四)与评审对象和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从事评审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书面告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专家库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专家库长期开放,供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及相关部门使用。 第十二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及相关部门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策以及开展立法、行政裁决、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培训、研讨、维权援助(含海外维权援助)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三条承担相关工作专家的选用,采用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方式取得。 抽取出来的专家视工作需求,在工作任期内一次或多次使用。 第十四条专家抽取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使用专家的部门就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家条件和数量提出需求; (二)设定条件:按照工作任务要求,设定专业要求和数量等条件,作为专家抽取设定条件; (三)抽取专家:使用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四)确定专家:使用部门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有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第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合作关系的; (四)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七)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评审情形的。 第十六条专家承担工作项目,可采取会面或书面工作的方式。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或电话、电子邮件咨询等工作方式,但应做好记录等工作。 采取书面方式开展工作的,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相关单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在专家库内抽取相关专家,并将有关材料送达有关专家,使之了解工作内容及要求,并与有关专家商定完成工作的期限。有关专家应对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制作书面答复意见或建议,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活动组织方应当在专家参加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要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对专家现实表现进行总体评分。 第十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针对特定专业问题或重大议事事项,可临时召开专家专门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决定其出库: (一)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专家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主动要求出库的; (四)三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和不承担专家工作的; (五)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六)从事相关工作时,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第五章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办案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的,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第二十二条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指派,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二十五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六条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上署名。 第二十八条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三十条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家库使用行为的监督,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专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回避,并记录在案;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有关人员经确认出库后仍以专家名义活动的,依法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专家(技术调查官)库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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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办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的行政裁决办理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 委员会,组织和开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相关 工作。 第三条 案件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案件办理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办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办理部门决定。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药品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相关专利的被许可人或者登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相关专利信息已登记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且符合《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人民法院此前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立案 (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提起行政裁决请求的,自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 行政裁决请求 (七)一项行政裁决请求应当仅限于确认一个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某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作为被请求人。 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提出请求,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 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 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 第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不落入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应当以专利权人作为被请求人。 第七条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药品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二)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专利的登记信息、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信息平台公示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及其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明和声明依据 (三)请求人是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单独提交并声明。 第八条 请求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 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三)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相关专利信 息,包括专利号、专利类型、专利状态、专利权人、专利保护期 届满日,以及请求认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具体权利要求项 (四)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信息平台公示的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信息及声明类型 (五)关于申请注册的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理由 (六)证据材料清单 (七)请求人或者获得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者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请求书等材料进行审查。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全、请求书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行政裁决请求不予受理。 第十条 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书中缺少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或者缺少专利权信息的 (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三)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相关规定的 (四)涉案专利不属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专利主题类型,或者与第四类声明中专利不一致的 (五)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 (六)请求书中未明确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以及请求行政裁决具体事项的 (七)请求人未具体说明行政裁决理由,或者未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行政裁决理由的 (八)一项行政裁决请求涉及一个以上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技术方案或者一项以上专利权的 (九)同一药品专利纠纷已被人民法院立案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组成合议组审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合议组可以进行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相同当事人针对同一药品相关的多项专利权提出多项行政 裁决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合并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五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其请求视为撤回;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缺席审 理。 第十四条 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中,涉案专利所涉及的部分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根据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基础作出行政裁决;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部宣告无效的,驳回行政裁决请求。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办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请求行政裁决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办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之前,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请求视为撤回的,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程序终止。 请求人在行政裁决的结论作出后撤回其请求的,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效力。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的,应当就申请上市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抄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事人对其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办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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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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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报材料规范 (试行)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报材料规范 (试行)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是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政府共同建设,面向省、地市的优势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的平台。 保护中心建设工作坚持与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布局相结合,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相结合。同时加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等相对接,与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接,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为规范保护中心的申报建设工作,切实发挥保护中心效能,特制定本规范,指导有需求的地方在建设保护中心之前,对地方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分析,形成保护中心布局建设的参考材料。 首先,应明确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地方的基础条件和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评价,说明保护中心建设的基础保障;再针对地方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从产值和专利情况等角度并结合地方发展特色和空间错位发展等,遴选出适宜设置的产业类型并说明其在本地区的发展情况;最后明确保护中心的建设方案,体现保护中心建设的可行性和工作保障。在分析具体需求时,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补充相关内容。 一、保护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转变,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逐渐向“创新驱动”转变,创新逐渐成为区域发展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则是区域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因此,拟建设保护中心的地方应当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的角度,分析保护中心建设对促进地方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创新发展背景下,地方知识产权情况快速发展并逐渐达到一定规模,在专利审查、确权和维权、信息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应当从服务地方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和地方一系列发展战略和政策的提出,对地方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出一定要求。因此,应当从支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服务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推动地方政策规划发展等角度,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保护中心建设的基础条件 保护中心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建设,面向优势产业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运营导航及其他公共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地方的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是保护中心建设运行的基础,同时,区位优势与空间服务范围对保护中心各项业务开展和服务效果也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从区位优势、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情况、教育情况等角度,分析地方建设和运营保护中心的基础支撑条件。 (一)区位优势。申报区域的空间区位及服务范围对保护中心的确权、维权等服务具有重要影响。交通是影响区域空间服务范围的重要基础,尤其高速交通的建设发展会产生一定的时空收敛效应,提高区域的可达性,影响区域的空间辐射能力。因此,可从申报区域的政策优势、交通基础建设以及空间可达性等角度,分析其区位优势。 (二)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会影响知识产权的发展,是知识产权情况培育的重要基础,同时知识产权对创新的影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可从经济规模(例如:GDP和人均GDP)和经济增速(例如:GDP增速)的角度,分析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经济基础。 (三)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础。分析拟申报地区的产业发展现状、产业结构及主导产业发展情况。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创新发展导向,对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从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及在全国的地位等指标,分析申报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发展优势。 (四)科技教育情况。科教情况是知识产权和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是重要的创新投入要素,对知识产权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可采用高等教育(例如:高校数量、双一流高校和学科规模等)、科研投入(例如:R&D经费和人员投入等)、创新载体(例如: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等的规模及在全国地位进行分析。(具体可参考附件1表格) 三、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评价 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是保护中心建设的重要基础,包括知识产权情况丰富程度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基础,对保护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具有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由于专利是知识产权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可从专利情况规模以及对比同级行政区的地位差异等指标,分析申报区域知识产权情况基础。同时结合申报区域在维权/确权等方面的处理情况,分析其在相关服务以及响应速度方面的工作基础。综合体现申报区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 (一)专利情况基础。 1.采用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量等指标,分析申报区域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情况基础。 2.对比全省和全国各同级行政区,分析申报区域在专利情况方面的地位。(具体可参考附件2表格) (二)维权/确权现状。基于案件处理情况(例如: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及结案数量,专利侵权假冒案件及结案数量,办理援助申请和举报投诉案件量),分析申报区域在相关工作方面的基础,反映对保护中心建设和运营的需要与支持。 (三)创新能力评价。基于权威机构在知识产权、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估,说明申报区域的发展基础和重要地位,反映对保护中心的需求和支持。 四、保护中心产业设置遴选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旨在支撑地方优势产业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转型。因此,地方的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产业设置的前提条件,需要综合不同产业的发展基础、发展优势以及创新情况支撑程度,并结合地方发展特色,确定适宜设置的产业类型。 保护中心设置产业需要遵循产业优势发展和错位发展原则,因此,产业遴选需要考虑产业的经济基础和专利情况发展情况,并结合地方发展特色以及同级和上级保护中心设置情况等,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可参考附件3分析方法) 综合产业经济基础评价和产业专利情况评价分析具有优势的产业,并结合重点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以及保护中心间的协调错位关系,可分析确定产业规模优势和比较优势较大的产业类型(具体可参考附件4表1),以及产业专利情况规模优势和比较优势较大的产业类型(具体可参考附件4表2-3),并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综合考虑说明。 综合分析结果并结合地方发展意愿等实际情况,最终可拟定适宜设置的产业类型,并可结合实际说明其对应的发展情况(具体可参考附件4表4)。此外,还需要列出省内已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产业设置情况,并考虑未来省内保护中心产业设置。 针对拟遴选产业,还需进一步研究产值和专利等方面的发展前景,可从产业范围内科教和企业基础、相关发展规划的支撑情况等方面入手。(具体可参考附件4表5-6) 五、保护中心建设方案及工作保障 为说明建设保护中心的可行性,反映地方对保护中心建设的意愿以及提供的工作保障,需要对保护中心的建设目标、核心职能、能力配置、场地和资金保障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供说明。 (一)建设目标。保护中心旨在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支撑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因此,需要基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设置要求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明确保护中心的建设目标。 (二)核心职能。保护中心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运营导航及其他公共服务等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因此需要基于此并结合地方发展需求,明确保护中心设立的核心职能(例如:专利快速审查、专利巡回口审、专利快速维权、专利人才工作集成、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等)。 (三)能力配置。根据保护中心的职能设置及工作量测算,申报区域初步确定设置的部门及相应的任务分工和人员配置,并说明相应计划,部门设置,如:综合管理部(或办公室)、审查部、维权部(或保护部)、服务部、执法部、运营部等。 (四)场地和资金保障。根据保护中心的建设需要,说明场地建设方案和资金安排情况。场地建设方案包括拟定的建设区域以及计划设置的功能窗口(或区域)。资金安排情况,是指根据保护中心建设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并结合申报区域实际情况,说明资金在筹集阶段以及正式运营阶段的资金保障情况。 (五)信息化建设及保障。为更好推动保护中心发展,申报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说明信息化建设方案,包括不同内容模块的设置(例如:业务系统、数据系统、办公系统、官网、APP等),以及接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络的安全方案,包括网络安全设计、系统安全设计、服务器安全设计、终端安全防护设计、安全管理措施及运维保障机制等内容。此外根据实际情况说明信息化建设方案的保障。 (六)其他。申报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其他方面的建设方案或工作保障等。 下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报材料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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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管理,规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提高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中心,是指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政府共同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其主要职责是面向省、地市的优势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验收,正式运行的保护中心。 第三条保护中心应坚持公益服务原则,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坚持严格保密原则,对涉密业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保护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指导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组织人员培训、业务交流和工作督导活动,组织年度绩效考核。 各省知识产权局应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做好保护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协调地方政府,在政策法规制定、队伍建设及条件支持等方面,加大对保护中心的支持力度。 各保护中心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护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资源整合配置,加大各项业务支持和指导。 各保护中心应依据职能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配合地方知识产权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第五条保护中心应加强建章立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制定综合事务管理、业务工作管理等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良好工作秩序,强化业务质量管理,依法有效履行各项职能。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工作信息保密安全;建立预审、确权、维权、专利导航、信息公共服务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保障业务质量;建立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保障队伍稳定和能力培养。 第六条保护中心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与运维保障,信息化建设所需场地、设备、网络和人员应当能够保障相关业务工作安全有效开展。依照国家网络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络安全及接入相关标准规范建设、运营、维护网络与信息系统,合规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络资源,履行网络安全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保护中心应根据职能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条件。加强工作人员能力培养和考核管理。 保护中心预审岗位人员在入职后应当接受专利预审上岗培训,维权岗位人员在入职后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上岗培训,专利导航岗位人员在入职后应当接受专利导航服务上岗培训,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在入职后应当接受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上岗培训。保护中心人员应确保掌握基本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相应岗位人员能力的要求。具备预审员资格并通过预审上岗考核的人员应当不低于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总数的60%。 保护中心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与内容,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能力提升培训,使在岗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满足岗位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保护中心应当按照职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 保护中心应当独立完成预审服务,实现预审服务信息化管理,并对系统账号进行实名管理。保护中心应根据批复文件中所明确的产业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后确定的技术领域开展预审服务,并对拟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备案管理。 保护中心面向有需求的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知识产权宣传等公益性服务。 第九条保护中心相关业务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先向所在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应材料,由省知识产权局统筹审核,通过审核后由OA系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保护中心运行满一年后,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和当地产业需求,通过所在省知识产权局,于每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整预审服务的技术领域(IPC分类和洛加诺分类)。 保护中心运行满两年后,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通过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整或拓展预审服务产业。申请材料应围绕预审工作现状、拟调整或拓展产业状况和需求分析,阐述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出拟调整或拓展的服务产业的建设计划,包括建设目标、工作措施及保障条件。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总体工作部署,保护中心可根据本地需求,申请开展相关拓展业务试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快速确权相关业务、专利导航、信息公共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等。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对运行满1年的保护中心开展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护中心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和第三方满意度评估。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整改,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整改报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保护中心参与快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资格。 第十一条保护中心宣传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展示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和保护中心良好形象。涉及“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职能、定位等重要内容的,应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各保护中心应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定期、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各项业务开展情况和数据,以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名单。 保护中心职责职能、领导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保护中心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通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撤销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职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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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特色技术“助阵”降本增效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应急抢险救援中心在恢复油井生产施工中始终以安全环保、快速有效为目标,截至4月15日,利用连续油管特色技术完井122口,钻塞达93级,其规模化应用成为油田区块快速推动产能建设的有效途径,也为推进特殊井作业降本增效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 连续油管作业是一项国内外油田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内广泛应用的工艺技术。新疆油田自2009年起进行连续油管设备配套及技术研发,累计自主形成工艺24项,研发井下工具38种346套。服务油气勘探开发现场辐射至新疆油田、塔里木油田,最大作业井深达8000米,从储层改造、修井到增产作业方面得到成熟应用,对于简化施工、提质增效和安全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因该技术安全、高效、环保的特质,在夺取疫情防控阶段性胜利后的全面复工复产中,发挥着增储上产、应急保驾的突出效能,不断在新疆油田大力推广应用。 随着勘探开发的不断深入,油田生产中油管结垢、结蜡、储层出砂等问题日益增多,在风城、百口泉油区原油生产区块的10口井因井筒砂堵、结垢而患上“气管炎”。该中心针对油田生产需求,运用连续管快速作业工艺中的射流解堵、氮气泡沫冲砂等“主打”技术开展作业,发挥连续油管机械化、自动化和带压环保作业的优势,在减少压井费用和对地层的污染,更好地保护油藏储能的同时,将施工周期缩短至原来的1/3,保证了油井建产时间。 应急抢险救援中心形成的连续油管配套技术仅用一个月的时间就在玛湖区块实施钻磨通井+传压射孔工艺22井次,规模效应不断激发创效潜力,达到一天一口井的作业进度,较常规作业缩短施工时间5天以上,为即将开展的水平井大型压裂施工赢得宝贵的时间。 近年来,应急抢险救援中心的多种自主研发装置产品,在集团公司连续管作业技术专项推介会中精彩亮相,向各油田区块全面推广,打造出新疆油田连续油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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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一季度疆电外送同比增长40.8% 特高压成增长主因
近日,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获悉,新疆电网今年一季度完成疆电外送电量206.0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8%,达最好水平,在促进新疆自治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和全国节能减排、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今年一季度,准东-皖南特高压直流工程外送电量83.37亿千瓦时,占比达40.4%,是疆电外送电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准东-皖南特高压直流工程有效提高了安徽乃至华东地区的能源保障能力。据悉,安徽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带动疆电外送电量迅速增加。资料显示,安徽一季度实现日用电量增速由负转正。 同时,疆电外送电量增长也得益于“电力援疆+市场化”政策的实施。新疆与多个省(区、市)签订了“政府间援疆电力外送”协议,使新疆电能输送至19个省(区、市),外送规模逐步扩大。一季度,国网新疆电力努力克服疫情影响,挖掘外送电源组织能力,积极争取交易组织和通道支持,推动援疆电量全面落地。 另外,各省(区、市)对新能源电力的消费需求逐年增加。新疆能源资源丰富,风能和光伏资源储量均居全国第二。目前新能源装机容量占新疆电网总装机的30%以上。国网新疆电力通过加强电网建设、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加大新能源消纳及外送力度。2019年6月投运的南疆750千伏电网延伸补强工程带动了南疆新能源发展,目前已形成北至塔城、南至和田的四环网主网架格局。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新疆新能源所发电量外送规模创新高,达48亿千瓦时,占所有外送电量的23%。 据悉,今年,国网新疆电力将建设准东-皖南特高压直流配套火电送出工程,续建2项、新开工3项南疆750千伏电网工程,加快推进新能源电力送出和受阻断面补强工程37项。此外,国网新疆电力还将全力推进疆电外送第三条特高压前期工作,进一步加强主网架结构,力争今年疆电外送规模突破千亿千瓦时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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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金风科技:航空级“积木式”验证体系提升海上大叶片可靠性
2020年1月,《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明确了海上风电平价上网相关问题。平价时代,如何保障客户投资收益,保证海上风电项目健康可靠运行?在既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确保海上风电机组的可靠性,已成为摆在各界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海上风电机组可靠性,需要从材料、部件、系统等多个维度进行验证支持。风电叶片作为机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机组健康休戚相关,尤其在海上风电机组大功率化趋势逐渐明显的今天,要求叶片长度更长、强度更强、重量更轻、可靠性更高。 在这一背景下,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风科技”)将航空级“积木式”验证体系的先进经验,引入到风机叶片测试领域,以此来保证全尺寸海上大叶片的可靠性。 风电跨界航空“取经” 事实上,航空级“积木式”验证体系来源于航空界多年关于产品可靠性验证的方法经验积累。 简言之,是在验证过程中采用逐步增大试验件尺寸和复杂程度,逐步增加试验规模进行试验验证的方法体系。通过系统的试验与分析迭代,从材料的单层级到全尺寸结构验证,充分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力保障新产品的研制与验证。 ↑叶片“积木式”验证体系示意图(来源:IEC61400-5) 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测试过程,小编这里想用大家熟悉的汽车打比方:一辆汽车好不好,要看整体性能。单独来看,观察发动机情况,需要测试低转速、高转速扭矩情况;观察车辆抗撞性,需要对车门、车头进行碰撞测试;想了解减震性,需要模拟缓冲带情况进行振动测试,也就是部件级测试。 这其中,由于汽车大部件由金属材料制成。检测首先从材料测试入手,结合上述部件测试,最后进行整机测试。经过上述测试过程,汽车的安全性能才得以保障。 明白了汽车测试的思路,就很容易理解风机叶片测试过程。简单来说,叶片也要通过材料级、部件级、整机级测试,“环环相扣”进而确保风机叶片更可靠、安全。 全覆盖材料级测试 身处整个“积木式”验证体系的最底层,材料级试验是产品可靠性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2016年,金风科技在江苏大丰成立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下设“叶片材料实验室”,实验室涉及叶片主材测试能力46项,包括国际标准24项,国家标准22项。 ↑金风科技位于江苏大丰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全覆盖材料级测试除验证材料的常规理化性能外,还要验证其在各种载荷谱下的抗疲劳性能,特别是海上大叶片,通过确保所选用的材料和设计匹配,满足其综合性能及寿命要求。 ↑材料、结构件疲劳测试 在大叶片碳纤维的检测方面,“叶片材料实验室”具有国内领先的RTM灌注技术精确控制树脂含量,基础级的叶片褶皱、缺胶、芯材倒角等国内独家材料缺陷性研究,具备海上大叶片核心材料碳纤维材料、结构芯材等拉-拉疲劳、拉-压疲劳、压-压疲劳全面的疲劳寿命评估能力,为海上大叶片材料的结构设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数据。 针对海上大叶轮前缘损伤问题,金风科技进行了大量基础级测试和研究,先后进行了UVB老化测试、海南自然暴晒基地的自然老化测试,雨蚀与涂层寿命模型研究,经过大量的老化和雨蚀测试后,选出具有高可靠性和海上超强防护能力的前缘防护材料,来确保海上叶片全生命周期方案。 率先引入部件级测试 传统的叶片测试是从材料的单层级直接到全尺寸结构验证,这一跳跃容易使设计验证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为消除上述不确定性,叶片设计往往取较大安全系数,造成叶片设计较保守、可靠性水平不高等问题,且在后期的全尺寸叶片测试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 为解决这一问题,金风科技很早就引入叶片部件级测试,将叶片部件级测试结果用作设计值,指导设计工作。叶片部件级测试主要包括叶片后缘部件稳定性测试、叶片工字梁部件测试、主梁部件测试等。 国内领先的全尺寸叶片实验平台 在上述测试之外,金风科技也具备全尺寸叶片实验的能力。全尺寸叶片实验平台通过对叶片进行模态实验、静力实验、疲劳实验,验证、比对、分析和应用叶片的静态、动力学性能指标,为优化叶片设计提供数据,不断提高叶片运行可靠性。 全尺寸叶片实验平台通过叶片模态测试,可准确测量叶片的频率、振型、阻尼等信息;通过叶片静载测试,可对叶片的极限承载能力进行验证;通过叶片疲劳测试,可模拟全生命周期的载荷进行测试验证;通过叶片扭转测试,可对大型叶片的扭转刚度和剪切中心进行测试验证。 ↑全尺寸叶片实验台模拟25年以上寿命要求的疲劳测试,提高运行可靠性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未来,海上风电将进入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和更深海域的开发。随着大功率机组的迭代发展,对产品可靠性的要求势必也越来越高。 未来,金风科技将继续坚持以产品质量和可靠性为基石,积跬步、累小流,用科学试验构建数据体系,指导海上大叶片结构的设计和制造,为海上风电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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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金风科技全球劲掀清洁能源风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持续发展报告于近日发布,报告系统披露了金风科技2019年在公司治理、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环境、员工、供应商和社区与公益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实践和绩效。据悉,金风科技已连续12年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2019年,该公司持续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并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风机发电效率和性能,降低风机在生命周期内的度电成本,打造绿色、智能的风电全产业链。公司关注供应链管理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将社会责任要求融入供应商管理,打造了贯穿设计、采购、生产、物流、运营、再制造的风电装备全生命周期绿色供应链管理平台。 在全球能源变革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大潮中,金风科技通过风电机组研发制造、风电服务和风电场开发,为全球6大洲20余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绿色能源。截至2019年年底,公司全球累计装机超过60吉瓦,年发电量约1200亿度,相对于火电,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2282万吨。 在国际化发展中,金风科技围绕销售、投资建设转让、服务三大国际业务模式,稳定投资规模,带动风电机组海外销售和服务业务规模发展。 秉承“国际化核心是属地化”的理念,公司尊重业务所在地的文化习俗,努力构建和谐的社区关系。2019年8月,公司位于南非西开普省的Ex- celsior项目完成首台风机吊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与南非可再生能源培训机构合作,资助当地新能源技术人员完成风电技术培训。同时,金风非洲也在资助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帮助其提高公司管理能力和运营效率。 “金风科技将自身的永续经营与全球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在发展壮大风电业务、提供可靠绿色电力、减少碳排放的同时,把股东、员工、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期望融入公司的经营发展。”报告指出,金风科技将坚守对社会和环境有益的业务发展路线,在夯实风电主业的同时,积极拓展其他节能环保业务,为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09
2021-01
电价8年6降,光伏企业“后补贴”时代辗转腾挪
4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均有所降低。这已经是8年内第六次下调光伏行业指导价。   业内人士表示,光伏行业正迎来 “低补贴”、 “去补贴”的新阶段,光伏企业单纯依靠补贴来实现发展的路子正越来越难走,未来光伏企业需要进一步降本增效,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图片来源:英利集团官网)   01   一降再降   《通知》提出,降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   除了降低补贴标准外,《通知》还降低了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0.4元、0.49元。若指导价低于项目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则指导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与去年的政策相比,不同类型项目的补贴和电价下降幅度各有不同。其中,Ⅰ、Ⅱ类资源区的指导电价下降每千瓦时0.05元,Ⅲ类资源区的指导电价下降每千瓦时0.06元;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的度电补贴则下降了每千瓦时0.05元;户用光伏项目的度电补贴下降了每千瓦时0.1元。   英利集团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今年的光伏补贴政策基本符合业内预期,在政策引导下市场也正在为全面进入平价时代做准备。虽然受疫情影响,但光伏市场已经有序恢复,并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并非国内光伏补贴首次退坡。据统计,三类资源区光伏标杆上网电价8年来共下调6次,降幅达6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共下调4次。业内人士预测,“十四五”初期国内光伏将大规模实现平价上网,届时光伏补贴政策也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此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曾提出,到2021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将全面取消国家补贴。 (图片来源:英利集团官网)   02   扩张压力   作为国家出台的支持性政策,发电补贴对光伏行业的发展起到过极大促进作用。数据显示,2013-2015年,国内光伏年均新增装机达10GW以上,累计装机由2012年底的7GW增至43.18GW,并由此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   在补贴扶持下,不少光伏企业也在这一期间实现了快速发展。以协鑫集团旗下的保利协鑫为例,该公司2015-2017年收入分别为204.84亿元、220.24亿元、237.94亿元,逐年增长,且公司拥有人应占利润在这三年中均分别达到了20亿元左右。   随着光伏行业日益成熟,政府补贴开始逐步退坡。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暂不下发普通电站指标、项目规模限制在10GW以内以及上网电价补贴每千瓦时降低0.05元。   在“531”新政实行后,包括保利协鑫在内的部分光伏企业开始感受到发展压力。2018年,保利协鑫的公司拥有人应占利润由19.26亿元大幅跌至亏损6.93亿元;2019年,在出售资产的情况下,保利协鑫的公司拥有人应占利润仍仅为亏损1.97亿元。   不过,也有一些光伏企业挺过了补贴退坡的压力,业绩仍保持增长。2019年,通威股份(12.230, -0.40, -3.17%)、中环股份(15.170, -0.37, -2.38%)、隆基股份(25.330, -0.63, -2.43%)等光伏企业营收均破100亿元,其中隆基股份还实现净利同比翻倍。   进入2020年,上述光伏企业几乎无一例外选择继续扩产。3月19日,通威股份发布公告称,计划于云南保山投资年产4万吨高纯晶硅项目,预计投资40亿元。3月23日,隆基股份也宣布将投资70.11亿元建设嘉兴年产5GW单晶组件项目、腾冲年产10GW单晶硅棒项目和西安航天基地一期年产7.5GW单晶电池项目。   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作为能源行业的一大领域,光伏行业也讲求规模效应。对于身处其中的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如果不能比竞争对手跑更快,就会很容易丧失既有的优势,甚至会被挤出场外。而国信证券(10.920, -0.13, -1.18%)认为,2020年为国内最后一批新增光伏的补贴之年,国内市场或将迎来“终极抢装”。   然而,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正给积极扩产的部分光伏企业努力带来新的压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显示,本轮成品油调价周期内(3月17日-3月30日)国际油价继续震荡下跌,伦敦布伦特、纽约WTI平均油价比上轮调价周期下降36.05%。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经济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认为,目前低油价可能带动煤炭和天然气的价格下跌,这会削弱光伏等新能源行业的竞争力。此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多国,多为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国,这也将是相关光伏企业需要面对的考验。   英利集团相关负责人则介绍称,原油价格下滑目前对光伏行业还没有产生非常显著影响。新冠肺炎疫情目前对于全球光伏项目施工进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着全球疫情的不断扩散,今年光伏市场不确定性在加大。 (图片来源:英利集团官网)   03   加速洗牌   “补贴减少甚至取消,将加速产业升级,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并提高行业门槛。”英利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此前受补贴退坡影响,多家企业已经在加速变革。保利协鑫方面介绍称,基于企业自身发展进程及行业市场环境变化,保利协鑫正向轻资产转型,并在与市场的持续磨合中,升级为从资产经营逐步向资本经营及服务输出转型的发展战略。   根据公告,自2018年10月,保利协鑫已完成超过1.5GW的光伏电站出表,7个月内将总计回收近28亿元,同时降低债务约87.2亿元。所有已出售电站的财务状况将不再纳入保利协鑫的财务报表,一方面可降低保利协鑫账面折旧摊销费用,优化利润表;另一方面,也有效降低了保利协鑫负债率,优化了财务结构。   业内人士认为,企业想要盈利,下一步需要持续在技术层面突破,进一步降低度电成本,进而实现平价上网。   据了解,降低光伏电站的度电成本,最重要的是提高光伏系统的转换率,提高转换率则需要由硅片、电池片、组件等多个环节进行协同完成。目前,我国主流光伏产品光电转化率在20%左右。   从目前看,双玻技术是提高转化率的重要措施,且需求在不断加大。2020年,TestPV预计,全球双玻组件市场需求会有20-24GW 的需求。   “新的环境,新的挑战,2020年光伏行业具体走向情况尚不明朗,但提高性能,努力实现平价上网是对中国企业最重要的考验,在此过程中,一些企业可能会倒下,一些企业会坚持下来。”林伯强表示。   “随着技术进步和成本的下降,光伏发电已经成为极具竞争力的投资品和发电方式。英利一直致力于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及进步,提供适应市场的产品。未来英利也会继续依托5大国家级的实验室及平台,通过技术进步来提高业主的收益率,促进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英利集团相关负责人称。   隆基股份在回复北京商报记者时称:“光伏行业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直面补贴退坡或去补贴化,拥抱平价时代是每一个光伏企业向好发展的必然选择。未来将积极推动高效技术的普及与落地,引领光伏行业向高效、高可靠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光伏发电的价值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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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关于专利“开放许可”模块开发技术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为促进我区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本协会拟开展专利开放许可模块开发技术服务项目,现就该项目的承办单位进行公开招标,请各单位遵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报送投标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自治区专利“开放许可”模块开发技术服务项目。 (二)项目预算:9万元以内。 (三)项目内容:本项目拟采购一家单位开展专利“开放许可”模块开发技术服务项目。 (四)服务期限: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 (五)本项目的承办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单位,拥有健全的管理、财务机构及制度。 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项目任务 开发设计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发布功能模块,以满足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发布和交易的要求。具体要求为:提供包括开放许可目录发布、专利技术精准检索、开放许可政策汇总、资讯提醒、受理办事指引等多项功能服务,能够便捷快速的帮助用户筛选所需的专利成果和了解专利的市场价值。 二、投标时间及方式 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0日(上午11:00至18:00)将投标资料送至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栋6楼604室。 三、其它事项 (一)投标资料应密封,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叁份;投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标申请及报价、项目计划书、工作方案、证明项目单位符合本公告“(五)本项目的承办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所列条件的有关材料。 (二)对本招标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新疆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办公室(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栋6楼607室 0991-3773508)。 (三)本公告的有关修改、补充材料及中标信息会在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中(https://www.xjip.info/c/office.html)及同名微信公众号公布,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之日,不再另行通知。 (四)联系人:戴阳,联系电话:15731686018。 附件:自治区专利“开放许可”模块开发技术服务项目投标评分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与发明协会 2023年2月2日 附件:投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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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
关于征集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及其推进计划,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对新疆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智库资源优势,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有关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有关情况如下: 一、征集范围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领域技术专家。 二、征集时间 自通知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 三、征集方式 本次征集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四、专家(技术调查官)候选人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专业(技术)领域和知识产权最新发展动态;其中,技术类专家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技术研发五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四)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服务新疆知识产权事业; (五)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 技术类专家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可不受专业职称条件限制。 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或者技术研发工作累计十年以上的高管人员优先考虑。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全国法院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可直接入选。 五、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及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专业技术)成果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与申请有关的证明资料。 六、申报程序 (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入库申请表》,并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或扫描发至指定邮箱; (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后形成初审结果; (三)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如公众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后,确定专家入库名单,印发通知并公示。 联系人:杨靖 联系电话:0991-377350413669920203 电子邮箱:409882428@qq.com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入库申请表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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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请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李伟 010—62086849 邮箱:tixichu@cnipa.gov.cn)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快速发展,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有效维护了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需求更加强烈、更趋多样,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着力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工作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和支撑保障,着力完善维权援助制度,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国家战略。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服务布局,强化需求和资源整合对接,延伸维权援助服务网络,加大对“走出去”企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对象的维权援助。   坚持探索创新,强化公益服务。加强管理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人才队伍、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维权援助公益服务水平,加强体系建设,促进维权援助服务均等可及,打造社会满意的维权援助服务品牌。   坚持协同共建,促进合作共享。充分发挥维权援助机构桥梁纽带作用,汇聚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方优质资源,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渠道作用,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合作共享的运行机制,促进维权援助资源优化配置、高效运用。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2025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覆盖范围基本合理,服务水平适应需求,工作机制得到健全,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支撑保障有力加强,机构队伍稳定壮大,社会服务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提升维权援助工作能力   (四)明确工作范围。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援助。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务。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培训。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组织提供分析预警。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工作。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发挥快速协同保护作用,积极拓展维权援助服务内容。   (五)健全工作体系。推动构建横纵协调、点面结合、社会共治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与服务资源对接平台、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和文化宣传推广平台。加强国家层面维权援助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探索建立高校维权援助公益服务模式,支持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加强维权援助工作与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的有机衔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等的建设和管理,支持具备条件的维权援助中心申报建设保护中心,加强维权援助工作的业务整合、机构融合,强化保护中心与快速维权中心的协同发展。加强维权援助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向线上线下创新创业载体、商贸流通领域各类市场等覆盖。   (六)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制度规范水平,完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形成系统完备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指南,推进服务能力水平基本均衡化。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沟通,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和回访长效机制。完善维权援助需求与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服务提供的衔接程序,切实提高维权援助效率。加强维权援助信息化建设,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加大网站和公众号的管理,优化平台申请受理和反馈机制,利用平台加强维权援助业务工作整合,突出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成化、统一化。开发维权援助宣传和培训教材,开展优秀问答评选和推荐工作,加强维权援助知识库、合作单位库和专家库等基础工程建设,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和备案管理。健全维权援助工作考核评价、人员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严格维权援助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三、突出维权援助工作重点   (七)做好中小微企业维权援助工作。加强对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对象的维权援助。强化对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基地的维权援助服务,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分中心、工作站进区进园建设。联合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多渠道开展专项调研,精准对接维权援助服务需求。从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纠纷多元化解决、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   (八)加强展会、电子商务等商贸流通领域维权援助工作。加强展会维权援助服务力度。完善维权援助机构与展会、电子商务平台的联动保护机制,加强线上线下快速维权工作。强化对展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撑,高效、便捷提供侵权判定意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在内的商贸流通领域各类市场维权援助工作的支持,推动市场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协助制定和推广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管理规范和标准。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和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   (九)完善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设,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推动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工作。支持构建专班服务、人才培养、宣传培训、资金支持、信息支撑为一体的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模式。加强全国海外维权援助资源与信息共享。建立维权援助内外联动工作机制。   (十)积极探索社会共治维权援助模式。推动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维权援助工作,探索社会共治模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高校法律、知识产权等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推动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宣传、志愿等公益服务。各维权援助机构在资金、场地、信息、实习、实践锻炼和就业推荐等方面加大对高校维权援助工作支持力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推动社会组织健全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开展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组织提供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等服务,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   四、切实加强维权援助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资源保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宣传引导和对各级维权援助工作的绩效考核。   (十二)加强条件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理论研究、信息查询、宣传培训、项目支持等方面对维权援助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方要积极争取把维权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推动落实维权援助经费保障政策。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需要,配强配足人员力量,保持队伍的稳定。强化维权援助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鼓励支持维权援助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加强维权援助机构与各类专业服务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按照规定表彰、奖励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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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1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制定《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16日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快推进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建立健全专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行为认定、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以及信用修复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行“谁列入、谁负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   第四条 联合惩戒对象为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第五条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第二章 行为认定   第六条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和不依法执行行为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依职责认定。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职责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和提供虚假文件行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认定。   第七条 省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行政裁决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并被该省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再次裁定侵权成立且相关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即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第八条 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决定、针对专利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阻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即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 3 年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因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即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犯的,即为存在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即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十二条 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文件的,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即为存在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第三章 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   第十三条 经认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决定包括: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等;   (三)作出决定的部门。   第十四条 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   第十五条 列入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其他部门提供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联合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为3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对由本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联合惩戒期满的主体进行核实,对联合惩戒期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移出决定包括:   (一)移出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移出名单的事由、移出日期等;   (三)作出决定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移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主体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部门停止对该主体的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因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其失信行为不再符合列入条件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申请移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应进行核实,并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将该主体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部门停止对该主体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申请将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已被列入名单满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材料或信用报告等。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约谈相关人员,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作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主体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部门停止对该主体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信用:   (一)失信主体在申请修复之日前1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失信主体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前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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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15日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第十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第十三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的;   (二)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   (三)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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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近年来,全系统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对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对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着力引导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科学设定各项工作指标,强化质量导向,切实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作用。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清理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工作重点 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四)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同一实际控制人。 三、强化工作措施 对该类申请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从严处理之外,应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申请人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予以通报。 (三)在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该类申请数量。 (四)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资格。 (五)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涉及骗取资助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代理该类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认定情况,依法加大查办力度。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从事和涉及该类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四、加强协同治理 (一)提高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完善与专利工作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核查并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避免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设置专利申请量的约束性考核评价指标,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者行政指导等方式向地方、企业和代理机构等摊派专利申请量指标。不得相互攀比专利申请(包括《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专利申请)数量。一经发现以上行为,视情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申报资格、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示范城市等各类称号和优惠政策等。 (二)调整专利资助政策。2021年 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三)突出专利申请质量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通报或公布各地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该类申请占比数据。该类申请占比连续两个季度上升、高质量专利申请占比连续两个季度下降的,通报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连续三个季度出现以上现象的,通报地方党委政府,并把相关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布。连续一年出现以上现象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示范城市等各类称号、优惠政策等。各类涉及专利的 奖励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主要条件。 (四)加强专利申请领域信用监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依法推动将该类申请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在制定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政策文件时,应着重考虑将该类申请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代理机构的协同治理,对因代理该类申请受到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有关激励奖励政策、行业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联动约束,强化监管效果。 (五)加强专利交易的规范与监管。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落实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行为,对各级政府部门支持建设的知识产权(专利)交易运营平台和机构加强监管和引导,对辖区各类专利交易服务机构和平台加强指导,做好交易标的和交易方背景审核,严防该类申请通过交易进行牟利和洗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专利转让、许可等登记备案数据监控,会同有关地方及时依法处置异常专利运营行为。 (六)加强跨部门信息通报。对于该类申请的相关详细信息,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商相关部门,主动及时向科技等管理部门通报,支持和协助科技管理等部门加强涉及专利申请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该类申请不被利用骗取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各类优惠政策。对无参保人员、无实缴资本、无研发经费的“三无”空壳公司申请专利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工作对接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监测、认定该类申请行为,并及时向地方通报和转交该类申请行为相关信息,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行政指导,要求涉事单位和个人以及代理机构主动撤回相关申请,对积极主动撤回的,可酌情从轻处置。涉事单位和个人以及代理机构拒不撤回又不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充分证据的,由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根据情节处理,并依法将相关线索信息转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信用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信息筛查机制。专利审查部门单位要严格审查并依法驳回该类申请,及时发现、汇总、报送相关线索信息。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严格筛查该类申请,并将相关线索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举报和核查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举报该类申请行为以及违规的指标设置和申请资助政策。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设立专线专网接受举报。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核查和处理,并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正面引导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宣传报道,加强对积极投入创新、科学合理布局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的激励,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专利申请的战略布局意识和质量意识,切实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六、推动工作落实 (一)开展专项治理。2021 年全年,集中开展打击该类申请行为专项整治。对已经发现线索的相关行为严厉打击。力争到2021 年底,专利申请秩序进一步规范,该类申请明显减少,高质量专利申请占比持续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工作效果和相关情况,不定期部署开展专项治理。 (二)加强自查自纠。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指标设定、资助政策等情况,查找存在的不足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按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自查结果,重大 线索和重点案件情况及时报送。 (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各地方政策修订情况、案件处理情况等进行跟踪指导和案件督办。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该类申请行为的重要意义,向地方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综合研判本地专利申请状况,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重点环节,制 定专项工作计划,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工作联系人,设立专班,深 入持续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