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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新知管字〔2012〕6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与金融资本结合,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贷款人系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出质专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且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专利权归属清晰无争议;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剩余法定有效期限的;

(二)存在专利纠纷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专利权已处于质押状态的;

(五)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制许可或者已被国家有关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六条  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出质专利权的评估价值和专利权质押率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率由银行依据出质专利权质量、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但专利权质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借款人聘请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由借款人和银行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法定有效期限。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应当向贷款人直接申请。同时,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法人客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自然人客户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贷款人重点审查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记录、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及该专利的市场价值,并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款申请人建立授信关系以及确定担保条件。

第十二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所在辖区的地、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借款人所在辖区的地、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可根据该意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贷款银行所在地具有审查资格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项数及每项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前被质押专利实施许可情况的说明,以及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的确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第十五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借款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随意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对出质专利的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贷后跟踪监控,建立专利权价值动态评估机制,当质押专利权价值减少时,质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要求借款人采取增加担保或提前偿还贷款等补救措施。专利权质押期间,借款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年费,保证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性,法律状态变化情况应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后,双方当事人将变更结果报送当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融资的,贷款人可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担保机构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后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担保机构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依法采取措施积极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进行变现。处置所得超过债权、代偿数额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或未能处置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索借款人其它财产。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每季度后20日内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借款人违约信息报送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负责汇总辖区内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并分别上报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共享专利权质押贷款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和自治区银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