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专利权质押登记操作规程

专利权质押登记操作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工作流程图如下:

无标题.png

 

1.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的提交,包括面交和寄交两种方式。面交申请文件是指当事人直接递交到代办处受理窗口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全部申请文件。寄交申请文件是指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到代办处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全部申请文件。

代办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包括文件的接收、受理审查、数据采集、文件扫描、图形数据上传等内容。

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受理工作内容。

1.1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的接收

当事人提交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明;

6)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出质专利有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估报告。

7)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须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

8)其他文件

所有申请文件应当为一式一份。

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节上述文件顺序对申请文件进行排序。

当事人提交申请文件不全的,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所缺的文件,逾期未补齐的,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退还当事人,并通过《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将退回理由告知当事人。代办处工作人员应以当事人补齐全部申请文件之日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的接收日。

代办处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出具接收文件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文件清单交由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1.2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的受理审查

1.2.1 出质专利法律状态核实

作为出质物的专利应当具备作为出质物的条件:

1)出质人应当为专利权人;

2)出质专利应当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且在规定的登记业务办理周期内不会出现年费滞纳的情形;

3)出质专利不应当被保全或中止,也不应当处于无效程序中。

代办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E系统中案件文件夹核实上述情况,对于不合格的可以直接退还给当事人。

1.2.2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的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该标准表格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表格下载”一栏下载。标准表格及其内容应当为机器打印,并使用中文简体填写,当事人手工填写的其内容应可辨识,且无涂改。表格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地址需填写详细通讯地址;

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联系电话及邮编必须填写;

4)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5)合同名称一栏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名称,且应当与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内容一致;

6)经济活动简述是指专利权质押发生的原因,一般是指主债权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简述;

7)出质专利经过资产评估的,需填写评估单位名称;

8)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清晰可辨,且与当事人身份证明中的签字或签章保持一致,专利权质押合同可加盖合同专用章。代理人修改请求表格的,应当由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代办处工作人员在完成签章审查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应当加盖“签章合格”章;对于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克服缺陷。(9)出质专利的数量、名称和专利号信息。

1.2.3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内容填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出质人和质权人信息应当与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记载的内容一致。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填写应当清楚完整。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不得超出专利权有效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等信息应当与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记载的一致。

5)质押担保的范围应当为全部或部分债务数额。

6)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由全体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签章,且清晰可辨。

1.2.4 当事人身份证明的审查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当事人身份证明一般涉及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例如居民身份证、现役军官证、户口簿;

2)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事人公章;

3)当事人是事业单位法人或机关法人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或机关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事人公章;

4)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当事人公章,同时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身份证明。

1.2.5 委托书的审查

委托书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协议。委托书没有固定格式,当事人可自行拟定。委托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名称和被委托人(即代理人)的名称

2)委托权限和委托事宜

3)专利号或登记号(变更或注销业务可以仅写明登记号)

4)委托书应当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签章。

1.2.6 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为身份证复印件、现役军官证或户籍证明,代理人证复印件。

1.2.7 出质专利权评估报告

提交专利权评估报告的,该评估报告中的专利应当为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专利。

1.2.8 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说明

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须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写明出质实用新型的专利号,并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章的。

1.2.9 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生成《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清单》,并打印该通知书和清单一式两份,发送至当事人;不符合规定,应当全面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因和应补正材料,并将原件退还当事人,必要时,可以将请求表格和缺陷文件的内容复印存档。

通知书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将通知书复印件存档。

1.3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的数据采集

代办处工作人员在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当登陆“专利合同管理系统”,进入“代办处专利权质押登记”数据采集界面,将相关信息录入到系统中。

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采集数据进行校对,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数据,完成采集操作。

1.4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的本地扫描

代办处工作人员在完成数据采集操作后,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的排列顺序进行文件整理,将纸件申请文件按序扫描为电子图形数据文件。

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扫描的电子图形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对于扫描质量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扫描并替换原有数据;对于电子图形数据排序与纸件文件排序不一致的,应当重新排序为一致。

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完成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扫描数据进行存储,并按照申请文件类型、扫描日期、流水号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1.5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图形数据的上传

代办处工作人员在完成对申请文件的扫描工作后,应当将形成的电子图形数据上传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事务服务处。

代办处工作人员完成电子图形数据上传工作后,该申请的审批结论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出。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利局做出审批结论(生成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打印发送通知书至当事人。

2.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的受理

代办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的受理业务操作内容,参见本操作规程第1节“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的受理”。本节以下内容仅对与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操作所不同的内容做出规定。

2.1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文件的接收

除以下内容外,其他内容参见第1.1节。

当事人提交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

2)变更协议或变更证明;

3)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明;

5)变更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6)增加出质的专利中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须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

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以上文件顺序对申请文件进行排序。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文件的受理审查

除以下内容外,其他内容参见第1.2节。

当事人可以对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出质人、质权人、出质专利和债务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的填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3)清楚、完整的写明需要变更的项目及变更前后的内容;

4)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清晰可辨,且与其他材料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代办处工作人员在须审查签章,对于符合规定的,应当加盖“签章合格”章;对于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克服缺陷。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协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表明变更项目;

2)清楚完整的表明变更前后的内容;

3)变更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应当由全体利害关系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且清晰可辨;

4)表明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

对于质押双方权利主体不变,仅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而请求变更当事人名称的,无需提交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质权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出质人名称变更的,应当首先在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待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后,再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此时,可以提交出质人名称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对于变更质押双方姓名或名称(不涉及主体变更)的同时还需要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或者只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例如,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或者在办理变更手续的同时还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例如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等,则需要提交双方根据需要变更的事项或者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签订的相关协议。

质权人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一般不予办理变更手续,当事人应当首先办理质押注销手续后,重新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应当首先在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待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后,再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此时应当提交新的出质人出质专利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变更手续中新增质押专利,且新增专利的专利权人与原有出质人不一致的,需要同时变更出质人,此时应当提交新增出质人出质专利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新增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经审查,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生成《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打印该通知书一式两份,通过代理人分别发送至出质人和质权人;不符合规定,应当全面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因,并将原件退还当事人,必要时,可以将请求表格和缺陷文件的内容复印存档。

通知书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将通知书复印件存档。

2.2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文件的数据采集

参见第1.3节

2.3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文件的本地扫描

参见第1.4节

2.4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文件图形数据的上传

参见第1.5节

3.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的受理

代办处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的受理业务操作内容,参见本操作规程第1节“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的受理”。本节以下内容仅对与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操作所不同的内容做出规定。

3.1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文件的接收

除以下内容外,其他内容参见第1.1节。

当事人提交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

2)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3)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明;

5)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

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以上文件顺序对申请文件进行排序。

3.2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文件的受理审查

除以下内容外,其他内容参见第1.2节。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的填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3)清楚、完整的写明注销事由;

4)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清晰可辨,且与其他材料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代办处工作人员在完成签章审查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应当加盖“签章合格”章;对于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克服缺陷。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权消灭证明材料中的内容应当至少为以下所列情形之一:

1)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2)质权已经实现的;

3)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4)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5)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通知书应当为原件。任一方通知书丢失的,应当出具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章的情况说明通知书遗失确认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

经审查,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生成《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打印该通知书一式两份,通过代理人分别发送至出质人和质权人;不符合规定,应当全面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因,并将原件退还当事人,必要时,可以将请求表格和缺陷文件的内容复印存档。

通知书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将通知书复印件存档。

3.3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文件的数据采集

参见第1.3节。

3.4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文件的本地扫描

参见第1.4节。

3.5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文件图形数据的上传

参见第1.5节。

4. 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各类通知书的发送

除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的审理工作中所生成、打印并发送的通知书外,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出的其他涉及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书发送至当事人。

由代办处本地受理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的相关通知书必须由受理该申请的代办处负责发送。

代办处工作人员应当自专利局生成相关业务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通知书的本地打印和发送工作,并在代办处内部存档相应通知书一份。

由代办处负责打印发送的通知书一般包括: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

5.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申请文件的寄送

代办处工作人员在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文件的全部受理工作后,应当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以前与许可备案文档一同寄送服务处。

每一种类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单独装入一个工作袋并注明类型,申请文件应附清单,对代理人未及时领取通知书等特殊情况,附具由代办处签章的情况说明。

代办处工作人员在寄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做好本地存档与登记工作。